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文摘   财经   2024-10-21 18:04   北京  
近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公司应保证提供给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清单等是完全、真实、准确的,若给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或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承担。若经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评估或尽职调查发现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门店相关数据及资料与公司提供的不符,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重新确定股权转让款,若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管辖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判令公司返还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详细内容请见本公众号合集《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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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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