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认定为欺诈

文摘   财经   2024-10-15 08:00   北京  

近日,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元科技”)公告披露,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投智能”)与上海云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云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云翳向清投智能转让北京泰科力合科技有限公司(“泰科力合”)49%股权,双方根据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8)第020142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此次评估的范围包括泰科力合19项软件著作权和3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并且系因考虑到泰科力合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端的开发、实施团队,因而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但事实上,在《资产评估报告》作出时,前述软著和专利已经转让给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核心员工均陆续离职并入职浙江北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科力合核心价值已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和评估结论存在虚假。在此情况下,仍然将上述软件著作权、专利和人员纳入评估的范围,显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清投智能和上海云翳提供虚假的评估材料,导致清投智能支付了不合理的股权对价,严重损害了新元科技的利益。新元科技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但管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新元科技全部诉讼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进言之,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详细内容请见本公众号合集《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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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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