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通 | 应认定超出合理期限的试运行构成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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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2024-09-09 08:00
吉尔吉斯斯坦
近日,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博通”)公告披露,安博通就盘州市智慧交通指挥系统所包含的产品及系统集成项目,与云南能投瑞章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云南能投”)签署《盘州市智慧交通指挥系统采购服务合同》(“《智慧服务合同》”)。2023年7月30日,取得云南能投意见为“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单。按照《智慧服务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后,云南能投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启动试运行工作,如2024年2月29日不能完成试运行工作的,安博通有权向云南能投主张支付97%的合同价款。因《智慧服务合同》结算纠纷一事,安博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需要指出的是: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特殊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以试运行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程序的,发包人对工程实施试运行不构成擅自使用。例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因此,公路工程完工后通车试运行属于法定程序,通车试运行并非发包人擅自使用公路工程,不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有关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试运行超出合理期限的,则应认定构成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例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还规定,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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