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承担实体上的“共同清偿责任”和程序上的“补充清偿责任”

文摘   财经   2024-11-15 08:00   北京  
近日,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因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或“被告一”)的车身车间设备总承包项目、滚边岛和焊接岛项目、自动化焊装线项目按约全部验收完成,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对合同剩余价款逾期支付,公司作为原告,对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及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众新能源”或“被告二”),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合众新能源宜春分公司立即支付合同价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二合众新能源对前述诉请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不能简单地认定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独立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实体上的“共同清偿责任”和程序上的“补充清偿责任”。具体而言,在实体上,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在程序上,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执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应当是先执行分公司占有的财产;分公司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考虑执行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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