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健康 | 未依信披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或赔偿责任

文摘   财经   2024-09-05 08:00   中国香港  

近日,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德展健康”)公告披露,在德展健康原控股股东美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林控股”)与广州融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以及美林控股的关联方天宝嘉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宝嘉麟”)与北京华新盛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中,相对方主张德展健康对美林控股、天宝嘉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德展健康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以来相关信息及材料,德展健康内控审批程序、公章用印审批流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或批准过有关事项,德展健康亦从未公开披露过有关事项,且德展健康档案中无签署相关担保文件的记录,亦未发现留存或保管的相关文件,亦无任何相关文件的公章用印记录。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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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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