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承诺函、支持函、回购函、安慰函等,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债权转让、非典型保证、独立承诺、独立保函?

文摘   财经   2024-09-28 08:00   北京  
担保客观上具有保障债务履行或债权实现功能的手段,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商业交易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担保人拟采取措施实现担保权益时,担保的设立、担保责任的效力、范围、期间、变更、处分、终止、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其他责任的冲突、清偿顺序、追偿等问题,都可能成为担保人的抗辩重点。因此,担保责任的存废,始终是商业交易各方关注和纠葛的重点,有必要结合实务归纳最新司法裁判观点,以明确预期。
本 期 内 容 概 览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第二履行顺位利益和先诉抗辩权
二、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难以确定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应从轻推定为一般保证

四、债务加入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五、第三人在获得债权的同时应当支付对价是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

六、承诺文件表述不清时应从轻推定为保证

七、“非典型保证”的保证人按约定承担责任

八、银行或

者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立独立保函

九、约定不明或约定有矛盾的保函应推定为从属性保证

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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