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 |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得以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文摘   财经   2024-09-12 08:00   吉尔吉斯斯坦  
近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恒科技”)公告披露,大恒科技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大恒软件”)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山中心城市城市更新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甲方”)、海创智达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云南海创智达”)签订《项目合作三方协议》,约定甲方将保山中心城市城市更新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中“子项目10数字市民平台、11智能化基础设施项目”专业分包给大恒软件;大恒软件向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城投”)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满一年,由保山城投原路带息返还,自款项打入保山城投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云南海创智达负责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事宜,如保山城投未按时退回履约保证金,每延误一日,云南海创智达应承担大恒软件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日违约金,如保山城投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由云南海创智达补足。

《项目合作三方协议》签订后,大恒软件已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保山城投账户。现因履约保证金一年时效届满,保山城投未返还履约保证金,大恒软件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避免出现质权人不合理扣留质押财产的情形,就质押财产的退还,除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外,一些特别法对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而且,我国法律还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动产质押的债务人或者对质押动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质押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质押动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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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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