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0-2-445-001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不同规定。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问题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委托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