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只要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可,无需保证异议合理性

文摘   财经   2024-11-01 08:02   北京  

近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管辖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工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公司提起了诉讼。

南海工程诉称其于2019年3月1日与公司就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款金额、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关于“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加关于配套道路工程的工程内容;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了《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补充协议二,调整了工程承包范围及价格调整方式。另,双方就智慧能源产业园项目地下室改造达成约定,约定由南海工程进行地下室连通口改造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南海工程均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2023年8月南海工程已向公司报送竣工结算申请,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结算审核,也未按时支付到期工程款。

南海工程请求管辖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请求管辖法院判令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只是对于发包人就竣工结算文件及时答复承包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可,即使其提出的异议不具合理性,也可以免于承担此处规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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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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