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文摘   财经   2024-11-08 08:00   北京  
近日,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申请人”)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期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宁夏汉尧富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公司的工程款及公司遭受的损失。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对本次仲裁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锂离子电池石墨烯三元正极材料及导电浆料项目智能产线设计建造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发包的锂离子电池石墨烯三元正极材料及导电浆料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来,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支付工程款事宜,但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拖欠工程款及遭受的损失,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裁决本案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包括财产保全函费用和法院收取的财产保全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详细内容请见本公众号合集《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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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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