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投入商业运营的一定期限内,禁止直接或间接转让项目公司所有权,但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除外

文摘   财经   2024-10-18 08:00   中国香港  
近日,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出东方”)公告披露,日出东方、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西藏阿康”)及第三方企业西藏移交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移交”)组成联合体中标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期)(“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并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日喀则金昇清洁热力有限公司(“日喀则金昇”)。日喀则金昇作为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实施主体,已与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一期)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

日出东方及西藏阿康已履行对日喀则金昇的实缴出资义务,西藏移交因自身原因现无法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市场需求,为保障日喀则特许经营项目(一期)的顺利开展,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西藏移交的实缴出资由日出东方实缴出资,股东各方均按实缴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分红权。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各国法律规定在项目投入商业运营的一定期限内,禁止直接或间接转让项目公司所有权,即锁定期制度(Lock-Up Period System),一般体现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所有权变更条款(Transfer-of-Title Clause),规定在锁定期内,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任何股权变更。例外情形是:(1)项目贷款人为履行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以确保项目贷款人对项目的介入权;(2)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投资方的关联公司;(3)如果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详细内容请见本公众号合集《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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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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