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与对赌方可基于不可抗力、重大变化等客观情况不时调整对赌协议

文摘   财经   2024-10-10 08:01   北京  
近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告披露,公司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尚和海工”)签署《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由于海上风电安装船建造工期延长,且在2020年初新冠病毒爆发等现实因素的影响下,尚和海工的运营也受到一定影响,无法完成业绩承诺。公司与郑文俊、尚和海工及南通零一重工有限公司(“南通零一”)签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之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

因《盈利预测补偿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利润补偿期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已届满,且尚和海工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郑文俊、南通零一应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由于2020年尚和海工的“振江号”海上风电安装船开展业务时间较短,加上海水漫浸事故的发生,同时停工大修理波及到2021年一季度的吊装业务的开展,导致业绩承诺未完成。上述海工平台出事故打捞期间,由于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海工平台避风,从而影响了尚和海工在业绩承诺期的实际盈利水平,基于该因素以及相关各方的协商一致,公司与郑文俊、尚和海工、南通零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及补充协议之补偿协议》,确定了郑文俊、南通零一应分期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为尽快收回业绩补偿款,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尚和海工股权的评估价值之资产评估报告,经公司与郑文俊、南通零一协商一致,南通零一拟将其持有的尚和海工16.50%股权按评估作价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及对应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方与对赌方可基于不可抗力、重大变化等客观情况不时调整对赌协议。详细内容请见本公众号合集《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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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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