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风电 | 除可纳入应收账款质押外,对其他资产收益权质押应采取限制司法政策

文摘   财经   2024-09-11 08:00   吉尔吉斯斯坦  

近日,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节能风电”)公告披露,节能风电全资子公司中节能黑龙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黑龙江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中节能木兰200MW风电+清洁供暖项目(“木兰项目”),木兰项目的股权债权比例为20%、80%。若以黑龙江公司为贷款主体,节能风电将为黑龙江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木兰项目的债权总额。木兰项目建成后,木兰项目的电费收费权、资产为项目贷款提供担保。

木兰项目总装机容量200MW,项目可研设计安装40台单机容量5.0MW的风电机组,建设相关配套设施、场内集电线路、新建一座220kV升压变电站以及220kV送出线路、配套建设一套20MW/40MWh(10%/2小时)储能装置。

木兰项目计划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于2024年12月开工,至2025年12月底竣工结束投入使用,建设工期约为1年。

根据项目可研测算,木兰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约为11.09%,投资回收期(税后)为11.63年。

截至公告日,木兰项目已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用地预审、地灾报告评审意见书、环评批复、接入系统批复、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书、压矿复函。完成项目地形图测绘(1:2000)、勘察设计、土地服务的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应收账款。但为避免“一鱼两吃”,不当放大金融风险,对于以商铺租赁权、出租车经营权、排污权、信托收益权、资产收益权、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保单等财产设定质权的新类型担保,除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的资产收益权质押外,对于其他资产收益权的质押,应采取适当限制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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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律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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