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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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2024-11-18 07:58
广西
近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告”)公告披露,原告与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签订《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1500万吨/年煤炭分质清洁高效转化示范项目热解启动工程污水预处理装置PC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污水预处理厂项目工程。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竣工资料也移交给被告。因施工期间新冠疫情、建设方政策性停工等多种因素导致成本增加,原告就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增补合同金额。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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