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开立纠纷
文摘
财经
2024-09-25 08:00
中国香港
一、我国的独立保函仅仅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我国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1]但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独立保函规定。[2]因此,我国的独立保函仅仅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3]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例如:本案被告系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属于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备开立独立保函的主体资格,其开立的“见索即付”性质的履约保函不具备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而只能构成从属性担保。申言之,只有银行或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才可以开立独立保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