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处于社会交往中的个体承载着规范性的期待和要求,如果这种要求遭遇挫败就会有一种自然的反应即来自他人或自我的责备。无论什么样的责备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刺痛”,因此责备的合适性理应受到重视。对于责备合适性的探讨离不开责备的资格问题,尤其是其中最核心的一个资格——不虚伪条件。不虚伪条件有三种解释进路:平等性解释、道德优越性解释、严肃性解释。最终看来,严肃性解释方案能给出较圆满的回答。该方案认为,如果一个人对于规范性要求及其背后的价值缺乏严肃对待或承诺,就会失去责备的资格。自我苛刻者不会丧失资格,但虚伪责备者会缺失资格。此外,对于虚伪责备者来说,通过自我责备可以恢复责备他人的资格。也正是在自我责备中,规范性价值重新获得主体的认可和追寻。
作者简介
王聚,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
目 录
一、什么是责备?
二、不虚伪作为责备的资格
三、再思“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结语
一般来说,个体总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并在这些关系之中投入真情实感,展现出参与性姿态,因此也会遭受由之而来的反应性态度(reactive attitude)。这是人的生存境况。我们期望朋友之间能坦诚信任,面对朋友的忘恩负义,我们会感到怒不可遏;我们期盼得到他人的基本尊重,面对他人的轻视侮辱,我们会产生愤慨之情;我们希望自己智慧有知,面对自己的愚昧无知,我们会陷入深深自责。这些都属于责备。责备不是对个人表层性质的判断,而是对人之为人的深层规范性评价。正是由于责备的深度,我们必须注意其合适性,否则容易滥用或误用责备,损害社会关系。本文主要围绕责备的资格问题(standing to blame)来探讨责备的合适性,并且着重分析不虚伪条件(the non-hypocrisy condition)为何是责备的一个资格。在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前,本文需要进行一些前置性的概念辨析和背景澄清。
第一,责备是一个囊括性概念。就学界的讨论来看,责备至少包括道德责备、认知责备与职业责备。我们责备一个球员训练不投入,球技差,这属于职业责备。我们责备一个认知者不顾相反的证据,独断地相信一个命题为真,这属于认知责备。我们责备一个人撒谎,这属于道德责备。不同种类的责备在实践中或许较难严格分开,但在理论探究层面,还是应该做出清晰区分。就其共性来说,责备涉及规范与要求的不满足;就其差别来说,不同种类的责备依赖不同种类的规范与要求。比如,一般认为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如不能伤害无辜的人),但职业规范却是局部的(如教师应该教书育人)。关于责备的本质,本文第一部分会进一步讨论。
第二,应受责备(blameworthy)与受到责备(being blamed)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一个人因某行为而应受责备并不等于实际上有人对他进行责备。即使一个人是应受责备的,倘若他隐藏得好,自己的行为尚不为人所知,遑论受到别人的责备。就算将责备方限定为行动主体,一个缺乏良知或反思意识的个体也不会进行自我责备。反过来看,即使某人受到了责备也不意味着此人是应受责备的。责备方或许误解了某人所做之事的规范属性(比如误以为某件事情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实际上是可以的),也可能误解了某人与这件事之间联结的恰当性(比如忽视了某人的辩解理由)。
第三,责备应有相当的深度。责备某人不等于仅仅做出某人是应受责备的判断,某人应受责备只是一种单纯的认知描述,对某人的责备是一种深层反应。正如斯特劳森(Strawson)所说,责备是一种典型的反应态度(reactive attitudes),反应态度是参与态度(attitude of participation),而非客观态度(objective attitude)。按照斯特劳森的看法,两者的区别在于,参与态度表明了双方在人际关系中处于紧密联结的状态,其典型的情感反应是怨恨(resentment)、义愤填膺(indignation)、原谅、内疚与道歉。客观态度则是以一种冷静的方式把对方视作需要“被治疗、被评估、被训练的”个体。虽然客观态度也能引发遗憾、害怕、反感等情感,但这类态度引发的情感不会包括参与态度的典型情感。希罗尼米(Hieronymi)也指出,“责备并非只是描述,而是典型地具有深度,并且有力量和刺痛感。”无论讨论的对象是何种责备,学界都应从理论上尝试以不同的方式刻画责备的深度。
第四,讨论责备的合适性时,我们应当区分两个问题。责备必定包括责备方、受责者以及责备的具体方式三个要素。责备可以分为责备他人(other-blame)和责备自我(self-blame)。责备他人即责备方和受责者不是同一个体,责备自我即责备方和受责者是同一个体。一个责备理论需要同时处理两种情况,否则理论的适用性有限。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两类责备,许多理论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本文的第二部分会进一步展开。责备的合适性问题至少可以拆分为三个子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某人成为受责者是否合适?这个问题是关于应受责备性(blameworthy)的问题,学界已有很多讨论。第二个问题是,某人成为责备方是否合适?这个问题关注的是责备方的资格问题,最近成为了学界关注的热点议题。第三个问题是,责备方以某种方式责备受责者是否合适?这个问题关注的是具体的责备方式会带来什么样的效果,并且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反思责备的具体方式。本文关注的责备合适性问题限于第二个问题,也即责备者的资格问题。
本文按照下述顺序展开。首先概述学界对责备本质的讨论,为讨论责备的资格问题奠定基础;其次围绕不虚伪条件来分析责备的资格;再次针对“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做延伸性讨论;最后总结全文。
一
什么是责备?
学界探讨的重心是道德责备,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三种道德责备观。这些观点从不同的侧面刻画了道德责备的实质,并且促成了对于其他类型责备(比如认知责备)的刻画。本文的主旨是考察责备的资格问题,而不是判断哪种理论对于责备的本质刻画是正确的。因此,通过概要的方式呈现三种责备观,可以让我们对责备的本质及其争论有一个初步的把握。
第一种是基于情感的责备观(the emotion-based view)。该理论持有下面关键论点:当S违背了规范时,对S的责备体现在负面情感的回应。这一理论至少可以追溯到斯特劳森和华莱士(Wallace)。在华莱士看来,反应态度本质上是与期待(expectations)相连的。当我们对别人有期待或要求时,未满足的期待就会激发反应态度。更细致说来,在解释为什么S对S*产生反应态度时,我们可以诉诸S事先对S*持有的期待或要求,以及S的信念<我对S*的期待未被满足>。反应态度包括道德的与非道德的。道德的反应态度是由道德层面的期待或要求引发,非道德的反应态度则不是来自道德层面的期待或要求。华莱士进一步区分了道德层面的反应态度与道德情感。解释两者的产生都可以诉诸相关的道德判断,但解释道德反应态度是诉诸<某人未满足道德层面的期待>,而解释道德情感的产生则是诉诸<某人未满足某种道德价值>。前者指向道德层面的义务未满足,而后者指向道德层面的理想价值未实现。正因为某些道德价值(例如送别人礼物、肾脏捐献、舍己救人)具有超出义务(supererogatory)的特征,所以这两类情感是不同的。典型的道德责备态度包括愤怒、义愤填膺和自责。
第二种是关系修正式的责备观(the relationship modification view)。斯坎伦(Scanlon)认为,责备本质上与人际关系有关。他做出如下定义:
S因为某行动A而应受责备,这意味着A展现了S对于他人的态度,这种展现损害了别人与S之间的关系。
责备某人S等于说认为S是应受责备的,并且基于与S之间关系受损的判断做出与该判断相适的关系调整。
对于斯坎伦来说,S因某个行动应受责备并不取决于行动本身是否道德层面的错事,而是更多取决于S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受到了损害。损害既取决于S做了什么,也取决于S行动的理由。人与人之间有不同的关系。一种关系是由特定的态度和倾向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对方会如何对待自己的期待与意图。关系不同也就意味着行事标准(standards)或规范的理想型(normative ideal)不同,当这些关系准则所施加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就构成了其中一方对关系的损害(impairment),这同时彰显出其中一方未达到该关系所刻画的规范的理想型。关系中的另一方可以基于关系受损的判断做出相应的关系调整(modification),也即调整双向(对方对待自己以及自己对待对方)的期待、意图与态度。典型的调整方式有重申(reaffirmation)与抽离(withdrawal)。重申表示责备方还希望继续保持原有的关系,但是对于受责方的行为不满。抽离展现的是责备方不仅对受责方的行为不满,而且不想继续保持原有的关系。抽离的程度可多可少,取决于关系损坏的程度。
第三种是信念欲望的责备观(the belief-desire view)。根据谢尔(Sher)的理论,道德责备由一系列情感与行动的倾向组成,而这些倾向的激发又是源自典型的信念和欲望结合而成的对子(Belief-Desire Pair)。其中的信念内容是<某人以糟糕的方式行事(act badly)>或<某人品格低劣>,其中的欲望表达为某人不会以这种糟糕的方式行事或某人没有低劣的品格。以糟糕的方式行事不仅违反了相关的规范(epistemic norm),而且还缺少这么做的辩解理由(excuse)。当对子中的信念出现时,主体的欲望就会受挫,这一受挫的欲望会在责备方心中产生负面的情绪,责备方会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欲望的受挫,并且重新形成相关且更容易满足的目标。最关键的是,一个人对别人在道德领域的期望反映出自身对道德的完全投入。
二
不虚伪作为责备的资格
面对他人的责备,我们有什么样的回应方式?正是这一问题引起了科恩(Cohen)的反思,这开启了学界对责备的资格问题的深入研究。他写道:
面对他人的批评,一个人有三种方式让其陷入沉默或挫其锋芒。第一,他可能会试图表明,他事实上并没有做出受到批评的行动。第二,在不否认他实施了该行动的情况下,他可以声称该行动不应受到道德谴责,因为他有充分的辩护理由做这件事,或者至少有合法的辩解理由来实施该行为。第三,虽然不否认行为已经实施并应该受到谴责(这并不是说:在同意它应该受到谴责的同时),他可以试图让批评者的如下断言变得不可信,即断言有资格作为相关行为的真挚谴责者。
引文中的第三种方式就是在关注他人责备的资格。换句话说,责备的资格问题关心的是,为什么A 责备C是合适的?这里关心的是主体问题。用对比的方式来提问,其解释项是为什么是A(而不是B)责备C是合适的。很多学者认为,只有主体满足不虚伪条件才有资格进行责备。
那么什么是虚伪?为什么虚伪会导致缺乏责备的资格呢?本段将系统回答这两个问题。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虚为空虚,跟“实”相对。伪,为有意做作,掩盖真实面貌,跟“真”相对。因此虚伪的含义就是不真实。现在网络上也流行一种虚伪体文学,即在句子当中添加括号,括号里标注汉语拼音,一个字后面跟一个音节。拼音拼出来的内容与其所对应的文字长短一致,但表达的意思却背道而驰。比如,面对一堂无聊的课,学生发朋友圈说“这堂课真是有(wu)意(liao)思(si)”。取虚伪的表里不一含义,虚伪体自然容易理解。
在英语语境中,虚伪(hypocrisy)的词源是希腊语(hypokrisis),指的是在舞台上表演戏剧,扮演一个角色,戏剧表演者经常要戴上面具,面具表明了自己所要扮演的人,而演员本人却可以和扮演的对象截然不同。戏剧表演的元素仍然是现在理解这个概念的核心。《牛津英语词典》对虚伪的定义是:“假借美德或善良的外表,掩盖真实的性格或倾向,尤其是在宗教生活或信仰方面;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是伪装和假装。”因此,虚伪的基本结构展现为一个人的活动与自身的行为和态度之间的对比,这种对比经常呈现出一种不一致(inconsistency)。必须指明的是,虽然虚伪是一种不一致,但是并非每一种不一致都是虚伪。
虚伪的具体形式有很多种,但并不是每一种都和责备的资格有关。贝尔(Bell)区分了三种虚伪。第一种是意志薄弱的虚伪(weak-willed hypocrisy)。这种人在责备别人时,确实关心所谈及的规范和原则,但是由于自身的意志薄弱或种种缺陷,并没有按照规范行事。第二种是明眼人的虚伪(clear-eyed hypocrisy),这种人只是假装关心规范和原则,并且伪装出责备的外部表现。然而这种虚伪并未真正做出责备,只是假装责备,所以讨论这种虚伪是否会剥夺责备的资格并不合适。比如,一个人对外不断地严厉批评某个公司各个方面如何糟糕,但内心里却很想进入这个公司工作,这种表里不一构成了一种典型的虚伪。在一般意义上,这种虚伪不会剥夺某人责备的资格,除非他正好要责备他人的表里不一行为。这便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三种虚伪,即置身例外的虚伪(exception-seeking hypocrisy)。这种人关心所谈及的规范和原则,产生的情感和行为也是发自内心的,但是他认为当自己做出同样行为时却不应该遭受同等的对待。比如说,当别人在公共场合吸烟,他会批评这个人的行为不文明。但是当自己也吸烟时,他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该遭受相应的批评。此时,在批评别人和不批评自己的反差中,责备者既展现出对某种价值的支持,又展现出对某种价值的贬抑,这使得置身例外的虚伪呈现出价值的不一致性(inconsistency)。第三种虚伪才是和本文最相关的虚伪类型,接下来我们都将围绕这一类型展开讨论。
为了讨论的精确性,我们将不虚伪条件表示如下:
不虚伪条件(X和Y是人,N是规范)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那么X责备Y就是虚伪的,将会失去责备的资格:
(1)X违背了N;
(2)Y违背了N;
(3)X不责备自身违背了N;
(4)X责备Y违背了规范N。
那么不虚伪条件到底是否合理呢?我们借由下面的案例开始评判该条件的合适性:
父亲因为工作的原因,养成了抽烟的习惯。看到自己刚上中学的孩子开始尝试抽烟,父亲严厉批评道:“抽烟是个坏习惯,费钱又伤身,小混混才抽烟,你怎么能抽烟呢?快给我戒了!”孩子对于父亲的批评不以为然,反问道:“你有什么资格批评我,你自己不也抽吗?”
在上述案例中,父亲责备孩子抽烟,但孩子却认为父亲没有资格批评自己,因为父亲也抽烟,犯了同类的错误。有一种非形式谬误被称为“你也一样”(tu quoque),其大意是指面对别人的批评时,通过指明对方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从而转移别人的批评,把对方拉下水。之所以称为逻辑谬误,是因为即使对方犯了同样的错误,也不代表对方说的话为假。父亲基于抽烟费钱伤身,认为抽烟这种行为不好,完全可以是正确的判断和批评。然而此处我们的讨论并非围绕批评的内容是否为真,而是关于批评行为的资格问题。那么为什么上述案例中的父亲没有资格批评自己的孩子呢?
作为一个责备资格的怀疑论者,贝尔质疑的是,如果置身例外的虚伪责备者对于一个价值持有不一致的态度,并且无法将自己和别人一视同仁,那么他就因此缺乏责备的资格吗?为了回应贝尔的质疑,我们必须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责备的资格?第二,为什么展开虚伪的责备会失去责备的资格?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把责备的资格看作责备的权利。拥有这种权利的人可以在规范性的层面归责对方。参考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当事人适格”概念,我们能更容易理解。“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从而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如果不具备相应资格,那么法院将不予受理。出于类似的考虑,如果不具有责备的权利,就无法在规范性的层面归责对方。那么如何获得责备的权利呢?答案很简单,作为道德主体,我们默认自己拥有对他人展开道德责备的权利。
针对第二个问题,为什么展开虚伪的责备会失去责备的资格呢?让我们先看一种很容易想到的朴素解释,即虚伪的责备者并不了解自己正在责备的行为到底有什么错误。或许正是因为虚伪的人的无知(也即不了解某类行动的规范属性)才在往日犯下了相同的过错。然而这一思路有问题。一个人往日的过错可能会对他当下的道德视野产生负面的影响,但也可能让他拥有更好的道德知识。往日的错误行为或许会让行动者更深入地了解自己的错行带来的伤害。吃一堑长一智,面对往日所犯的错误,无论是借助自我反思还是别人的批评指责,都有可能帮助行为者更好地理解自己应该遵从哪些行为规范,并且对于不遵守规范的后果有更切身的把握,从而避免了再次犯错的可能。这些由于犯错引发的道德进步并不会完全剥夺责备者的资格。试想,如果这个父亲在批评孩子的时候,声泪俱下地表明自己对于抽烟行为的讨厌,以及还未能戒烟的遗憾,那么父亲难道还没有责备孩子抽烟的资格吗?
排除上述朴素见解,学界有三种更加成熟的方案。第一种是平等性解释方案,第二种是道德优越性解释方案,第三种是严肃性解释方案,下面我们分别讨论。
(一)平等性解释方案
平等性解释方案认为,虚伪的责备者并不把自己和被责备者看作在道德领域具有平等地位的人。比如华莱士曾说:
只要(虚伪)没有得到纠正,这种复杂的姿态就会把我的利益看得比你的利益更重要,为我的利益提供比你的利益更高级别的保护和考虑。我认为,人人平等的假设是道德理论的基础,但这种姿态违背了该假设。
引文中“复杂的姿态”指的是虚伪的责备者责备别人违背规范,但却不责备自己违背同一规范,从这种复杂的姿态中我们的确不难看出谁的利益受到了更多的保护。特别是当把责备的形式限定在公开谴责时,我们就更容易理解责备为何会伤害到某人的利益。在大众的形象中,受责之人在某方面已经失去了正面的形象,这会阻碍别人和他进一步交往,从而限制了他从社会活动中受益的机会。想象一个被媒体公开称为“奸商”的人,还会有多少企业愿意和他合作,还会有多少消费者愿意购买他的商品。
弗里茨(Fritz)和米勒(Miller)也支持该想法,并在表述上做了进一步调整,强调虚伪的责备者具有“差异化的责备倾向”(differential blaming disposition),也即如果A和B同样违背了规范N,S对A和B具有不同的责备倾向。该调整允许的责备不限于公开表达,也包括内隐的责备(private blame)。比如一个人在心中鄙视别人撒谎,却不鄙视自己撒谎,也属于差异化的责备倾向。总结这一派的想法,可以提出下述想法:
平等性解释
当S对他人做出虚伪的责备时,S(隐含地)否认了众人在规范性层面的平等地位,从而失去了责备的资格。
根据平等性解释,我们可以说明为什么虚伪的人没有资格责备别人。这是因为,在责备别人时,S违背了根本性的道德原则——平等性(equality)。正是犯了这个错,S失去了进行道德责备的资格。本质上来说,平等性解释方案属于因错失格论,即由于S在责备时犯了道德层面的错误,失去了原本拥有的资格。
但是,运用平等性解释会引发一个相关的问题,即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将会失去自我责备的资格。这里谈论的情况是自我苛刻(hypercrisy)。一般语境下,我们谈论的苛刻往往是指对别人吹毛求疵。自我苛刻则正好相反。自我苛刻者对自己的小过错提出过于严苛的责备,对他人的错误却十分宽容。正是这一现象的引入揭示出平等性解释面临的困境,也成为了其他竞争理论的试金石之一。让我们从以下案例展开分析:
自我苛刻的张三
张三和李四都是生鲜店新入职的伙计。有一天卖肉时,张三在电子秤上做手脚,把本是10斤的肉秤出了10斤1两,多收了一个富裕中年人4块钱。后来他扪心自问,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展开了严厉的自责,主动找顾客认错并返还了多收的钱。李四同样也在电子秤上做手脚,把本是10斤的肉秤出了12斤,多收了一个穷苦老人80块钱,张三知道后只是轻微批评了李四的行为,让他避免下次再犯。
在这种情况下,李四能否说张三没有资格批评自己?初步看来,张三是有资格批评李四的。但根据平等性解释方案的逻辑,虚伪的人没有资格批评别人,是因为虚伪的人否认了自己和他人在规范性要求下的平等地位。如果张三和李四犯的是同样的错误,那么张三对自己的苛责和对李四的宽待,难道不是否认了两人在规范性要求下的平等地位吗?况且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能诉诸张三的错误更严重来解释他的自责应该更严厉。张三不仅骗的钱更少,而且骗的对象也不是需要特别关怀的人,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他的错都不会比李四更严重。这就表明,根据平等性解释,我们会判断该案例中的张三属于虚伪的责备,因此失去了责备李四的资格。这一判断结果与我们的前理论直觉有一定冲突,这构成了诉诸平等性解释不虚伪条件面临的一个困难。
在考虑别的方案前,让我们思考一个相关的问题。根据平等性解释方案来看,虚伪的责备者没有资格责备他人,那么他们有资格责备自己吗?初步看来,我们应该做出肯定的答案。一方面,结合具体的案例思考,我们倾向于接受这一答案。回到父亲责备孩子抽烟的案例中,倘若父亲先当着孩子的面责备自己的抽烟行为(也即先自我批评),然后再指责孩子抽烟不对,那么孩子能否仍然基于父亲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而对责备置之不理呢?我相信,这样一个将自我责备放在首位的父亲至少表明,此处他的责备并没有任何偏袒,他认为自己和孩子同等都应该受到规范性力量(在此案例中为不应该抽烟的审慎性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根据前文我们给出的平等性解释方案,如果一个人完成了自我责备,那么就意味着这个人并没有将自己置身于规范性法则之外,而是平等地对待自我和他人,此时他将恢复自己的责备资格。也就是说,这里的讨论引出了一个关键点,通过自我责备,行动主体可以恢复责备他人的资格。这个结论是虚伪责备者进行资格拯救的关键手段,也是该理论需要捍卫的一个要点。
然而,问题比预想的要复杂。托德(Todd)和瑞本(Rabern)认为,平等性解释方案会导致个人没有自我责备的资格。他的核心理由如下。平等性解释方案认为,只有承认众人在规范性层面的平等地位时,一个人才有资格展开责备。但是无论是虚伪的责备者,还是自我苛刻的人,都否认了众人在规范性层面的平等地位。虚伪的责备者认为自己的地位比别人高,即使自己违背了规范也能视为例外,不予责备。这一差别对待的态度使得虚伪的责备者没有资格责备别人,但根据同样的理由,他们也没有资格责备自己。自我苛刻的人认为自己的道德地位低,应该承受更严格的道德要求,而别人不需要。这一差别对待的态度使得自我苛刻的人没有资格责备自己。由此可见,根据平等性解释方案,两类人都没有资格责备自己。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结论是,只要不承认平等的规范性身份,自我责备就总是缺乏合适性,但这不代表我们无法自我责备。
(二)道德优越性解释方案
回到父亲指责孩子的案例中,如果孩子说:“你比我好不到哪里去,你自己也抽烟!”那么这是一种典型的无视责备的回应,并且这种回应暗示了责备者没有责备的资格。这一日常想法被哲学家们进一步挖掘,发展出了道德优越性解释方案。道德优越性解释持有以下核心看法:只有X比Y拥有更高的道德地位,X才有资格对Y进行责备。
此派学者认为,当责备某人时,责备的话语带有暗示,“在这个方面你比不过我”。也就是说,责备的人预设自己至少在责备的主题上具有道德优越性。如果责备的人就某事来看并不比受责者拥有更优越的身份,那么这样的责备往往会被无视。如何理解在某事上的道德优越性呢?我们可以从遵守相关规范的角度来理解。严格的道德优越论认为,针对一个具体的规范N,遵守的人比违背的人拥有道德优越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道德优越性是局部的,是就事论事型优越性。为了增加该方案适用的范围,宽松的道德优越论者认为道德优越性的评判规则还能进一步细化。比如,针对一个具体的规范N,如果两人都曾经违反了N,那么违反次数较少的人或在更困难情况下违反的人拥有道德优越性,并拥有针对另一人的责备资格。
根据严格的道德优越论,虚伪责备者之所以失去责备的资格是因为,受责者违反了某规范N,而责备者也违反了同一规范,此时相对于受责者来说,责备者并没有更优越的道德地位,因此失去了责备的资格。根据宽松的道德优越论,如果责备者的违反次数更多或在更轻易的情况下违反,那么他也会失去责备的资格。
道德优越论可以解释虚伪责备的情况,那么在自我苛刻的情况中,道德优越论又会做出何种判断呢?自我苛刻的人对自己的轻微错误进行较严格的责备,对别人的较严重错误进行较弱的责备。不难看出,相对于他者,此时的责备者很可能拥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因此有资格展开对他人的较弱责备。但问题在于,自我苛刻者有资格对自己展开道德责备吗?在自我责备的情况下,责备者和受责者是同一人,此时要获得责备的资格,就意味着作为责备者的自我要比作为受责者的自我拥有更高的道德地位,然而这一条件该如何满足?很明显,一个反常的结论摆在我们面前,根据该理论来看,一旦犯错,任何人都无资格责备自己。
综上所述,道德优越论能很好地解释虚伪责备的情况,但处理自我苛刻时会遇上困难。
(三)严肃性解释方案
严肃性解释方案认为,虚伪的责备者缺乏对规范性要求(及其背后的价值)的严肃对待或承诺。什么叫作严肃对待呢?克里斯普(Crisp)和考顿(Cowton)谈到了道德严肃性(moral seriousness)。道德严肃性是一种自我对待道德要求的态度,要求主体对道德规范或价值展现出主动且真诚的关怀。两位学者甚至把道德严肃看作一种元美德(meta-virtue),因为它展现出一种对美德本身的关怀。拓展来说,虚伪的责备者缺乏对规范性要求的严肃对待,这意味着责备者缺乏对于某个规范性要求的主动且真诚的关怀。托德基于“承诺”(commitment)来谈论责备的道德资格,他认为,当且仅当一个人在责备某人的错误行为时对其背后的价值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承诺,否则没有责备的道德资格。就其最低限度来说,承诺这一概念意味着行动者认可某规范后面的价值(判断性成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遵循该价值而行动的动机(动机性成分)。无论是基于严肃性还是基于承诺这一概念来刻画该方案的核心,其大致思想是类似的,因此可以概括如下:
严肃性解释
当S做出虚伪的责备时,S对于规范性要求及其背后的价值缺乏严肃对待或承诺,从而失去了责备的资格。
根据严肃性解释方案,平等性解释方案对于虚伪责备者的分析并不到位。虚伪的责备者之所以有问题,表面看来是因为他们没有遵循规范性要求做了错事,并呈现出差异化的责备倾向,但问题的根源却不是行为的差错,而是更深层的价值选择。一般来说,按照规范要求行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动者对规范后面的价值的承诺。之所以说这是一般情况,是因为存在例外。例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即使没有做错事,仍然缺乏责备的资格;另一种情况是,即使参与了错事,也不代表缺乏责备的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涉及道德运气的影响。比如,两个商家都有意售卖假货,以次充好,同一天购买了第三方的伪劣产品。第一家已经拿到假货,卖了一天。第二家运气差,从非法渠道买的次品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事故。由于次品还未到位,所以无法售卖次品。那么第二个商家有资格责备第一个商家售卖假货吗?虽然自己的售卖次品行为尚未“成功”,但是从起心动念到付诸行动,第二个商家已经展现出对规范性要求及其背后价值的不认可,因此失去了责备的资格。后一种情况涉及极端境况下,为了捍卫某种价值必须以委曲求全的方式参与错事。熟悉谍战剧或警匪剧的读者完全可以想象,一个潜伏在对立阵营高层的我方人员,即使不可避免地参与了对方人员的错误行径,也不代表他的价值承诺和对方阵营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他仍然有资格责备这些做坏事的人。
根据严肃性解释来看,虚伪的责备者缺乏对规范性价值的承诺,对于自己违背规范性要求并不在意,这体现出他对于规范性要求缺乏严肃对待,至少没有严肃到让自己投身其中并受其管辖的程度。正是缺乏严肃对待使得责备者失去了责备的资格。
严肃性解释方案能处理好他人虚伪责备的情况,那么该方案如何看待自我苛刻呢?梯尔尼(Tierney)对此有所担忧,他认为该理论论证效力过强,会导致自身受到同样的攻击。在做出对他人的虚伪责备时,严肃性解释认为责备者没有严肃对待自己对于规范性要求的违反,所以失去了责备的资格。那么在自我苛刻的情况中,梯尔尼认为责备者虽然对于自我犯错有足够严肃的对待,但是对于他人的犯错却缺乏严肃的对待,因此也将失去责备他人的资格。最关键的是,无论是谁违背了规范性领域的要求,保持视而不见或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都是缺乏严肃性的表现。预测自我苛刻者没有资格责备他人和我们的直观判断不符,难道不是自我苛刻的人更有资格责备他人吗?
这一担忧不无道理,但是可以应对。此处的担忧混淆了责备的资格和责备的公平性。借用一个例子可以展现这一区分。比如,一个家庭中,父母都不吸烟,并且热衷于按照健康的方式生活,但是两个叛逆的儿子却偷偷沾染了吸烟的不良嗜好。发现此情况后,父亲对两个儿子提出了责备,但对于大儿子的责备却明显多于小儿子。此时,父亲自己未吸烟,而且严肃对待保持健康生活这一价值,因此拥有责备的资格。但是他对于两个儿子的责备却有程度差别,这可以说是责备的不公平。如果以公平对待来刻画责备的资格,那么的确缺乏公平对待就会失去责备自我和他人的资格。但该方案以严肃性(或承诺)来刻画责备的资格,那么自我苛刻者并非没有责备的资格,而只是展开了不公平的责备。正如对他人的责备可以有失公允,对自己的责备也可以有失公允。比如,当自我责备时,责备的内容与错误类型不匹配(自己撒了谎,却责备自己缺乏忠诚),责备的程度与错误严重性不匹配(小错重责),都可以算是有失公允的责备,但这不等于没有资格进行责备。
综合来看,严肃性解释方案既能解释虚伪责备的情况,也能良好应对自我苛刻的情况,是一种刻画责备资格的较好理论。
三
再思“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承接上文讨论,自我苛刻的现象值得多说几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中国传统美德。林逋《省心录》中言:“礼义廉耻,可以律己,不可以绳人。律己则寡过,绳人则寡合,寡合则非涉世之道。故君子责己,小人责人。”李邦献《省心杂言》云:“以责人之心责己,则寡过;以恕己之心恕人,则全交。”在中国文化中,“严于律己”是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我要求高更能避免自己犯错,从而实现个人道德修养的提升。“宽以待人”可以体现为不用过高的标准要求别人,也可以体现为对别人犯错的宽恕。按照我们对于责备理论的分析,如果要求高,那么势必更容易产生未达要求的情况,也更容易引发责备。这意味着一种责备倾向的不对称。从引文中不难看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正是我们前文提到的自我苛刻的现象。
那么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又该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文化中规范性对待的不对称呢?从一种直观的解读来看,这句话当中隐含着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前半句话对于道德要求的严肃对待;第二个维度则是对于构建融洽的社会关系的重视。如果道德规范要求的是一种平等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类似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古代智慧呢?本文尝试做两个点评。
第一,道德只有对错之分,但美德却有高下之别。在道德的视域中,每个个体都被看作抽象的道德存在,因此可以谈论平等。但是美德的视域彰显的是伦理的态度,谈论的是哪种生活更好。按照这样的理解,追寻美德是伦理层面的抱负,而不单纯是刻画道德的底线。每个个体当然有权利通过严以律己的方式去追寻更加完善的伦理生活,但是却没有权利要求别人也要追寻伦理的高度。就根本层面来说,追寻完善是一种个体主动、主导且值得鼓励的行为,但不是一种非做不可的义务。比如牺牲自己拯救他人当然是英雄楷模之行为,但不能成为义务。如果把这两个层面混淆,将较高的伦理追求当成必须达成的道德义务,那么无形中会增加道德失败的压力,也会诱发道德绑架的危险。
第二,本文开头的引言已经提到,责备的合适性包括多重维度,本文谈论的重点是责备者的合适性,但不能忽视责备方式的合适性问题。“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涉及融洽的社会关系,明显关注的是后一种合适性,套用到前一种合适性并不贴切。表面看来,融洽的社会关系并不总是具有伦理或道德意蕴,但如果结合道德批评等社会性实践展开,情况就会变得不一样。要实现每个人的品性修养提升,自我反思和自我追寻要比外部的责备压力来得重要。来自他人的责备和批评是一种刺痛性力量,容易引发一种紧张的社会气氛,这种责备发生时像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教育”。“宽以待人”所建立的和谐却旨在塑造一种缓和的环境,更像是一种相互平等的“亲和”。在这种环境下,并非你好我好、一团和气,遗忘了规范性要求,此时真正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不是别人的指责或道德说教,而是严于律己的个体在规范性领域展现出知行合一的特质所散发的感染力,也即模范(exemplar)的力量。正是寄希望于这种教化模式,“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才得以流传于传统文化之中。
结 语
处于社会交往中的个体承载着规范性的期待和要求,当这种要求遭遇挫败,来自他人和自我的责备就是一种自然的反应。无论是什么样的责备,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刺痛”,因此责备的合适性理应受到重视。本文围绕责备者的资格问题展开了对于责备合适性的探讨,并聚焦于最关键的一个资格——不虚伪条件;围绕虚伪责备和自我苛刻两种现象,本文考察了三种解释进路。最终看来,严肃性解释方案要优于平等性解释方案和道德优越性解释方案。根据严肃性解释方案来看,如果一个人做出虚伪的责备,就说明他对于规范性要求及其背后的价值缺乏严肃对待或承诺,因此失去了责备的资格。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们才会十分讨厌虚伪的责备者。一方面,虚伪的责备营造出支持规范性价值的假象,骗取了公众的信任和认可;另一方面,虚伪的责备者违背了规范性要求,缺乏对规范性价值的承诺。正是这种不一致使得他们失去了捍卫规范性要求、责备他人的资格。对于虚伪的责备者来说,这种不一致的态度无疑是自我贬损的道路。幸好贬损之路仍有通向拯救的岔口,那便是重新严肃对待规范性要求,重塑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追求动机。重新承诺的姿态像是一盏明灯,会照亮往日的不堪,引发自我责备。这正是从自我责备开始,恢复责备他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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