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纯艳 | 宋代赋役征收中的擅征与欺隐

文摘   2024-11-06 10:00   上海  


摘 要

税赋领域的擅征和欺隐历代未能根除,宋代财政体制和赋役结构发生新变,使擅征与欺隐表现出新的特点,出现若干新的和前代偶发而宋代普遍化的擅征手段,且擅征超过正税渐成常态。宋代擅征恶化于熙丰,泛滥于南宋,根本原因是募兵制下的财政压力和不断强化的财政中央集权体制。宋代赋役欺隐主要是豪强与胥吏勾结,通过多种手段隐匿纳税能力,也有迫于赋役负担和擅征苛严而主动或被动欺隐。擅征和欺隐的日益严重使宋代地方政府逐渐在财政上主要依靠擅征来实施地方治理,也使地方治理出现新的特点。

作者简介

黄纯艳,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


目 录

一、赋役征收中的擅征现象

二、赋役缴纳的欺隐方式

三、擅征、欺隐的特点和原因

结 语


官方赋役征收中的擅征和民间赋役缴纳中的欺隐是中国古代始终未能祛除的顽疾,也是国家治理特别是地方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不同朝代,因财政体制和赋税结构变化,擅征与欺隐表现的方式各有特点。宋代将财政收入分为“税赋”和“课程”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农业领域赋役,后者主要是工商业领域收入。 “税赋”的征收对象是统治者视为“本”的农业和农民,对地方治理影响最大。本文主要讨论“税赋”领域的擅征与欺隐。宋代财政体制、赋税结构和计税方式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募兵制导致其财政压力空前沉重,使宋代擅征与欺隐不仅十分严重,且出现若干新的特点。宋代财政史和赋役史研究中会涉及擅征与欺隐的方式和名目,但尚未有专门和系统的论述。本文拟对该问题作一系统讨论,以更深入地认识宋代财政、赋役、吏治与地方治理等相关问题。


一、赋役征收中的擅征现象


擅征是指违背以下基本原则和显失合理性的赋役征收行为:一是制税权归属中央,地方自行开征的行为都是擅征;二是以财产或丁身为计税依据,一般以年为征收周期,不遵守计税标准或违反纳税周期的行为即擅征;三是税和非税、政府购买行为与无偿赋税本有较清晰的边界,突破边界的行为即擅征。


在实际征收中擅征方式多样,层出不穷,且不断加剧。宋人总结擅征现象,有“蠲放欠负之弊,则倚阁钱物不以实除,而又改易文书,指为折转;抛降之弊,则倍数而敷,以赇免者谓之陪贴;受纳之弊,则加量而入,刻削者谓之出剩”,还有“税赋之弊,则推割不尽,故贫民产竭而税赋犹存,徭役之弊,则差科不公,故下户力屈,而徭役常重”,以及“和买之弊,则不酬其直,谓之白著,和雇之弊,则不偿其钱,谓之白作”, “或有前期预借,或抑配重催,或斛面取赢,或厚价抑纳”。以上所举擅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擅征新税


宋代田赋沿袭唐制,行两税法。唐代立两税法时规定“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 “天下除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宋代在制度上同样规定“二税之外,毫发不取”,“二税之外,一无所横敛”。但事实上,二税之外不断开征附加税和杂税,“二税之内有所谓暗耗,有所谓漕计,有所谓州用,有所谓斛面。二税之外有所谓和买,有所谓折帛,有所谓义仓,有所谓役钱,有所谓身丁布子钱……于二者之中又有折变,又有水脚,又有糜费。有来年而预借者,有重价而折钱者”,“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此处所列有的是两税附加税、两税外的杂税,有的是政府购买的赋税化,都有违“二税之外,毫发不取”的规定。


无制税权的地方政府擅自开征窠名,是最严重的擅征现象。各地根据环境不同,所征窠名也有差异。如,明州杂赋有免役钱两料、茶租钱、水脚钱、楼店务钱、房廊钱、河渡钱、砂岸钱、河涂租堰钱、截补身丁钱;四川有盐井官溪钱、食盐土产钱、买酒钱、到岸钱、榻地钱之类,“皆是创增”;淮南二税之外,“创行科敷,名色不一,曰上供钱,曰大礼银钱,曰天申节银钱,曰土贡银钱,曰人使岁币钱,曰亭馆钱,曰雇船縻费钱,曰贴拨钱,其他苛细科扰,不可具陈”。同一路内,各州也不同,常州“秋苗之外,又有苗头;苗头未已,又行折八;折八未已,又曰大姓;大姓既竭,又曰隐实;隐实之外,名字又未易数。湖州率敛,百顷之外,又有所谓月纳军粮者……平江府率敛之名,抑又甚于他郡”。


擅征恶化于熙丰,而泛滥于南宋。最典型的方式是将地方擅征窠名合并为某种名目,收归中央。南宋人说:“至于元丰,则以坊场税钱、盐酒增价钱、香、矾、铜、锡、斗、秤、披剃之类,凡十数色,合而为无额上供,至今为额。至于宣和,则以赡学钱、籴本钱、应奉司诸无名之敛,凡十数色,合而为经制,至今为额。至于绍兴,则又始以税契七分、得产勘合、添酒五文、茶引、盐袋、耆户长壮丁弓手雇钱之类,凡二十余色,合为总制,至今为额。最后则以系省、不系省经制、有额无额上供、赡军、酒息等钱,钧拨为月桩,又至今为额。”


收夺的窠名大部分是地方擅征,如无额上供钱就是“以上供年额外,凡琐细钱定为无额上供”,包括“坊场税钱、增添盐酒钱、卖香矾钱、卖秤斗钱、卖铜钖钱、披剃钱、封赠钱、淘寻野料钱、额外铸到钱、铜铅木脚钱、竹木税钱、误支请受钱、代支失陷赏钱、赃罚钱、户绝物帛钱”。大观三年“总诸路无额上供钱岁百余万”,众多窠名所征总数并不大,确系琐细窠名。这些琐细窠名本是地方应付支出的手段,中央收缴后必然引发新的擅征,使赋役征收陷入收夺—擅征—再收夺—再擅征的恶性循环。


(二)超额与虚征


宋代赋役主要以定额征收。两税的征收对象是农民,在儒家治国的农本理念下,两税正税不破什一之税,“大率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恪守“亩税一斗者天下之通法”,也就是“什而取一,实为天下之通法也”。征收现钱的杂税和附加税,一般按贯定税,大都不断加重。如契税“每贯收税钱四十文省”,“至政和无所增”,宣和四年,每贯增收二十文充经制,绍兴五年,每贯再增十文入总制名起发,乾道七年增至“人户交易一十贯内,正钱一贯”。合法征收的附加税制度上有上限,如“诸路州郡输纳秋苗,加耗不得过三分”,且规定“州县过数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宪”。但在实际征收中,超额征收日益严重。不仅有官员因“过数拘收”而受处罚,如“知处州李士龙纳租多取加耗,诏降一官。元数止一万四千有奇,斛面出剩二万三千余。罚受纳官赵汝楫,追两官、勒停”,而且“过数拘收”逐步成为常态,“版曹以元额之数敷之于州,州则增元额之数敷之于县,县则增本州之数科之于民,上、下递增,莫有穷已”,主要通过多收附加税,实现增额征收。



常见的地方政府超额征收方式:一是“破分”征收,“凡州县催理官物,已及九分以上谓之‘破分’,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问”,征及九分为高数,八分为中数,七分为低数,但地方官在征收中常是“上供岁额必取十分登足而后已”。


二是多收附加税,即突破“诸路州郡输纳秋苗,加耗不得过三分”的规定,“受纳苗米多收加耗”,宣和年间已是“江东路输苗米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宋孝宗朝,邻近行在的秀州“岁收苗米三十余万石,每石旧例止收耗一斗四五升,而(乾道)二年以来,一石增纳至五六斗”,其他路分州县苗米加耗已是“至两石以上方可纳一石”。


三是通过支移折变转嫁负担,“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须,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支移远者三百里,近者百里,使百姓纳税以后又承担运输费用,甚至支移同时还交纳脚钱,特别是往沿边路分“输纳比别路所贵三倍,比本处州县送纳所费五倍”。折变常非“使其直轻重相当”,而是高抬价格,“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多在反复纽折,“绢一匹折纳钱若干,钱又折麦若干,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又倍于钱”。


虚征有虚增田亩数征收,称为“进际”,临安府新城县“每田十亩,虚增六亩”,“桑地十亩,虚增八亩”,“此之谓正税”,实则增加了税额。乾道三年,因臣僚奏请,才将“进际税赋与减半”。虚征也有凿空征收不应征之税,如“无屋而责屋税,无丁而责丁税”,等等。


另一普遍的虚征是应免而实征,即“被灾人户分数不以实减”,“有州县复行催理”。如“宣和元年,芜湖一县已经减放分数,而漕司再行增收八千九百石”。南宋时“屡赦蠲积欠”,州县却“变易名色以取之”。还有对应免税的物品征税,如“米、面、柴、炭、油,皆系民间日用之物,并已免税”,但“州县税务巧作名色,收纳税钱”,以及“坍江落溪之田,业既不存,税则如故,州县不与除减,遂至人户困于虚赋”,或“诸州坊场多有败阙既久,额钱仍旧”,征收身丁钱时,成丁、入老“有收附而无销落”,“将年老之人不即除落,其未及成丁人勒令乡司保长括责认纳”,甚至“才年十二三便行科纳(丁钱),谓之挂丁钱”。


(三)“重输”与“预借”


重输就是对已完纳的赋役重复征收。手段之一是不消税钞,或不盖朱印,再次征收,“诸县受民已输税租等钞,不即销簿者”,“而抑令重输”。手段之二是已征之税另立名目征收。如宋神宗朝开始为财政目的发卖僧道度牒、师号,价贵者至二百贯,实即脱离赋税系统的僧道人员买断赋税,绍兴十五年又征收僧道免丁钱两贯到十五贯不等。手段之三是租、税并纳,按制度,“自己之田谓之税,请佃田土谓之租,自来不曾有并纳租税指挥”,但南宋初期就有“浙西营田既纳租谷,又令纳税”,南宋后期仍存在“浙西围田租钱,盖税额尚存,州县迫民白纳”。手段之四是免役法后征钱、雇役并行,“自免役之法行,民户输钱在官,官雇耆、户长以催科。自后庸钱不除,差役如故”。


预借就是超前征收赋税。建炎元年五月赦令说:“近年以来,州县用度窘迫,至有前期预借坊场课利等钱,显是违法。自今须管依条限催纳,不得预借。”应是北宋末已出现预借坊场课利等钱,但预借不见于北宋记载,显然还只是个别现象。南宋时“预借之弊在在有之”,已成普遍现象。绍兴十六年有臣僚说:“国家向缘军兴之故,财赋屈乏,乃于民间预借其税,以济军用。此不得已而行之耳。国家偃兵息民,固已有年,而预借之税,今尚未免。”在制度上“夫预借,非法也”,但淳熙九年仍见“严切禁约所部州县,不得预借”,说明预借仍然存在。直到淳祐八年两税征收中,仍有州县“借淳祐十四年者矣”。实际淳祐只有十二年,这里已提前征收到后面第六年。



(四)政府购买和行政收费的赋税化


政府购买是宋代解决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有些政府购买逐步成为无偿赋税。


一是和买赋税化。如折帛钱“元出于和买,其始也,则官给钱以买之,其后也,则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又其后也,则反令以每匹之价折纳见钱,而谓之折帛”,逐步演化为无偿赋税。南宋时,“和买本非常赋也,而今以常赋之法行之”,确立和买的计税依据即物力,“有丁则有役,有田则有赋,有物力则有和买”, “所谓和买者,其与两税有异否乎?夫督趣如期,以备经费,民输纳习以为常,亦既与夏税等矣”。


二是蚕盐由交换变成赋税。京西路“岁给蚕盐一百九十三万有奇,为钱四万八千二百五十缗”,熙宁五年“诏罢给京西路蚕盐,令民但止输钱”。两浙“未行钞法以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每丁给盐一斗,输钱百六十六文,谓之丁盐钱……自钞法既行,盐尽通商,而民无所给,每丁仍增钱三百六十文,谓之身丁钱”。


三是行政收费的赋税化。乾道四年有臣僚说:“人户输纳租赋,非买官印纸,则州县不肯给钞。每纸一张,或六七十文,或三二十文,而其重者有至一二百文,在处有之。”虽是行政收费,但已具有强制性。又如,“人户典卖田宅合纳牙税、契纸本钱”等,但州县以此为由,于“契税正钱外敛取民钱”,征收朱墨钱、用印钱、得产人钱,也是将行政收费转化成了事实上的税收。


二、赋役缴纳的欺隐方式


欺隐就是民众在纳税应役时,隐瞒纳税能力,甚至逃避赋役。宋代主要计税依据是财产和丁身,政府统计民众田亩、物力、户等、丁口等,形成税籍,“户有五等,县置簿以籍之,凡均敷数、顾钱、科差、徭役及非泛抛降,合行均买者,皆以簿为据”,做到“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征收之时可“差有常籍,田有定税”。同时,也规定了多种特殊群体的赋役优免,“品官之家,或女户、单丁、老幼、疾病及归明人子孙,各免身丁”,“得解举人、太学生并免丁役”,以及官户规定田亩数内可免税,耕种逃田优免等,成为欺隐的机会。


南宋李椿年对宋代赋役欺隐做了比较全面的概括,列举了十种田赋欺隐方式:“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前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后税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故税不行。”综合而言,民间赋役缴纳的欺隐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伪造税籍


宋代赋税征收的计税依据主要是财产,力役及赋税化后的和买按户等摊派,户等划分的依据也是财产,官户等特殊户籍者可减免赋役。纳税应役“以税力高下为则”。于是,降低户等,隐匿“税力”,或诡名其他户籍,便可逃避或减少力役及和买。最常见的欺隐是利用户等差异的“诡名挟户”。诡名挟户方式很多。南宋袁燮奏议中说:“诡名挟户,不胜其多。有编户寄产于官户者,有与黠吏通谋私减物力者,有搢绅之家以前后历任为数户,以避限田外充役者。惟已是便,奸计百出。”


最常见的降低户等的方式是分立诡户,即将一户分立为多户。宋孝宗朝虞俦奏议中说,“诸县推割造簿之时,豪右之家计嘱乡书,只用白状,不述保分人丁住止,将一户税力分立诡名,减免等第”,也有征税前“先行计嘱乡书,将所管税力虚立典卖文契,及诡名走寄”。以至于“有力之家规避差役科率,多将田产分作诡名挟户,至有一家不下析为三二十户者”。和买赋税化后,按物力摊派,于是“官户及中产之家惮于物力之多,遂乃诡名挟户,于是第四等以上之民和买益繁,役次益频,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 “势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户”,“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为第五等,为诡户者志于规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贯之间立为砧基”。如婺州兰溪县“自四十贯文物力起敷和买,豪猾肆奸多立诡名,并以四十贯文以下立户,不用科役”,将物力分散,规避和买。



还有人诡名特殊户籍,减免赋役。一是诡名官户,因“官户依格合破限田,其家田产不及格数,受寄民户田亩入户揍充”。官户“所立官品有崇卑,所限田亩有多寡,品宽田多,往往互假其名以寄产”。二是诡名女户,“大姓猾民避免赋役,号为女户无丁,诡名立户”,以至于“大率一县之内,系女户者其实无几,而大姓猾民避免赋役,与人吏、乡司通同作弊,将一家之产析为诡名女户五七十户,凡有科配,悉行蠲免”。三是诡名单丁户,“差役之法,不及单丁。比年以来,欲免徭役者巧伪滋出,或亲在而析居,或子生而不举”。南宋“单丁虽许顾人充役,每都不过一名”,仍导致“巧计欲单丁者尚众,前弊实未之革”。此外,还有隐为乐籍者,如中牟县“地瘠民贫,赋役烦重,富人隶太常为乐工,侥幸免役者凡六十余家”。



(二)主动抗税


上述的欺隐是分散财力从而降低户等和“税力”,以及变换户籍种类以规避赋役。另一常见的欺隐行为是通过隐匿财产,逃避赋役。


一是妄称逃亡以避税。宋太宗朝,有人指出“诸州逃民,非实流亡,皆规免租税,与邻里相囊橐为奸尔”。如,京畿十四县“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尽输税”,或“妄称逃户,并以己租妄保于逃籍者”。还有“归业之民,以熟田为荒,不输租”。


二是放弃己田而种逃田以避税。淳化四年诏令说:“前令淮南、江南两浙民请射逃田,许五年满日止纳七分。”天圣七年诏令,十年以上逃田“许人请射耕佃,其归业并请射人户并不得立定税额及令应副差徭。候及五年,于旧额税赋上特减八分,永为定额”,于是“有税产人为见宽恩,抛弃己田,却求请佃逃田”。此即弃耕应纳税之田,而耕种可减税之田的逃税行为。


三是抗税不纳。有“形势、食禄之家积年不纳(二税),专候郊恩,觊望除放”,以及“妄诉灾伤,侥幸减免税租”,导致天下二税“每岁侥幸而免者无虑三二百万,其余水旱蠲、阁,类多失实”。还有豪强暴力抗税。如,浮梁县的富民臧有金,“素豪横,不肯输租”,且“畜犬数十头,里正近其门,辄噬之,绕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胡顺之任县令时,怒斥“安有王民不肯输租者耶”,再三催督不成,乃“以藁塞门而焚之”,逼出臧氏一家,掩捕痛杖,“自是臧氏租常为一县先”。类似抗税现象还有“龙泉县民抗拒不纳税赋官物”,榆次“县豪子雄于乡,萃逋庇奸,不输公赋,前后莫敢诘”,浦江县有“郡猾吏恃守以陵县,不输负租”,等等。


(三)被迫逃税


上述所举基本上是主动逃税行为,且多为豪强富民。也有普通民众不堪重负,被迫流亡逃税。地方不按规定实行灾伤检放,导致人口流亡和赋税流失。苏轼知扬州时曾说,已令逐州检放赋税,但转运司依然催督各州,“使官吏畏惮,不敢尽实检放”,致使淮南流民倍增,“若使尽实检放,流民不应如此之多,与其法外拯济于既流之后,曷若依法检放于未流之前”?宣和年间,“京西水灾州县,并不依灾伤检放,勒令民户依旧纳税,致民力愈困”,“均、房州诸县放税不尽”,或“致有流移饥殍”,或“往往聚为盗贼”,且“诸路州县灾伤多是官司检放不实,使人户虚认税额,无所从出,必致流移”。


赋税太重也常导致民众不堪负担而逃避赋税。宋太宗朝,知封邱县窦玭说:“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案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广西滥收身丁钱,成丁入老“有收附而无销落”,且“一户计丁若干,每丁必使之析为,一户之内有钞纸钱、息本钱、糜费公库钱”,“输纳之际,邀求亡艺,钱则倍收剰利,米则多量加耗。是以其民苦之,百计避免,或改作女户,或徙居异乡,或舍农而为工匠,或泛海而逐商贩,曾不得安其业”。以上并非恶意逃避,而是不能承受重负的被动逃税。


重复征收,或开征不应征之税也常导致民众被迫逃税。如上文论及的卖度牒又征僧道免丁钱,致使僧道人员“或作僧道云游为名不纳,或当来妄供申年甲入老,规避免纳之数”,不得不以各种借口逃税,出现乾道卖度牒12万余道而“所纳免丁钱,比未放行度牒以前年分止增三五万贯”。也有因将“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外,又令带纳丁盐绢,作折帛钱输纳”,“致人户不得已将父祖坟墓遗弃逃亡,或典卖与人”。


三、擅征、欺隐的特点和原因


(一)赋役擅征的特点


1.出现多种宋代新见和前代偶发而宋代普遍化的擅征手段。


因为财政体制和赋税结构的变化,宋代出现了多种新的擅征手段。王安石变法推行免役法,是宋代赋役制度一大变革,出现“使民出钱免役而又使之执役”的擅征新手段。宋代还开了以财政为目的发卖度牒师号的先例,作为重复征收之税的僧道免丁钱也是宋代首创。预借虽出现于五代后唐,同光三年见“预借明年夏、秋租税”,长兴元年“又诏预借居民五个月房课,不问士庶,一概施行”。但后唐只是偶一为之,至南宋则成为全国性的擅征手段。


市场化手段的运用是宋代财政供给的显著特点,和(预)买的赋税化就是宋代新出现的擅征手段。“和预买始于太平兴国七年”,景德中,“诏推其法于天下,谓之和预买”,是宋代出现的政府购买方式,北宋末开始赋税化,到南宋由和预买转化而来的折帛钱已经成为固定的税收。两税和买是宋代新设的窠名,到南宋时也具有了“与夏税等”的税收性质。


2.擅征超过正税渐成常态。


田赋征收中,宋代两税正税恪守“什一之法”,但两税正税不能满足上供和地方财政支出,附加税成为增加税收的重要途径。附加税虽然也有限额,但擅征附加税道义负担远小于增加两税正税税率。北宋前期的惯例是“百姓纳米一石,出剩(即加耗)一斗”,“加耗之外更要一斗”已被指责为“聚敛之臣”。宋神宗朝,诏令“受纳税租,斛加一升、蒿草十束加一为耗”,即加耗限定为十分之一。宣和三年“江东路输苗米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加耗已达八分。


南宋附加税的擅征比北宋更加严重,常达正税的两倍甚至数倍,即“至两石以上方可纳一石”,“两税之入,民间合输一石不止两石,纳一匹不止两匹。自正数之外大率增倍”,甚至“一斛之输,费几三斛,一倍之收,加至再倍”。最严重的有“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七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支钱。他皆类此”。



除了加耗,田赋的折变和支移也常使民众承担数倍于正税的负担。折变成倍加重民众负担的是反复纽折。常有“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缴纳两税时,“纳本色比之纳绢,所费已增一倍之数,折纳价钱比之纳绢,所费又增三倍之数。反复纽折至于数倍”。税赋缴纳按户等支移三百里至一百里不等,实即令百姓承担本应由官府承担的运输成本,甚至二税脚费“当正税之数,而反复纽折,数倍于昔。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国初至绍熙天下岁收数”条称:绍熙时“东南岁入之数,独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其余经制钱660万缗,总制钱780余万缗,月桩钱四百余万缗,“自经制以下钱,皆增赋也”。这是归属中央的财赋,其中来自各类附加税和杂税的收入已超过正税若干倍。这些杂税和附加税最初都是地方通过非制度手段筹措的财源,属于法外擅征,被中央确认后转为“合法”赋税。若本于“二税之外,毫发不取”的规定,则擅征超过正税,且逐渐常态化、合法化。


征役既纳钱,又执役,实即征双倍役钱,且役钱不断增长。政和元年臣僚言:“巩州元丰年中,岁敷役钱止四百贯,今敷至二万九千余贯文”,“不知自何日顿失法意如此”,已违法擅征七十倍。绍熙元年,杨万里说:“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岁增其额,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役钱的征收也因擅征而使民众负担倍增。


南宋时,预借也成倍加重民众负担。预借规模大,如绍兴六年,户部“预借江、浙民户来年夏税绢之半,尽令折纳米斛,约可得二百余万斛”,规模已然不小,而且“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确是“诸邑二税尝预借至六七年”。预借除了两税,还有其他课税,如绍兴三十年户部预借榷货务场于入纳到茶盐并桩管钱银126万余缗;次年户部“预借民间坊场净利四百万缗”;又次年“依例预借州县人户买扑坊场一界净利钱”,都十分严重。


预借对民众最大的伤害是借而不还,事实上成倍增加百姓负担,即“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官府偶有偿还,也加印纸币,如乾道四年,“诏四川宣抚司增印钱引一百万,对偿民间预借钱”,把官府负债转嫁给社会。“虽名曰‘借’,其实夺之。”百姓即使“以百亩之家计之,罄其永业,岂足支数年之借乎”,所以有人说“郡县之政,其最为民害者,莫甚于预借”。


3.擅征呈不断恶化趋势。


宋代赋役擅征始终存在,但就总体趋势而言,恶化于熙丰,泛滥于南宋。这一趋势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和收夺地方财权不断加剧的趋势相一致。熙丰变法以后,增设朝廷财政,新法财赋和若干原属三司的财赋被划归朝廷,使储备财政(即内藏财政加朝廷财政)进一步强化,经费财政(即三司和元丰改制后的户部)更加弱化,逐级集权导致的紧张和压力通过定额制、分隶制,以及多种收夺地方擅征的手段,传导给地方,最直接的是元丰年间的无额上供钱、宣和年间的经制钱,其包含了多种赋税窠名,实即将地方法外擅征窠名收归中央且合法化,迫使财政本已困窘的地方政府在旧的擅征被收夺的形势下,又重新违法擅征。


南宋不仅继承了强化储备财政、弱化经费财政的趋势,以及元丰无额上供钱和宣和经制钱等敛财手段,而且新增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收夺地方窠名的手段,进一步推动了地方政府法外擅征。熙丰时期大幅提高具有买断丁役性质的度牒发卖钱,南宋在度牒发卖钱基础上又征收僧道免丁钱,北宋末出现和买赋税化、预借征收,南宋则已然常态化和普遍化。南宋君臣谈到赋役擅征时反复提到的关键词是“军兴以来”,说明南宋擅征的进一步恶化。即使“军兴”之后,号称中兴的绍兴中后期,不仅没有遏制擅征恶化的趋势,而且出现了汉唐王朝崩溃之际都未曾出现的预借等擅征手段。朱熹指出,破分之法的破坏在宋孝宗乾道年间,户部尚书曾怀“始除此法”,“民间税物毫分铢两尽要登足”。曾怀因此升任宰相,其后果是“政烦赋重,民卒流亡”。


(二)赋役欺隐的特点


1.欺隐现象严重。


北宋前期,税籍隐漏已较为严重。天圣三年京西路夏秋税簿不清,致使“兖、郓、齐、潍、濮州磨勘出失陷税赋四万三千九百八十四贯匹石”。景德《会计录》统计,全国在籍土地“总得一百八十六万余顷,以是岁七百二十二万余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由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都是因为税籍的欺隐。


南宋天子脚下的两浙也欺隐严重,“至有岁收千亩之家,官中收二三顷者,有岁收千斛之家,官无名籍者”,虽丰收之年,赋税“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巨室,诡名挟户”。绍兴年间,溧水县县令李朝正两年间“磨出隐漏税赋四万贯硕匹两”,而“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奇,今按其籍,虽三十九万余,然实入二十万耳。询之土人,其余皆欺隐也”。其他路的情况更可想而知。如,汀州因“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王之望检括蜀中富民隐税,“岁中得钱四百六十七万余引,而极边所捐八郡,及泸、夔等未输者十九郡不与焉”。



除了隐匿田亩外,就是以避税为目的的逃田,北宋时就已比较严重。宋神宗“权发遣三司户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绝税役”,在“江、浙所得逃户凡四十万一千三百有奇”,淮南两路“凡得逃绝、诡名挟佃、簿籍不载并阙丁凡四十七万五千九百有奇,正税并积负凡九十二万二千二百贯、石、匹、两有奇”。北宋“京畿周环三二十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一二,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就是因为“有匿里舍而称逃亡”,“逃亡既众,则赋税岁减而国用不充”。


隐匿户等主要是逃避丁役及和买。因逃避丁税和丁役而导致的人口隐匿十分严重。宋神宗朝已见“率三户四口,则户版讹隐,不待校而知”, “元丰至绍兴,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一口,以一家止于两口”,“盖诡名子户漏口者众也”,“浙中户口,率以十户为十五口有奇,蜀中户口,率以十户为二十口弱。蜀人生齿非盛于东南,意者蜀中无丁赋,顾漏口少尔”。这些户与口明显不相匹配的情况,显然是因为丁口数量的欺隐。和买赋税化严重的南宋隐匿户等的诡名挟户特别突出,为逃避和买,“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非真第五等之户也”,以至于“所谓五等下户者,大率多诡户也,其五等者,十未有一”,甚至有人说“绍兴府无真下户,正皆是诡户”。


2.豪强是欺隐的主体,负担则转嫁于贫民。


赋役摊派中,乡村社会形成了官吏、豪强和贫民的权力等级差异。如上所述,最主要的欺隐赋役方式是更改和伪造税籍。立诡名挟户者“非惟规避差科”,且因“既非本名,不认元赋”,“毫毛不输官者有之”。而地方政府需要完纳岁额,这些隐漏的赋税即转嫁到普通民众,即“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蓄,则必借其直以为物力。至于农甿耕具、水车,皆所不免”,造成“独善良之人畏法自重,宁劳苦以执役而不肯诈欺以茍免,遂致役并而家破”。贫民替富民纳税赋役,“催驱税赋,率皆代纳”;单丁差役也是“有单丁物力高强者,不敢更差,不免于物力下户选差充役,力不能支,遂致破家失业”。因此,宋人指出“诡名挟户,非下户所为”,都是“豪强巨室,诡名挟户”。于是,赋役负担不均成为常态,“户版积弊,富民多隐漏,贫弱困于陪输”, “科敷永不及于诡户,而贫民之不为诡户者每被重科”。


赋役转嫁加剧了贫民生活的困苦,其后果一是为避丁税和役钱,“斯民破家竭产,不得自存。遂以进丁为讳,于是子生不举,循习成风”,特别是南方身丁钱苛重地区,生子不举成为普通民众逃避赋役的无奈之策,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二是“以田产虚立契,典卖于形势、豪强户下,隐庇差役”,使“有田之家,尽归兼并,小民不能著业”,加剧了贫民的破产;三是上文论及贫民不堪重税而逃税,甚至被迫逃亡、为盗,如臣僚所言“今州县守令皆以财赋为先,不以民事为意”,不满足于定额,“以出剩为能”,“对量加耗”,“展取畸零”,“民财既竭,民心亦怨,饥寒迫之,不去为盗者鲜矣”。宋代社会,特别是南宋社会,陷入豪强欺隐、赋役不公、下户破产的恶性循环,以及擅征与欺隐的恶性循环,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地方治理的难度。


(三)赋役擅征与欺隐严重的原因


1.财政压力和财政体制是制度性根源。


宋代赋役擅征的实施主体是直接承受财政征收压力的地方政府。而地方财政压力的主要根源是两个:一是募兵制带来的空前的财政压力;二是财政集权导致财赋分配上地方财政困窘。这两个根源是结构性和制度性的,也是擅征的基本原因。


募兵制使宋代财政支出数额巨大,两宋始终承受巨大的财政压力。而两宋财政体制的设计,使直接承担军费、官俸等财政支出经常之费的三司(户部)和地方政府始终处于紧张状态。在中央,储备财政不断强化,使经费财政仰赖于储备财政而运行,财政压力被层层传导,最终由地方政府承担。转嫁压力的主要制度手段是定额制度和分隶制度,逐步规定中央所需各种实物的上供定额,以及主要赋役的定额。通过各种赋役定额的分隶,保障上供定额的完纳。茶盐、两税、商税、省酒务课额等大宗赋税在分隶制度中,或完全划归中央,或由中央高比例占有,地方制度性困窘不断加剧。


在内藏、朝廷与户部的窠名分隶中“凡天下之好名色钱、容易取者、多者,皆归于内藏库、封桩库,惟留得名色极不好、极难取者,乃归户部”,地方则更主要依赖杂税和附加税的法外擅征筹措地方岁计,于是“凡郡邑皆以定额窠名予之,加赋增员,悉所不问,由是州县始困”,地方财政窠名“归之本府自催自给”, “州县无以供,则豪夺于民。于是取之斛面,取之折变,取之科敷,取之抑配,取之赃罚,无所不至而民困极矣”。而中央不断将新的财政责任“责之司、漕,漕责之州,州责之县,县责之民,民不胜其求,不得不为巧避之术,于是诡名寄产,分户匿税之弊,百端纷起”。可见,财政体制造成的地方财政压力是地方擅征和民间欺隐不断加剧的根本原因。


而上述情况的加剧是从熙丰变法设立朝廷财政,逐步实行窠名分隶,设置两套征调系统开始的。无额上供钱、经制钱、总制钱等中央收夺地方财权手段不段加强,地方筹积财源的空间越来越小,也是自熙丰变法开始恶化的。地方政府迫于上供和州县财计而不断新辟税源,特别是南宋地方上的擅征已无以复加。绍熙元年臣僚说:“如总制,如月桩,如折帛,如降本,如七分坊场、七分酒息、三五分税钱、三五分净利、宽剩折帛钱、僧道免丁钱之类,则绍兴间权宜创置者也。如州用一半牙契钱、买银收回头子钱、官户不减半役钱、减下水脚钱之类,几一百万,则又乾道间权宜创置者也。如经制并无额钱、增收窠名之类,则绍兴间因旧增添者也。如添收头子钱、增收勘合钱、增添监袋钱之类,凡四百余万,则又乾道间因旧增添者也。”



一方面地方政府迫于完成财政岁额,另一方面,虽然赋税征收是地方官员考课的重要内容,但考课重点是查其是否完成课额,尤其是上供额,而非审察或清理擅征。仁宗时知州考课五条中,第三条为“盐、茶、酒税统比增亏递年祖额;四,上供和籴、和买物不亏年额抛数”,元祐七年规定的守令“治事之最”包括“催科不扰、税赋别无失陷……差役均平”,都是处罚不能保障上供额者。南宋不仅要求地方官员赋税和上供及额,还要比较。地方官的考课制度一般不追究法外擅征。这就使得“一州一路之间,无不以财用为先。催科之急,民大受弊”。比较殿最之法“立赏以诱之,使之多取于民”,官员“不复问其政教设施之得失,而一以其能剥民奉上者为贤。于是中外承风,竞为苛急。监司明谕州郡,郡守明谕属邑,不必留心民事,惟务催督财赋”,是“税外无名之赋”横生的根本原因。放纵导致的非制度性法外擅征,以及重税和擅征导致的欺隐,也就成为宋代财政体制衍生出的无解之症。


2.吏治败坏加剧了擅征和欺隐。


擅征与欺隐根源是财政体制,但吏治败坏也是擅征和欺隐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朱熹说,宋孝宗时户部尚书曾怀废除破分之法,且行比较、殿最之法,使地方政风大变,“不复问其政教设施之得失,而一以其能剥民奉上者为贤”,“中外承风,竞为苛急。监司明谕州郡,郡守明谕属邑,不必留心民事,惟务催督财赋”,“此民力之所以重困之本”,“税外无名之赋”自然愈演愈烈。而赋役征收的不良风气北宋即存在,宋太宗就曾感叹:“田亩之间,则豪猾之吏隐漏租赋,虚上逃帐,此甚弊事。安得良吏为朕规制,使无惠奸,无敛贫。”宋高宗朝,也是“一州一路之间,无不以财用为先,催科之急,民大受弊”。


赋役征收中吏治不良的制度性原因是州县行政结构和运行方式,即流官土吏的结构。虽然“亲民之官,莫若守令”,但州县官除了堂除官员,一般“知州、通判并以三十月为任”,川、广知州、通判“二年为任”。在当时交通条件下,去掉赴任、离职时间之外,实际在任履职时间大打折扣,特别是初任州县职的官员无暇弄清复杂的赋役征收程序,而主要依赖胥吏。核定税产“方量官惮于跋履,并不躬亲。行繵拍峰、验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赋役征收是胥吏的天地。实际上,面对上供和赋税征收困窘,新任流官“方其入仕,执笔茫然,莫知所谓”,只有胥吏谙熟赋役运作,“老胥猾吏,从旁而嗤之”。故说“二税积欠,其弊在吏”。


而在基层社会,盘根错节的胥吏与豪强勾连,加剧欺隐,强征贫民。如宋人所说,“诡名挟户,乡典悉知”,豪强欺隐皆是勾结胥吏,“不被科而为诡户者,民岂能自为之耶?不由胥手,则不能为之矣。且如一家一岁因诡户而得免百缗之赋,则常以其十五以酬乡胥,不然,则来岁归并其诡户而重科之矣,虽形势户,不敢不与也”,“一岁如此之费当千缗,则此辈取于民者万缗矣,当万缗则取千万缗矣”。豪强富民“诡名挟户尽作第五等之家”,“若非乡司导之,则不能为,非乡司芘之,亦不能久”。不论官府擅征,还是民间欺隐,都与吏治密切相关。


结 语


宋代赋役征收中的擅征始终存在,其程度恶化于熙丰,泛滥于南宋,擅征超过正额逐渐成为常态。这一演变轨迹与财政日见紧张的状况及收夺地方财权、中央财政集权不断强化、地方财政日益困窘的趋势一致,且密切相关。擅征不断恶化的根本原因是募兵制下的财政压力和不断强化的财政中央集权,中央不断加大对地方的财政征收压力和财权收夺,导致地方财政困窘,难以应付事权责任,而不断扩大擅征。这一因果关系是结构性和制度性的。吏治也是擅征加剧的重要原因,地方官员财政考课压力和依赖胥吏施政的赋役征收体制导致吏治败坏,加剧了擅征的恶化。


由于两税正税不能破什一之法,地方擅征的主要方式是违法开征和多征附加税,而中央放任地方擅征,并一再将地方违法开征的窠名收归中央,从而使地方擅征陷入擅征—收夺—再擅征—再收夺的恶性循环。财政压力和财政中央集权这两个因素使宋朝财政体制失去了走出上述恶性循环的能力。王安石变法及以后的多次财经改革和整治,都以进一步强化财政中央集权和财政增收为目标,难以开辟摆脱这一恶性循环的新路径,反而使擅征愈演愈烈。


擅征不断恶化也是民间赋役欺隐的重要原因。赋役欺隐的主体是豪强富户,主要方式是勾结胥吏,伪造税籍,也通过多种手段主动抗税逃税。地方政府迫于财政征收岁额,将隐逃的赋役负担转嫁给贫民下户,导致贫民下户的穷苦、破产,甚至被迫生子不举、逃离、反叛。


宋代地方政府在财政上主要依靠擅征实施地方治理。财政定额制度和分隶制度使地方政府在财权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被弃之不顾,什一之法天花板下两税正税远不敷用且主要归于中央,地方必须依靠擅征即法外开征和加倍征收附加税来实现财力筹措,而擅征导致欺隐的恶化,又成为地方治理中不能祛除的症结。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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