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知识体系构建方面,要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立柱架梁功能。在价值体系构建方面,要以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为基础,发挥民法典作为私权保障基本法的作用。在权利体系构建方面,要以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权利为中心的体系为依据。在学科内容构建方面,要牢牢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自主性、实践性、科学性、前沿性。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面向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民法典鲜明的实践特征,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导向。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后,要加强民法解释研究,注重案例研究,丰富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载体,从而推进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
所谓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指根植于中国本土法治实践、内生于中国传统民法文化、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借鉴比较法经验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它体现了鲜明的继承性、本土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在《民法典》颁布前,关于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众说纷纭,这一目标甚至被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命题。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中国民法学进入了振兴和繁荣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中华民法思想、民法理论和民法智慧之集大成,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化表达。民法典奠定了民法学的体系,凝聚了中国民法的共同性知识,构成了中国民法学知识的价值内核,是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在《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本文不揣浅陋,拟就此谈一点意见。
所谓体系(system),是指具有一定逻辑的系统构成。按照康德的看法,体系是一个依照原则所构成的知识整体。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民法学知识体系的范围,这也是民法学始终难以回答的问题,而民法典所构建的体系正是解开这一难题的一把钥匙。作为一部新世纪的法典,民法典的编纂在技术上具有高度的体系性,在价值观念和具体规则上具有很强的逻辑体系。我国《民法典》没有因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制体例,也没有照搬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五编制体例,而是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并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由此构建了民法典的七编制体系。这种体系构建方式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独树一帜,是基于实践和时代要求而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的发展,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典立法的重要贡献,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搭建了四梁八柱。
(一)以总则编协调民商合一体系
民法学作为研究民法的学问,首先要以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由于民法典是私法的基础性法律,因此,无论是对民法规范的研究,还是对私法发展规律的研究,都应当以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民法典中,总则发挥着规范统领的作用,它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民商事单行法。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从立法层面来看,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民法典和没有入典的单行法是基础性法律和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包括商事特别法。正是在总则的统率下,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可以说,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法律都应当在总则的统率下具体展开。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那么总则就是“基础中的基础”,具有“压舱石”的作用。在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要对整个私法规范进行学理化、体系化展开,必须以总则为基础,通过一些共同的概念、规则、原则和价值,将庞杂的民商法内容形成一个体系,避免凌乱、不完整和矛盾。具体而言:
一是以总则编确立的基本原则引领民商事法学研究。一方面,应当以《民法典》总则编所确立的原则为重要指引,发挥总则编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配套立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以总则编为基础有效衔接民法典与单行法尤其是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事关系纷繁复杂,它不仅依靠民法典调整,还需要大量的民事单行法。但是在所有调整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因此,民法学以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民法典》总则编是民商事法律的公因式,是构建私法体系的共同遵循。虽然商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其也要遵循平等、自愿等基本原则。商法体系不可能脱离于私法体系而单独存在,而应当保持与民法典体系的联通。通过总则编连接民法典与单行法,可以保障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融贯性。
二是以总则编所确立的基本权利体系协调民法典与单行法上各种民事权益的关系。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将民事权利作为外在体系构建的主线,总则编实际上就是对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等共同规则的提炼,民事主体其实就是权利主体,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原因,代理制度发生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时效则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总则编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系统性,而且保持了民事权益保护体系的开放性。所以在各项民事权益保障方面,以总则编为依据,可以实现体系性所要求的评价一致、排除矛盾和原则统一的抽象提取工作。例如,《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作出了规定,需要妥当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实际上是《民法典》总则编所确立的人格权体系的展开与具体化。尤其应当看到,总则编保持了民事权益体系的开放性,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各种新型民事权益,都可以纳入总则编所确立的民事权益体系的范围。
三是以总则编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协调总则编规定的民事主体与单行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除总则外,许多单行法也规定了大量的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需要协调总则编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公司法》需要与法人制度相衔接,《合伙企业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需要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相衔接。除主体类型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公司设立协议、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况是否影响主体存续的争议。这就需要协调好总则编所确立的组织法和行为法两者之间的关系,而协调好此类关系,不仅要考虑法律行为的效力与主体设立之间的关系,也要考虑行为人在协议无效后相互之间的关系。
四是以总则编所确立的法律行为、代理等制度协调各种商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国立法不可能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另行规定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诉讼时效等制度。《民法典》总则编的诸多规定都可以用于调整商事法律行为,例如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但也应当看到,商事法律行为毕竟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在将总则编的相关规则适用于商事法律行为时,也应当考虑商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例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制度在商事交易中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以七编制为基础完善民法学内部体系
第一,以物权编为基础构建物权法体系。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物权法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深受其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物权法具有强烈的固有法和本土法的色彩。因此,中国物权法要深深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映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这也为中国民法学尤其是物权法研究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研究要积极回应如何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之下,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并以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原则,充分考察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同时,为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在强化平等保护原则的同时,民法学要着力构建有效保护各类物权的基本理论,建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的制度体系,形成“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财产权保护体系。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即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物权法研究要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持续完善和发展用益物权制度。此外,物权法研究还需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第二,以《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合同法体系。我国《民法典》虽然借鉴了德国法的物债二分体系,但又没有规定独立的债法总则编,而是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既保持了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又能够继续发挥债法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学研究应当以《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为依据展开:首先是要协调合同法与债法的关系。一方面,不能拘泥于合同法而忽视了对债法共同规则的研究。事实上,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来看,有些规则明确使用了“债权”“债务”等表述,这表明该规则是可适用于所有债的共同规则。例如,合同编中有关债的抵充、抵销、清偿、转让、保全等规则,都应当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以外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模式研究我们的合同法,这既不符合《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也不符合《民法典》的实际内容。其次,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合同法总则理论在不断变动之中,大量的新规则不断产生。例如,未生效合同、合同司法终止、违约获利赔偿等,都是今天民法学所面临的新的课题,需要加强研究。再次,进一步丰富非典型合同的理论研究。《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合同并不能涵盖实践中所有的典型交易。例如,数据利用合同、预付式服务合同等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对其进行认真研究。此外,还需要不断发展准合同理论。《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准合同概念,但并未设立准合同的一般条款,其有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也较为简略。例如,《民法典》并没有完全实现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尤其是对侵权型不当得利规定得较为简略,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不法原因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这些都有待民法学的进一步研究。
第三,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人格权法体系。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并未被单独作为一编加以规定,其主要是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该模式也因此被称为“被动防御的人格权”(the defensive structure of personality rights)学说结构。在此种民法典体系之下,人格权法并没有形成自身的体系。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但如何形成系统完整的人格权法理论,仍然需要进一步思考。一是应当按照《民法典》人格权编总分结构的体系安排,构建系统完整的、具有逻辑性的人格权法体系。二是系统整理《民法典》颁布之后的司法案例,研究各种新型人格权益纠纷,如“安葬权”“亲吻权”“悼念权”“祭奠权”“生育权”“被遗忘权”等,系统总结有关新型人格权益纠纷的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人格权益的内容。三是在数字化时代,姓名、肖像、声音、隐私等人格要素都可以数字化,并被广泛许可利用,但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如何在强化人格要素保护的同时,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的需要,促进数字化后的人格要素的有效利用值得探索。此外,对声音等新型人格利益如何保护,也应当作学理化研究。四是研究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关系。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比较法上出现了基因来源知情权等概念,使得人格权与身份权出现了一定的交叉关系。针对这些新问题,需要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关系这一更为宏观的角度展开研究。五是要加强对人格权保护规则的研究。《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许多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保护人格权的功能,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人格权请求权是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有效保护和损害预防机制,对其特殊表现形式如更正权、删除权、回应权等请求权,需要展开深入研究,以充分发挥其在互联网时代有效遏制网络侵权、净化网络空间等作用,从而形成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有效保护机制。
第四,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为基础构建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体系。婚姻家庭编入典以后,应当注重和其他各编保持密切联系,而不能与其他各编完全割裂或者游离于民法体系之外,如此才能构建完整的、体系化的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制度。例如,依据《民法典》第1001条,人格权的保护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保护探望权等身份权益。再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据《民法典》第464条,在婚姻家庭编没有规定时,也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有关规定。但是,哪些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哪些规则,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参照适用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还要看到,当前需要进一步理顺物权编与婚姻家庭编的关系,尤其是要解决基于身份关系协议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例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诸多身份关系协议,均可能包含物权变动的内容。对基于这些身份协议引发的物权变动,如何确定其物权变动模式,涉及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关系的协调问题,也是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融入民法典内部体系后必须回应的重大理论问题。
第五,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较之于《德国民法典》等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典将侵权规则置于债法分则中的做法,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也为独立的侵权法体系构建提供了有利的基础。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适应了当代社会对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回应了风险社会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研究也应当以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为基础,构建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还应当着重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在将过错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如何界定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二是研究如何兼顾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德国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强调对损害的救济,而且注重对损害的预防,即不仅“向后看”(对损害的救济),还要“向前看”(对损害的预防)。三是研究如何有效衔接多元救济机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法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也注重发挥损害赔偿的功能,但在救济方式上则采取了损害赔偿、保险责任、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多种救济方式,强调发挥各种损害救济机制的作用。四是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新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侵权责任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型侵权类型,如网络侵权、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等,给侵权责任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都需要系统地加以研究。
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以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民法典体系既包括制度体系(外在体系),又包括价值体系(内在体系)。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是指各民事法律制度基本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它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原则,也是解释、适用民法典必须遵守的准则。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将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典并未将私法自治作为唯一的价值基础,而是在确认该价值的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价值,这就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精神。马克思倡导人的解放,强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深刻地表达了民法所应当秉持的人本主义精神。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于中国民法典编纂始终,并经由体系和制度的设计得到实现。因此,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把民法典所包含的人文关怀的价值融贯于民法学研究之中,以民法典价值为重要指引,并将其运用于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漏洞填补、配套立法等诸多方面。
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了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民法典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都强化了全社会诚实守信、崇法尚德、互助互爱、和谐和睦的优良风气。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构建中国民法学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包括:重视诚实守信,强调平等保护,重视家庭和睦,弘扬家庭美德,提倡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人格尊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民法典确认了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倡导互助互爱,守望相助,致力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它是指导民法典编纂的理念,贯穿于民法典编纂的始终。民法典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饱含爱民、护民、安民、惠民的情怀,促进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心和顺、民风文明,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法。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需要全面强化对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尊重个人依法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维护个人人格尊严。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通过构建周密的民事权利保护机制,更加有效地保护民事权益,让每个人生活得更有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体面、更有尊严。
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须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法治精神标识和法治文化精髓,阐释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民法典倡导互助互爱、守望相助,体现了儒家“仁者爱人”的观念。民法典强调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正是坚持我国传统文化所弘扬的“言必信,行必果”的诚信观念。中国民法学研究,一方面应当反映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从传统道德中汲取营养。在我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诸多对人们行为具有潜移默化影响的善良风俗。例如,《民法典》第1043条的“家风条款”就是家庭文明建设的成果,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创建美好、和睦家庭的重视与期盼。我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充分反映我国的公序良俗,以彰显本土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习惯的研究。法谚云:“习惯乃法律之最佳说明。”习惯中产生了大量的符合本土实践的法律规则,习惯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善良风俗,习惯成为民法发展的内生动力。我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正式承认习惯的民事法律渊源地位,并明确习惯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条件。因此,在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需要充分挖掘习惯的功能价值,注重对我国传统习惯的研究。此外,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还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例如,我国民法典强化了对老年人权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就彰显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未来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应当加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融入和创新,使民法学研究更具本土性,能够产生出更多的、法院和中国实际需要的“中国元素”。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就是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 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充分保障个人的权利是国际社会普遍的共识。我国民法典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中心,以保护私权为立法目标。与《德国民法典》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构建法典体系不同,我国《民法典》以保障私权作为红线,保障民事权利是民法典体系结构安排中的红线和中心轴。换言之,民事权利保护既是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保障私权的理念始终是《民法典》七编制的“中心轴”,整个《民法典》就是由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亲属权)、继承权以及对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即侵权责任编所构成。这表明我国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分编通过全面保障民事权利,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保障权利的价值。这一价值是观察《民法典》甚至整个民法的出发点。尤其是《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使其成为与物权编、合同编等并列的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既是民法典回应时代需求的集中体现,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以保障私权为中心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重点做到如下几点:
一是树立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三项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关系到老百姓的基本福祉和基本民生。保障好这三权,实际上就维护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也就真正落实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因此,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是准确把握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关键。《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构建了基本的民事权利体系,其核心内容就是确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学应当将对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研究作为核心。
二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事权利体系。虽然我国民法典已经构建了基本的民事权利体系,但这一体系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例如,《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私生活安宁这一权利,并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对侵害私生活安宁的各种典型方式作出了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生活安宁权的保护也被提上重要议程。尤其是随着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重要的财产,《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的语音识别等技术的发展,个人的声音已能得到很好的识别,声音与个人身份的关联性越来越紧密。我国《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确立了对声音这一新型人格利益保护的基本规则,从而能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三是把握民事权利的位阶,妥善解决民事权利的冲突。化解权益冲突的路径是多样的,而较为可行的一种方法就是明确民事权益的位阶。以权益位阶解决权益冲突,实际上是将民事权益按照不同的位序排列,并据此确定权益保护的先后顺序。在一个法体系内部明确权益位阶,也有利于维持法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在列举各项民事权益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排序,这实际上就是民事权益位阶的基础规则,展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民法典》虽然采纳了民事权益位阶理论,但如何建立全面细致的民事权益位阶规则,并将其运用于具体的个案场景,仍然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四是协调好财产权与身份权、财产权与人格权、人格权与身份权等各项民事权益之间的关系。人格和身份共同界定了人的主体地位,是人身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但二者之间又有重要的联系。《民法典》第1001条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保护规范可以参照适用于身份权保护,妥当衔接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格权的行使与保护也要考虑到与合同法之间的衔接(例如,依据《民法典》第1021、1022条,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和解除具有特殊性),协调好人格权保护与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此外,还需要协调财产法和家庭法的关系。例如,家庭财产既是市场交易的对象,也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基础,民法典在调整家庭财产时,需要妥当协调家庭成员权益保护与市场交易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例如,对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转让,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就涉及配偶另一方利益和受让方利益的协调问题。
五是构建系统完整的民事权利保障机制。《民法典》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救济措施和损害预防手段,总则编第179条规定了11种责任承担方式,并综合运用各种责任形式保护民事权利。在侵权责任编中,第1167条确认了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除此之外,又在第二章“损害赔偿”中全面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侵害财产权、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又具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特殊情形下适用的惩罚性赔偿。除侵权责任外,《民法典》专门在物权、人格权等编中规定了独特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这就形成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衔接。此外,鉴于互联网对损害后果存在一种无限放大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损害将如覆水难收,受害人的权利很难恢复原状,因此,及时制止损害或预防损害,就成为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更正权、删除权以及禁令等制度,对人格权提供有效的救济,并有效预防损害的发生,这就形成了权利保护与损害预防功能的有效衔接。如何完善这些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民法典》第1028条没有明确规定回应权,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发挥回应权的功能,也是民事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立足于中国实践,适应互联网、高科技社会的发展需求,兼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这三大特色贯穿民法典的始终,成为民法典的重大亮点,也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体系指明了方向。因此,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保持民法学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就必须立足中国,根植实践,放眼世界。具体而言,民法学研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立场:
一是自主性。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根植于中国大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尤其是要聚焦中国民商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现实问题,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提出科学理论支撑。在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对民法典中的中国元素进行系统梳理,如用益物权体系、婚姻财产制、婚姻继承中的中国式家庭观念及其规则、合同的司法终止以及网购规则、鼓励见义勇为等相关制度,这些都是回应中国现实需求、总结中国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制度。也有一些制度虽然借鉴了比较法经验,但其应用场景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通过总结中国元素,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特征。
二是实践性。“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变化无穷,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解决当代中国的实践问题。民法学只有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服务于实践,才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针对性、有解释力的理论。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民法学不仅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实践具有精准的解释力,还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变革具有强大的引领力,尤其是要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变化,配合国家的战略需求,不断提供理论支持。因此,需要积极投身于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实践,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努力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商事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三是科学性。“如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也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从法律的一般材料中经过科学研究所得出的原则,用复杂的组合形成一个体系,以后一旦发现新的原则就归并到这个体系中去。”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系统总结民法典编纂经验和制度精华,理解好、总结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制度规则,尤其要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在构建制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对形成广泛共识的基本概念,不能简单地否定、推倒重来,而应当在此基础上丰富和发展民法学知识体系。进入民法典时代后,我们要从重视立法论转向重视解释论,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要解释好民法典,注重发展民法解释学。但我们不能把民法学简单地当作注释法学,应当重视民法学的科学性、体系性、完整性,重视民法哲学、民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研究,注重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知识,不断推动民法学的发展与创新。
四是前沿性。我们强调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等于固步自封。相反,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域外法律文化的一概排斥。只有秉持开放、包容和交流的态度,我们才能与世界同步,使我国民法学永葆时代性和科学性。我们要积极借鉴两大法系在民商事法治发展历史上形成的成功经验,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借鉴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并为我所用,使其成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必须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我们不能做简单照搬他国理论的学术“搬运工”,不可奉某一外国法律制度为圭臬,更不可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框架中“跳舞”。
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要以民法典为依据,以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为基础引领民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为此,要实现如下三个面向:
一是面向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推动建构具有时代包容力、实践变革力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民法学需要配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要立法需求,不断提供理论支持。为此,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大兴调研之风,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丰富经验,以真正实现法学的实践性和科学性。只有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法学理论,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针对性和解释力。特别是随着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推行,数以亿计的裁判文书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源头活水,提供了更加贴近实践、贴近生活的丰富素材。充分利用和发掘这些资源的研究价值,有助于促进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更全面、有效地回应中国司法实践提出的真问题。
二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为核心的法治实践问题之一。民法学要根植于中国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实践,密切关注和联系中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善于归纳和总结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理论支撑。民法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对持续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也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壮举。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见的难题。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法治建设,特别是民法典的编纂,对此做出了科学回答。系统总结和提炼这些经验,并将其反映到民法学知识体系之中,有助于深化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中国特色和实践特色。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文件,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强化公平竞争需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因此,民法学要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展开研究,不断推动实现民法典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更高水平的平等保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建构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我们今天身处科学技术快速更新发展的时代,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但随之而来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黑箱与歧视、人工智能与伦理等问题,也给民事权利的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美国学者迈克尔·弗鲁姆金(A. Michael Froomkin)提出了“零隐权”(zero privacy)的概念,许多人格权益的数字化也使得人格权益侵权风险大大增加。例如,脑机接口技术可以解读、捕捉和转化大脑活动信号,探索人类内在思维,但也对涉及人类情感、记忆和思维等极其私密的个人信息保护形成挑战,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会对个人造成重大损害。在大数据时代,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知道每个人的过去和现在,甚至可以预测个人的未来。算法的发展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算法黑箱、算法伦理失范等都威胁着人格尊严,如何规范算法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对人的主体性以及人格权益的保护形成挑战。具有“大模型+大数据”特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亿万的庞大数据为参数,具有更出色的生成能力,用途极为广泛,但因为它设计上的固有漏洞,也可能导致大规模的信息泄露,或者自动生成一些虚假信息。总之,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紧跟时代发展趋势,积极开展网络法治、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人工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法律问题的研究,确保现代科技注重人格尊严的维护和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坚持上述面向,才能牢牢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彰显中国民法学理论的自主性、实践性、科学性和前沿性。
民法典总结了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法治经验,立足中国实际,回应中国实践需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的大量规则来自司法实践,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鲜明的实践特征为民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导向。民法学归根结底是一门实践之学,并非生存于象牙之塔,不能仅仅满足于概念、体系的自我周延,更应当以解决实践中具体的法律问题为目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因此,必须重视司法案例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重视从本土挖掘研究资料,注重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并加强对民法解释学的研究,使民法学真正发挥其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作用。
(一)构建中国民法的解释学
进入民法典时代后,大规模创设民事立法规则的时代已经结束。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要解释好民法典。正如帕特森所言:“毋庸置疑,我们的时代是解释的时代。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到艺术,有大量的数据显示,解释成为20世纪后期最重要的研究主题。在法律中,‘向解释学转向’的重要性怎么评价也不过分。”法谚云:“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抽象的法律文本只有通过解释才能与具体的案件连接,法律解释是沟通立法者意思和人们对法律理解的媒介,是法律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工具。法律解释在克服法典局限性方面较为及时有效。民法典虽然构建了完备的规则,但社会生活在不断发展,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通过解释充分发挥民法典的规范储备功能,运用参照适用、类推等法律适用方法,填补法律漏洞。可以说,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法律解释学是推动民法典发展的重要路径,而要准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就必须发展法律解释学。作为一门适用法律的学问,法律解释学在准确解释、适用民法典的过程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注重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实践,解决实践问题,不断推动民法的发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民法的解释学。
(二)注重案例研究
中国民法学要成为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有用之学,就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如果以陈旧的案例或者外国法的案例来解释中国当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无疑会造成与现实的脱节,甚至产生“时空错乱”。我国司法实践每年产生大量的裁判案例,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37亿篇,访问总量近980亿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这些案例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本土资源,这正是“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案例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只有对司法案例保持高度关注,才能发现实践中的新问题并予以回应,了解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并从中总结出可供广泛适用的规则。我国民事立法发展的经验表明,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更具有生命力,也具有极强的可适用性,因为它是社会生活中生长出来的经验。中国民法学正是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现新的规则,发展新的理论,并促进民法学的发展和繁荣。
(三)丰富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载体
在《民法典》颁布之后,许多争论已久的问题在法典中已然得到了回应,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术发展将因此停滞。恰恰相反,《民法典》的颁布为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也为民法学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动力。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离不开一定的载体。诸如论文、教科书、体系书、专著、百科全书、法典释义、司法解释评析甚至书评等都可能成为宣扬学术观点的载体,对于推动知识体系建构也均有益处。就民法解释学而言,已经形成了以德国为代表的“评注”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争点”这两种经验,这两种载体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民法解释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典评注(Kommentar)是为我国学界所日渐熟悉和推崇的法学研究体裁。法典评注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并为德国学者所发展。德国的法典评注以其完整、丰富、成熟等特点,成为现代法典评注领域的代表。德国现代法典评注出现于19世纪早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评注有慕尼黑民法典评注(München Kommentar)、施陶丁格民法典评注(Staudinger Kommentar)、格吕内贝尔格民法典评注(Grüneberg Kommentar) 以及普维庭民法典评注(Prütting Kommentar)。除上述评注外,常用的民法典评注还有班贝格/罗特民法典评注(Bamberger/Roth, BGB,即Beck’scher Online-Kommentar)、埃尔曼民法典评注(Erman Kommentar)、尧尔尼希民法典评注(Jauernig Kommentar)、诺莫斯民法典评注(Nomos Kommentar)以及民法典历史批判评注等。评注的优点在于:一是注重与实践的结合。德国法律评注往往由本领域内最具声望的学者或实务工作者撰写,评注的撰写注重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搭建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桥梁。德国法官在司法案例判决书的撰写中,如果遇到争议问题或理论难题,也会大量引用评注,以主流评注中载明的通说观点来进行论证。二是实现对法律规则解释的精细化。评注对法律规定进行逐条解释,内容非常准确,体现了法学学术和法律实践的高度结合,成为塑造法律人共同体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典评注的优势在于其“以简便的打开方式为法典化法律的适用储备了必要的教义学知识”,其功能则主要在于知识的筛选、整理与存储。三是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评注并不完全局限于对法条的阐释,也大量吸纳最新的前沿理论等成果,这就使得评注本身具有了发展民法典的功能。除德国外,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国均有较为完整的法律评注体系。甚至英美法国家中也出现了与评注功能类似的诸如注解(Annotations)、评论(Comments)、法律重述(Restatement)等载体。受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典评注或相似体裁在各国的重要性程度不尽相同。在我国,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引入德国的法律评注,也有一些杂志(如《法学家》)开设专栏刊登有关对民法典法条的评注等,这些观点与做法都是对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有益探索。
与评注不同,在比较法上还形成了另一种法律解释载体即法律“争点”,这种模式主要以日本为代表。其特点主要在于,并不完全以法条为主线,也不以案例为主线,而是针对某一特定制度或规则的争论而具体展开,通过梳理核心争议问题,吸纳有关案例、学说等各种观点。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争点”系列最初开始于日本法学家杂志,设置“争点”栏目的期刊将设置该栏目的意义概括为:明确学术争议所在,以及实践和学说之间的争议所在,并对快速发展的判例做出梳理更新。与评注以单个法条为主线展开案例、学说的研究不同,争点以问题为导向,旨在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某一问题可能涉及多种理论、多个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而将其通过争点进行归纳总结,也是民法发展的重要途径。争点的功能也被概括为“明确哪些话题是当时的问题,围绕该话题判例和学说处于何种状况,产生见解对立的依据在哪里,等等”。争点的内容会随时间不断变化更新,处理法典的稳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之间的复杂关系也是争点的目的之一。可见争点着力于发现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兼顾理论与实践。此外,由于争点篇幅短小、议题丰富的特征,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法学教育的功能。笔者认为,这一方式也值得借鉴。《民法典》本身包括了许多新规则,同时,这些规则在适用中也形成了大量有待探讨的争议问题,通过对这些争议点进行归纳、梳理和总结,有利于更好地展现民法典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有力地推动我国民法学的发展。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路可以更有效地回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发展民法的制度和体系,也有益于逐步形成民法学界的共识,并助推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进入民法典时代之后,依据民法典来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可以说是我们每一位民法学者应当承担的重要使命。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屹立于世界法治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建构我们自己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我们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迎来了民法学繁荣发展的历史契机。民法典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基本的依循,我们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民法典为依据,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加快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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