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全球安全治理与联合国“维和”
二、联合国“维和”话语和理念的作用机制
三、“维持和平”及其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四、“建设和平”及其在安全治理中的影响
五、“强制和平”及其在安全治理中的争议
结 语
在全球和地区安全、多边贸易与可持续性发展、气候变化、公共卫生、人权保护等全球治理的核心领域,国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致力于推动和构建不同治理领域的“制度性安排”。事实上,无论是其决策、实施,还是对于有关成员方是否遵从的评判,国际组织的运行始终建立在规则的基础之上。基于此,规则治理通常也被认为是全球治理的主导方式。规则治理强调治理依赖规则,治理的关键在于确立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规则,因为规则清晰地确定了相关行为体需要遵守的准则,规定了行为体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有规则,就会有秩序和治理。
然而在本质上属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国际组织及其推动的规则治理如何发挥作用?规则治理是否总是有效?规则治理是如何变化的?围绕这些问题,本文以联合国主导的“维和”行动为研究对象,审视了基于规则的全球安全治理的进程以及其中的作用机理。文章以思考安全概念的基本内涵—— “物质的作用,还是理念的产物?” ——作为分析的起点,在借鉴话语制度主义理论贡献的基础上,阐释联合国“维和”行动中话语和理念的作用机制,通过对“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强制和平”的实证分析,揭示出基于规则的全球安全治理的内在要求及其发展变化的态势与方向。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对联合国“维和”的态度和政策经历了复杂的变迁过程。从最初的漠然视之,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所未有的积极姿态参与其中,时至今日,中国已“是联合国第二大维和摊款国和会费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一大出兵国”。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如何卓有成效地参与全球安全治理与联合国“维和”,除了贡献人、财、物,本文提出了可资借鉴的路径选择。
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可谓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永恒命题。国际组织是否能够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安全?围绕这一问题,相关研究并不能提供直截了当的答案。比如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往往是在大战之后的相对和平时期建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组织与世界和平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尽管在康德式的“民主和平论”中,国际组织是三大支柱之一,但有学者认为,国际组织可以反映却不能影响国际政治变化,当然也就不能影响国际安全。国际组织的制度结构、目标与宗旨以及成员内聚力等方面差别很大,因此它们在冲突与和平问题上的作用是不同的。思考国际组织在安全领域的作用与角色,需要回归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即什么是安全?谁的安全?如何去实现安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如何在全球安全治理进程中发挥作用?
(一)什么是安全?谁的安全?
在国际关系领域,所谓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免于外部威胁或伤害的客观状态;在此状态下,国家的领土完整、独立主权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得到维护。正如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指出,“国家是安全的,因为它不必为免于战争而牺牲核心价值或者在其受到挑战时有能力通过战争的胜利予以维护”。此后,有关“国家安全”的认识被进一步扩展了。阿诺德·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提出,“安全指的是对先前获得的价值的某种程度的保护”,即“从客观来说,衡量的是对已获取价值的威胁的缺失状况,从主观来说,衡量的是对这些价值将遭受攻击所抱有的恐惧的缺失状况”。当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以及国家发展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等,都可以抽象为某种特定的价值。以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为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者则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安全意味着国家的生存,乃是“国家的最高目标”(the highest end),即“只有生存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国家才能安全地追求安宁、福利和权力这些目标。权力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由于单独国家的安全保障存在脆弱性,尤其因为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及其产生的灾难性后果,联合国在成立之后就致力于集体安全。所谓集体安全,即在联合国这个框架下,“一国为大家,大家为一国”,每一个成员国都认为破坏和平是对所有会员国共同的挑战,“可能的违法国家必须随时想到自己有可能与由所有国家组成的共同阵线处于敌对状态,这个共同阵线自动采取捍卫国际法的集体行动”。从设计理念来看,集体安全能够以压倒性优势对付可能出现的侵略者;从实践结果来看,联合国倡导下的集体安全往往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国际社会难以就“和平之威胁”“侵略或破坏行为”达成共识,即使能够取得一定程度的共识,有关各方,尤其是大国也往往不能兑现其承诺并承担责任。
冷战结束后,在不断变化的安全态势背景下,国家(的安全)不再被视为绝对的和唯一的安全治理的参照点。因此,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不断反思安全的基础和目的,日益提升了对“人的安全”的认识。所谓“人的安全”,意味着保护个人免受重大(严重)和普遍(广泛)的威胁和情势之害,包括为个人的生存和尊严创造必要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文化条件。对于安全治理态势的新发展,联合国进一步指出,“人的安全”是对当前和新出现威胁的反应,这些威胁是多重、复杂和相互关联的,具有跨国层面的性质;“人的安全”不要求对国家主权使用武力,而是通过以人为本、全面、适合具体情况以及预防性的战略把免于恐惧、免于匮乏、体面生活的自由这些目标结合起来。
(二)如何实现安全?
对于现实主义者而言,赢得安全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基于自身或依赖集体提升政治、外交和军事能力。然而现实主义的“处方”往往不见“疗效”,甚至适得其反。“当国家努力赢得安全以免遭受攻击时,国家就被迫攫取越来越大的权力以便规避其他国家权力的影响,但是这又使得其他国家感到更不安全,促使它们为了应付最坏的情况而有所准备。在一个无政府世界里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感到彻底的安全,权力的竞争将会接踵而至,安全以及权力积累的恶性循环由此绵延不绝。”
从建构主义和话语制度主义来看,所谓“安全”,其与实力分配和权力变化并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所谓“威胁”,往往不是对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物质存在构成的客观伤害,而是这个国家或国际社会“什么是受威胁”的理念(ideas)与话语(discourse)的作用。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指出,国家对敌人与朋友的反应不同,因为敌人是威胁,而朋友则不然;无政府状态与实力分配并不足以告诉我们:哪一个国家具有威胁性,哪一个不具有威胁性,实力的分配可能总是影响着国家的战略考量,但是如何产生影响则取决于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的理解和预期,取决于国家在界定自我与他者时的“知识分配”(distribution of knowledge)。与之相关,在考虑包括安全关切在内的利益时,大多数话语制度主义者没有否认物质现实,反对将物质现实和“物质利益”混为一谈。实际上,物质现实是行为体身处其中,并在与之互动中思考自身利益的背景因素。因此,正如话语制度主义所认为的,客观性利益和物质性利益无法与理念分离,利益是行为体对于物质条件、物质现实的主观回应。
显然,身份认同、理念和话语等因素在安全观与安全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共享的理念和共有的身份将在推进安全治理的集体行动中发挥关键作用。基于此,只要行为体间的理念和身份等有所改变,那么国际体系所谓“无政府状态”就可以被改变,国家追求安全的行为方式也将会随之变化。进一步看,安全领域的理念和身份认同等主要是通过“实践”“话语”并在“互动”进程中形成的。正如一国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总是依赖其“身份的表达”,而“身份是通过话语构建的”,身份认同是“一种话语和政治实践”。
基于上述逻辑,可以认为,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作为原则性信念以及具体规则的承载者;作为有关各方互动的平台、场所和推动者;作为话语体系的构建者和传播者,将有助于构建集体行动的共享理念,塑造全球安全治理的进程和态势。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本质
联合国在制定宪章时,确立了全球性的集体安全保障原则,即《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申明的,“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采取有效集体办法”是指联合国体系下的所有成员承诺和平解决争端,放弃使用武力手段;每个国家都承认一国的安全涉及所有国家,并且同意加入对侵略的集体回应中,以集体力量威慑或制止其内部可能出现的侵略者和侵略行为,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联合国的宗旨是通过“和平解决”(《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集体执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来处理国家间争端和战争。冷战时期,联合国无力有效实施以宪章为基础的集体安全,因为这需要大国共识、大国合作,而集体安全无法解决从超级大国中产生的或者影响到美苏核心利益的和平威胁。在此背景下,人们广泛认为联合国必须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一定的作用,以避免重蹈国际联盟的覆辙。由此,“维和行动”成为无法实现的集体安全体系的替代品,即联合国“开创出更为狭窄的安全角色”,一种政治上更加可行,军事上受进一步约束的模式逐渐发展起来。“维和”是一种有效机制,以缩小“应该做什么”和“能够做什么”之间日益扩大的差距,也是“主要由联合国发展的,以帮助控制和解决武装冲突的一种技巧”。
一般而言,“维和”是在有关各方同意的基础上,基于规则和理念的合法性的干预行动,旨在预防、缓和、制止和解决国家间抑或是一国内部的敌对和冲突,稳定冲突后的局势,并遂行其他人道主义措施。“它融合了战争、治理和治安的元素,但它本身又是独特的存在,与这三者截然不同。维和人员被期望在没有当地民众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监管,并将暴力指向并非其敌人的人。”正如联合国有关文件所指出的,“使用武力的最终目的是影响和阻止破坏和平进程或试图伤害平民的破坏者,而不是寻求他们的军事失败”。作为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维和”行动不是基于物质力量的“权力制衡”,不是使用武力的“以暴制暴”,而是安全理念的倡导与话语的传播,以此凝聚共识,构建有效的集体行动,从而维护和塑造地区和全球安全环境。
正如话语制度主义所指出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既定的,外在于行为体并用于规则遵循(rule-following)和约束行为体的结构,也是行为体的理念、话语和行动等建构的结果,并且借助行为体的理念、话语得以维持或者变化。理念是话语的实质性内容,话语则是理念的呈现和表达,也是理念传递的互动过程。在借鉴话语制度主义理论贡献的基础之上,我们认为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是联合国“维和”行动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深层支撑,在全球安全治理进程中的作用突显于三个方面,即导向机制、动员机制和竞争机制。
(一)话语和理念的导向机制
联合国“维和”话语及其承载的安全理念反映其对于安全领域内有关事实、因果关系和公正等领域的看法,引导国际社会对“什么是安全”“如何实现安全”“什么是(或不是)‘维和’”“如何进行‘维和’”等问题的认知性与规范性的思考、回答和争辩。
话语应以“事实”为依托,而“事实”或者说一定的安全态势又是话语建构的结果。已有研究指出,话语赋予社会和物质现实意义,正是通过话语,个人、社会和国家才能理解自身、理解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周围的世界。与此同时,不同的国家、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不同的话语来描述和解释国际事务和政治事件,这些话语不仅仅是描述现实的工具,更是塑造现实与意义的力量。通过使用特定的话语和沟通策略,国际政治行为体可以塑造和改变对特定事件或问题的解释和理解。因此,话语为主体间意义(即主体间对事实的共享解释)的创造、维持和转化提供了空间,而有关意义相应地成为社会现实的组成部分。
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不仅发挥认知作用,而且蕴含“维和”行动中的规范和价值判断,即通过提供一套解释框架来定义“维和”目标与手段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引导国际社会的安全利益认知、安全价值评估以及安全行为偏好。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指出的:“常常是理念所创造出的‘世界影像’(world images) ——如同铁路岔道上的扳道工一样——决定着行动在利益动力的推动下运行的轨道。”在最根本的层面上,话语和理念框定了政策与行动的可能范畴。此外,话语和理念影响集体行动的进程,通过发挥“焦点”的作用(即聚焦合作的预期)或者充当集体行动的“黏合剂”,增进或阻碍采取联合努力达到“更有效”的结果。
(二)话语和理念的动员机制
作为全球安全治理的制度安排,“维和”是联合国及其机构和人员,联合国各会员国等有关各方预期、偏好和理念的汇聚,并且与一套具体的话语体系密切相关。话语表达了施动者的自我意愿、主张和诉求,话语沟通及其传播发挥动员作用,旨在寻求所谓“共享理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集体行动的认可和支持。
就作用方式而言,相关理念承载话语的实质内容,而话语支撑理念发挥“说服力”“渗透力”,甚至是“强制力”。所谓话语的“说服力”,即在话语实践过程中,一方“以理相劝(告)”“以理相(争)辩”,使他人接受和采纳其观点,并采取相应行动。所谓话语的“强制力”,意味着在话语实践过程中某一方处于主动、主导甚至某种支配地位,有能力施压和强迫他人去接受和采纳其观点或者抵制其他观点进入讨论,从而对他者可能的想法施加限制。所谓话语的“渗透力”,则意味着既有的一套话语的权威性,在此背景下,其他行为体使用一致性话语来表达其看法和行动意向,并在事实上限定了自身行动的可能范畴。
就作用范围而言,话语在政治生活中的“政策协调”以及“沟通公众”中发挥作用,即通过话语的提出、论述及辩护寻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各参与者之间达成共识。通过话语的传播,基于相关政策的必要性与适当性等,动员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相关研究指出,“在政策领域发生的协作性对话中,各个处于政策建构核心的政策行动者(个人或团体)形成政策或程序性的观念,仔细阐述它们,提出理由为它们辩护,希望在这些不同的观念之间达成某种共识,进而形成新的政策;在公共领域发生的沟通性对话中,某个或某些政治行动者向其他政治行动者或公众提出一个新的政治观点,大家一起思考,最后,大多数人接受的政治观点被合法化”。
就作用结果而言,无论话语和理念以哪一种具体形式作用于“维和”行动,都应对其是否有效实现安全治理的目标加以考量。首先,由于联合国“维和”是集体行动,如果话语和理念能够为有关各方共享,即“维和” ——现在何地、将去何方、应往何处——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那么“维和”及其代表的安全治理将会是有效的。此外,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引导和动员全球安全治理的集体行动,这需要一定的客观环境或者具备必要条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具体的制度环境也同样重要,只有当言说者将其主要观点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方式表达给正确的对象,话语才能取得成功。”如果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话语、理念与其能力相匹配,即话语与理念能够经受实践层面的检验,那么“维和”及其代表的安全治理将会是有效的。
(三)话语和理念的竞争机制
“维和”既是一项制度安排,也是联合国推动的集体行动。由于制度具有“非中性”特征,任何一项集体行动中各参与方的成本和收益、责任和义务并不总是均衡的。相互竞争的各方会运用话语传播理念,推动己方偏好的“维和”行动模式成为一项集体选择或者实现所谓“合法化”。
话语和理念的竞争深刻影响着联合国“维和”与全球安全治理的进程与结果。联合国“维和”总是对变化的全球与地区安全态势的反应,它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也不能产生一个不容置疑的结果。没有话语的建构,联合国“维和”以及更广泛层面上的全球安全治理难以被赋予意义且难以理解和把握。在此,话语的力量是赋予认识、行动和组织社会生活的具体方式以“正确的”“合法的”“理所当然的”“自然的”等品质。更确切地说,话语使其所描述的有意义的事物变得“真实”。话语对“正确”的渲染,掩盖了其他的可能性。此外,话语也设定了批判的界限,是因为它“构建叙事,明确地告诉我们,历史上各种变化的事件一定意味着什么”。
有关各方围绕理念、话语与话语权的竞争,既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联合国“维和”机制和“维和”模式变化的推动力。所谓话语权的竞争,即在“维和”理念倡导、机制构建与集体行动中,一方通过构建“话语同盟”(discourse coalitions)等方式寻求主动,甚至主导地位,“有能力去影响和塑造他者思考问题或者议程的方式,尤其是有能力去倡导和传播一套话语和理念作为集体行动的向导,并借助它们对于互动进程中的规范和规则予以解释和再解释”。与之相关,“维和”机制以及相应的集体行动在话语权的竞争中发生变化。制度更多地代表了行为体本身——或者至少是他们的观念和话语——以及他们的互动模式。制度诞生于成员间的互动以及制度内的相关理念,制度运行过程意味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总是被创立及再创立。与此同时,“制度变迁是通过作为话语核心的观念和价值的变化来定义的。因为这些观念和价值是通过成员间的讨论产生的,讨论就是话语,那么制度变迁也就反映了话语的变化”。
因循上述理路,下文将围绕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不断演进的话语和理念,具体剖析所谓“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强制和平”的作用机制和结果。
(一)“维持和平”的话语和理念
从历史角度来看,联合国“维和”行动最初应对的是国家间的冲突,主要是在两个明显可辨认的对立武装力量之间采取“冻结”行动,包括监督停火协议的实施,为交战双方停火并恢复和平创造条件或为冲突的政治解决争取时间。就其根本理念而言,联合国被认为是由主权国家组成,主权国家乃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实体,“和平”主要指向国家之间的和平。“维持”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以相对直接的方式,运用一定的规则,试图管理国家间的(冲突)关系。可以认为,“维持和平”旨在维持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反映了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安全观。时任联合国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Dag Hammarskjold)提出,在维持和平进程中,联合国及其代表倡导和践行“同意”“中立”和“自卫”的话语和理念。
所谓“同意”,如哈马舍尔德所言,“依据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不经有关会员国政府的同意,联合国不能在会员国驻兵或使用会员国的军事人员和物资等”;该话语和理念同时意味着冲突各方“同意”联合国维和特派团存在。所谓“中立”,即联合国是“中立的干预力量和诚实的中间人”,不偏向冲突中的任何一方,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任何一方,在冲突各方之间保持中立;联合国“维和”力量“不能用来对任何未决问题强作任何政治解决或影响对该问题有决定性意义的政治平衡”。上述话语和理念同时意味着联合国人员不得介入本质上属于内政性质的情况,不得成为国内冲突的当事人。所谓“自卫”,即联合国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武力或仅限于自卫而使用武力。
“同意”是“维和”人员进入“维和”行动目标国家或区域的一个重要条件,意味着国际社会,尤其是“维和”目标国家接受“维和”人员的存在及一定的强制力。“中立”的话语代表了“维和行动”中的“公正”。“公正”应被理解为忠于和平进程,这一进程必须根据各方的看法来理解,而不仅仅是“维和”人员的判断。 “自卫”是“中立”的自然延伸,是“公正”的必然要求。“维持和平”不是武力行动,“维持和平”人员即使携带武器也只能用于“自卫”,他们在“受到武力阻碍”时,方可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正如曾任联合国秘书长的佩雷斯·德奎利亚尔(Perez de Cuellar)所指出的,他们是“无战斗之敌,无战胜之地,武器仅用于自卫,效率依靠自愿合作”。
(二)“维持和平”话语和理念的实践
第一批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于1948年和1949年成立。它们预示着联合国在最初的十年里将专注于处理何种冲突。1948年的特派团,即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the Tru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UNTSO)于第一次阿以战争后成立。当时安理会派出少数非武装军事观察员监测停火情况,并向安理会报告任何违反停火的情况。该特派团的任务与一年后成立的联合国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组(the United Nations Military Observer Group in India and Pakistan, UNMOGIP)类似,后者的任务是监督1947—1948年印巴战争的停火情况。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之后,第一次“真正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特派团被派往埃及,其中包括武装军事人员,这个维持和平特派团还将作为埃及和以色列部队之间的缓冲,并对停火进行公正的监督。
第一支“联合国紧急力量部队”(United Nations Emergency Force,UNEF)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倡导的结果,他将特派团拼凑起来,并征得埃及同意在其领土部署军事人员。在上述事态发展中,建立了一种隔离机制,确保有关各方的冲突不会升级。联合国维和部队的任务是监督各方是否遵守停火协议,从而在双方之间建立缓冲区。维和人员得到明确指示,不得介入国家内部事务,不得试图解决冲突。他们被派来管理这些冲突,而不是解决冲突。
作为维护国际社会和平的主要机构,联合国在中东地区的介入既是广泛的,也是复杂的,安理会始终严重关切中东局势的恶化及其对国际和平产生的影响。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42号决议,强调不容许以战争获取领土,必须致力公正及持久和平。该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要求以色列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的领土,各方立即停战,解决难民问题,并保证苏伊士运河等国际航道的畅通。1973年10月,第四次中东战争之后,联合国迅速采取行动。安理会于10月22日通过了第338号决议,要求交战有关各方在12小时内在现有阵地上立即停火,在停火后立即开始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要求有关各方采取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在中东建立公正与持久的和平。安理会又于10月25日通过第339号决议,再一次设立“联合国紧急部队”。自1973年10月至1979年7月,第二期“联合国紧急力量部队”在交战各方之间建立缓冲地带并监测停火情况。这一时期针对黎巴嫩南部的危险事态,联合国安理会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国际承认的边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要求以色列停止军事行动并从所有黎巴嫩领土撤出其部队。同时按照黎巴嫩政府的要求,于1978年3月设立“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以求证实以色列部队确已撤离,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协助黎巴嫩政府确实恢复对该地区的有效统治,该部队由会员国提供的人员组成”。
(三)“维持和平”话语和理念的作用及其评估
联合国成立后,根据“宪章”精神致力于所谓“集体安全”,以集体的力量制止侵略或者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但在实践层面却难以真正奏效。在此背景下,“维持和平”的话语和理念发挥导向作用,为全球与地区安全治理开辟了新方向。“维持和平”的理念引导国际社会对“什么是国际安全的主要威胁”“如何有效应对国家间的战争与冲突”等的思考和回答,塑造了联合国在全球和地区安全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角色和空间。“维持和平”的理念发挥“焦点”的作用,汇聚了国际社会在安全领域合作的预期,并在具体应对挑战的集体行动中充当“黏合剂”。
“同意”“中立”和“自卫”的话语及其传播,成为有效的规则治理的动员机制,“维持和平”赢得了包括“维和”对象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这无疑是“维持和平”有效性与合法性的保障。正如“同意”的话语所表达的,“维和”行动只有在冲突双方都同意后才能进行,“维和”行动还必须得到联合国会员国的支持。“同意”代表有关各方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授权”,联合国由此获得“授予性权威”,从而为其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与角色奠定基础。“中立”的话语承载了“维和”行动中的“公正”,即“维和”人员公正地遵守和实施有关规则,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对侵犯规则的行为做出反应,从而动员支持者。
从“维持和平”的实践进程来看,“同意”“中立”等相关话语的“渗透力”尤显重要。只有“中立”的话语和理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动员“维和”行动的支持者。已有研究指出,“即使介入民主合法政府与叛军之间,也不能做出裁判者的动作,如果造成一方认为维和行动立场偏颇,战争将可能再起,则将无法确实达成维持和平的任务”。在一些需要派遣“维和”人员的冲突环境中,往往没有任何政治实体有能力代表人民“同意”联合国“维和”;所谓的“同意”是“部分的”和“暂时的”,也是“可变的”“多层次的”和“可塑的”。在此种情境下,有效的“维和”行动依赖“同意”在话语沟通及传播过程中发挥“渗透力”。这意味着“同意”不应是一劳永逸的单一话语表达,而是一种持续的积极关系的构建,尤其是最初的“同意”需要不断经受“维和”实践和绩效层面的考验。
(一)“建设和平”的话语和理念
1992年7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Ghali)就“如何在《联合国宪章》的构架和条款的范围内加强联合国从事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的能力与效率”这一问题,提出分析和建议。如加利在《和平纲领》(An Agenda for Peace)中所倡言,“在发生冲突的地方,致力于营造和平(Peace-making),以期解决引起冲突的问题”;“在停止战斗的地方,不论和平多么脆弱,通过维持和平(Peace-keeping)来努力保持和平,并协助实施调停者达成的协议”;“随时准备在不同的情况下协助建设和平(Peace-building),包括重建遭受内战和冲突破坏的国家机构和基础实施,在原来交战的国家间建立和平互利关系;以巩固和加强和平,避免再次陷入冲突”。
2000年3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召集举行了高级别小组会议,以彻底审查联合国的和平与安全活动。同年8月发布的《卜拉希米报告》(The Brahimi Report),提出“和平行动”(Peace Operations)的新理念,建议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有责任为促进建设和平维持一个安全的当地环境,建设和平人员则有责任支持政治、社会和经济变革,从而在当地创造一个可自我维持的安全环境”。
“建设和平”强调安全不仅是要“维持”,而且应该去“建设”,尤其着眼于“人的安全”理念。联合国在有关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建设和平”旨在通过加强各层次的国家能力来减少陷入冲突或再次陷入冲突的风险,并为可持续和平与发展奠定基础。建设和平是为可持续和平创造必要条件的一个复杂的长期进程,它通过着眼全面解决暴力冲突的深层次、结构性原因而发挥作用。“建设和平”致力于应对影响社会和国家运作的核心问题,并寻求加强国家有效和合法地履行其核心职能的能力。 “建设和平”同时也是一种“积极和平”的理念。已有研究指出,和平通常被定义为没有战争等有组织的暴力或者停止战斗,这是一个消极的和平概念。 “消极和平”只是意味着停止发生战争或武力冲突等一些不受欢迎的事情,修复有关各方的关系、建立社会制度、建设性解决冲突等需要“积极和平”。这就像我们所理解的“健康”,它不只是意味着“没有疾病缠身”,更意味着“拥有抵抗疾病的健壮体魄”。
(二)“建设和平”话语和理念的实践
如果说“维持和平”旨在“管理冲突”,那么“建设和平”则是将重心放在“解决冲突”上。具体来看,“建设和平”涵盖两种实施情境。其一,在“维和”行动中“营造和平”。在某种冲突事态尚存的情境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采取政治和外交等层面的积极干预措施,致力于推动敌对的各方进行谈判,并协助其接受谈判达成的协议。在此进程中,联合国秘书长应安理会或联大请求或自行倡议,开展“斡旋”(good offices)或“调停”(mediation),以促进冲突的解决。其二,在冲突后阶段“建设和平”。“建设和平”涉及一系列措施,包括联合国有关人员观察和监督选举、协助重建有效的国家机构、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以推动“维和”对象国家重新走上发展的轨道,并防止冲突死灰复燃。
1992年2月,在历经二十多年内战的柬埔寨,联合国实施“维和”行动的机构,即“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联柬权力机构)(United Nations Transitional Authority in Cambodia,UNTAC)成立。该机构一度拥有15547名士兵、893名军事观察员、3500名警察、1149名文职人员、465名联合国志愿者,还在当地征聘了4830名工作人员。联柬权力机构负责监督与核查柬埔寨国内各派武装力量遵守停火、解除武装和进入指定营地,并促使外国军队撤离。联柬权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制宪议会的自由公正选举提供一个中立的政治环境,相关工作包括:制定有关选举的法律和程序、废除不利于解决问题的现行法律、安排投票、回应投诉、安排外国观察与核查选举的自由和公正等。对此,联合国“深信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对柬埔寨冲突公正和持久的解决,从而促进区域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不可或缺”。
联柬权力机构在民政、军事、选举、人权等领域实际承担了许多政府性职能。该机构不仅组织和监督选举,帮助建立有效运作的政府,协助经济重建,甚至从事公民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还负责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自愿遣返与重新安置,确保尊重人权等。上述任务及其实施,远远超越了以往联合国在同意停止敌对行动的交战双方之间进行“维和”的传统做法。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柬权力机构负责人明石康指出:“联柬权力机构被赋予了在一场持续了二十多年的长期战争后帮助建立一个新国家的责任。联合国在管理殖民领土方面有一些经验,但柬埔寨提供了联合国在一个独立国家开展多方面活动的新模式。”在1993年5月23至28日大选后,柬埔寨于同年9月24日成立立宪政府。至此,“联柬权力机构的任务顺利结束,《巴黎协定》的目标已经实现,即把柬埔寨国内和平、稳定、民族和解及重建的主要任务交还给柬埔寨人民及其经民主选举的领导人”。
(三)“建设和平”话语和理念的作用及其评估
伴随着冷战的结束,国家间的冲突与阵营对抗不再成为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因素,而一些国家由于民族、种族、宗教等历史和现实问题所引发的内部冲突凸显为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主要威胁。在新形势下,安全概念强调“我们必须把人放在我们所做一切事情的中心”,日益形成共识。与此同时,相对缓和的安理会大国关系也为联合国在全球安全治理领域的作用与角色打开了空间,“联合国不能再像已经过去的那个时代一样再度陷入瘫痪”。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建设和平”的话语和理念主导了联合国“维和”行动。
所谓“营造和平”“冲突后建设和平”“人的安全”“和平行动”“冲突的解决”等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引导国际社会进一步思考全球安全治理的方向、目标和方式。就治理方向而言,国际社会应关注如何消除暴力冲突的根源,提升当地开展和平管理以及解决冲突的能力,着眼于实现持久和平;就具体目标而言,联合国“维和”不仅仅是消除冲突各方使用暴力的即刻意愿,而是“建立使和平制度化的结构”,同时更加重视“人的安全”;就治理方式而言,联合国“维和”更加重视“建设”而不限于“维持”。从上述意义上说,“建设和平”超越传统的“维和”模式,实现了制度的变迁。
在冲突后国家“建设和平”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和巨大的挑战。没有联合国会员国的广泛支持,没有多边金融机构、地区性国际组织以及政府间乃至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维和”行动。没有话语的沟通和传播,没有政策的协调,联合国就难以动员各方提供人力、物力或财力等方面的支持。伴随着话语和理念的导向作用和动员机制,从1989年的纳米比亚、尼加拉瓜,到1999年的东帝汶和塞拉利昂等,联合国推进了一大批“建设和平”行动。部分研究指出,后冷战时代在一些冲突后国家开展的自由和平式建设和平并没有建成持久和平,而仅仅是“虚幻的和平”;在“建设和平”背后主要是西方文明的实践经验和倡导一元主义规范的话语霸权。基于此,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和平,如何建设和平”,联合国“维和”行动应为不同的话语和理念提供空间和机会,发挥话语和理念作为竞争机制的作用,从而真正能够实现着眼于持久和平的全球安全治理。
(一)“强制和平”的话语和理念
正如“卜拉希米报告”指出的,“在某些情况下,当地各方不是由道德上的平等者组成,而是由明显的侵略者和受害者组成,维和人员可能不仅在行动上有理由使用武力,而且在道德上也被迫这样做。卢旺达的种族灭绝事件之所以发展到这种程度,部分原因是国际社会没有利用或加强当时在该国实地行动来反对明显的邪恶”。自此之后,维和人员必须反对某些“明显的邪恶”的想法一直影响着人们对“维和”的思考,即采取必要行动(包括武力的使用)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在能力范围和部署地区保护即将受到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免受伤害。
2001年,在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的呼吁下,经由加拿大政府和一些私人团体推动成立的“干涉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ICISS)发布了报告,提出的中心议题是所谓“保护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2P or RtoP),即主权承载着“双重责任”,对外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对内尊重本国人民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灾难——大规模屠杀和强奸、饥饿等,但是当它们不愿或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在上述背景下,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通过专家报告、部门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倡导了“强制和平”的相关话语和理念。
对于“同意”,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 Challenges and Change)在其报告《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A More Secure World: 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中指出,“我们必须吸取教训:参与或鼓励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政府或叛乱分子达成的和平协议没有任何价值,也无法得到执行。这些情况不适合基于同意的维持和平;相反,必须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对于“公正”,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其2008年出台的《拱顶石信条》(The Capstone Doctrine)中提出,“公正(impartiality)对于维持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与合作至关重要,但不应与中立(neutrality)或不作为(inactivity)混淆;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在对待冲突各方时应保持公正,但在执行任务时不应中立”;“正如优秀裁判既要保持公正又要惩处犯规行为一样,维持和平行动亦不应宽恕任何一方妨碍和平进程努力或违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秉承的国际规范和原则的行为”。
除了认可在自卫中使用武力外,《拱顶石信条》已提出主动使用武力来捍卫授权的使命,即“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来阻止破坏政治进程的暴力企图,保护平民免遭迫在眉睫的人身威胁,协助国家当局维持法律和秩序。2009年,联合国有关部门发起“新的伙伴关系议程”,提出“开辟联合国维和新视野”。“新议程”和“新视野”反映了由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部(Department of Peacekeeping Operations,DPKO)和外勤支助部(Department of Field Support,DFS)倡导的“维和的强有力路径”(A robust approach to peacekeeping)。正如维和部和外勤部所倡言,“一种政治和行动上的战略,借以传递出联合国特派团履行其授权、阻止破坏者可能威胁现存和平进程的意图”,“它要求维和部队和警察展现出自信和可信的姿态”,“必要时为捍卫授权任务而使用武力”。
(二)“强制和平”话语和理念的实践
从实践层面来看,“强制和平”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实施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使用军事力量。联合国安理会“认定”存在对于和平的威胁、破坏或者侵略行为,“强制和平”旨在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维和”过程中,联合国安理会将酌情利用地区组织和机构等实施其授权的有关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刚果民主共和国循环发生冲突,刚果和外国武装团体不断实施暴力,侵犯和践踏人权,造成严重人道主义灾难。针对此种局面,联合国又一次在刚果遂行“维和”行动。2010年7月,联合国设立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即“联刚稳定团”(the UN Stabilization Mission in the DRC, MONUSCO),“保护随时可能遭受人身暴力的平民、人道主义人员和捍卫人权者,并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实现稳定和巩固和平的工作”。2013年3月,联合国在“联刚稳定团”内设立了一个近2万人的“干预旅”(The Force Intervention Brigade,FIB),其“目标是协助减轻武装团体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的国家权力和平民安全构成的威胁,为开展稳定活动开拓空间”。
在前南地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在解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民族纷争、政治动荡、冲突和内战对地区各国以及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联合国安理会“决定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所有国家为了在南斯拉夫建立和平与稳定的局面,应立刻执行全面和彻底禁止向南斯拉夫运送一切武器和军事装备的措施”。此后,安理会决定“建立一个联合国保护部队”,“应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以便为谈判全面解决南斯拉夫危机创造必要的和平与安全条件”。联合国保护部队(也即联保部队)部署在某一特定地区,成为联合国保护区(UNPAs)。联保部队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撤出或解散保护区的所有武装部队来确保这些地区非军事化,确保保护区的居民免受任何迫害或歧视,确保流离失所的平民能够安全返回家园。
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自2003年以来各派之间旷日持久的冲突不仅破坏地区和平,而且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联合国安理会于2007年7月31日在第5727次会议上通过《第1769号决议》。该决议表示将在完全尊重苏丹共和国主权的情况下,与苏丹政府合作,协助处理达尔富尔的各种问题,并决定,为支持早日切实执行《达尔富尔和平协议》,设立初定为12个月任期的“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 “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旨在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以求达尔富尔冲突各方“停火”“解除武装”,实现对当地平民和人道主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护。
(三)“强制和平”话语和理念的作用及其评估
2014年10月,“联合国刚果特派团”负责人马丁·科布莱尔(Martin Kobler)在安理会发言称,“保护平民不仅仅是一项被授权的任务,这是我们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存在的理由,也是联合国的道德责任”。对于“保护的责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在报告中呼吁“履行保护责任”,如果一国“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随时准备通过安全理事会,依照《联合国宪章》“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作为“维和”的导向机制和动员机制继续发挥其作用。所谓“我们的共同责任”“人道主义干预”“使用武力来捍卫授权的使命”等,引领联合国主导的全球安全治理进入新方向,“维和”的集体行动超出了“维持”和“建设”,开始采取“强制/实施”的方式。世界在变,联合国“维和”的理念也随之而变,如此才能始终成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不可或缺而且卓有成效的工具。正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言,“在一个全球相互依存的时代,共同利益如果能得到正确认识,就会像我们共同人性的动力那样,将所有国家黏合在一起,为这一事业而团结奋斗”。
然而,围绕“强制和平”的一套话语和理念并非没有争议。当170多个国家的官方代表在2005年9月的联合国峰会上寻求“保护责任”的共识时,苏丹的达尔富尔很快被确定为这一新理念的测试案例,结果是国际社会由于缺乏政治意愿而未能通过考验。此外,在刚果(金)、马里、中非共和国等地方,类似不成功的“维和”行动充分显示出“和平”不能依赖“强制”,安全行动不能取代政治行动,因为军事力量仅仅是政治行动的辅助工具;实际上,“强制和平”本身改变和扭曲了政治进程,可能使解决问题变得更加困难。与此同时,许多会员国对所谓“保护的责任”提出质疑,因为“保护的责任”为未经另一国同意武装干涉其内政的可能性打开了大门,它甚至被用来作为破坏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借口。此外,围绕联合国“强制维和”规范框架的构建,一些国家积极寻求在规则制定的决策进程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而不仅仅是“规则的接受者”。正是由于很难获得国际社会持续和广泛地支持,所谓“强制和平”通常虎头蛇尾, 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更突出的问题还在于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与现实和操作中的“制度环境”产生矛盾,形成两者之间的张力,从而对安全治理的有效性构成挑战。联合国保护部队在前南地区(克罗地亚)部署的第一年,没有完成一项规定的任务,其无力感变得更加明显。实际上,联合国“维和”力量不能控制局势,反而为形势所迫;所谓“保护区”不过是在当时日益不稳定的条件下被包围的大型难民营。比如,联合国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履行保护责任”,却不同时具备国际保护的能力,没有解决“维和”部队将采取什么行动来解决危机的核心问题。联合国已经认识到上述问题,“维和”行动高级别独立小组在2015年的报告中提出,“持久和平不能依赖军事和技术干预手段予以实现或维持”,“政治解决方案必须置于优先目标,应始终以政治解决办法作为制定和部署联合国和平行动的指导”,同时,“冲突预防和斡旋调解必须重新受到重视”。上述意见随后被安理会以“决议”形式予以认可。
全球安全治理意味着国际社会在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做出决定和对集体问题采取行动的新方式的发展。从治理的主体来看,联合国是全球安全治理的主要平台,凝聚国际社会的集体行动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于和平之破坏”。作为联合国主导下的全球安全治理的关键环节,“维和”机制与行动并不是指向“权力制衡”或者“以暴制暴”,根本上承载着一种基于规则的治理。规则可以明确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治理的目标、方式、标准操作程序或例行程序,确定了应当予以遵从的准则,规定了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规则治理能够实现目标或者说其有效性与合法性,有赖于相关话语和理念的构建。
话语和理念作为导向机制和动员机制,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以及更为广泛的全球安全治理中发挥作用。整体来看,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在认知与规范层面深刻塑造了“维和”目标、方式与行动。理念所创造出的“维和”图景引领集体行动,聚焦合作的预期,充当“黏合剂”,而话语沟通及其传播发挥动员作用,支撑相关理念的“说服力”“渗透力”,甚至是“强制力”。与此同时,话语及其承载的理念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有效地发挥引领与动员作用,这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毫无疑问,“只有基于正确理念的安全,才是基础牢固、真正持久的安全”。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联合国“维和”行动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理念?“维和”理念顺应时代与历史的发展趋势和人类进步的潮流,本质上是人类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因此,通过可持续性发展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全的土壤,这一实践经验已被广泛检验,对于“维和”目标与对象而言,尤为关键;基于此,“可持续安全”“发展和平”的“维和”理念值得倡导。话语和理念的作用机制是“维和”行动的组成部分,也是联合国“维和”所代表的规则治理发生变化的原因。任何一种形式的规则治理总会发生变化,制度的变化产生于话语和理念的竞争机制。正如我们指出的,理念与人们在一定场域的实践密不可分,也反映着一定人群的利益诉求;话语是理念的呈现与表达,是理念传递的互动过程,尤其是用于倡导和传播一方偏好的理念。由此,承载着理念和利益的话语以及话语权的竞争是全球政治和安全治理进程中的必然现象。所谓“民主和平”“强制和平”,反映的是以欧美为主体的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和制度霸权,而“可持续安全”“发展和平”则代表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张。
当下存在复杂多样的安全理念以及话语的竞争,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负责任的大国,理应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有关话语和理念的提出者、倡议者和传播者。一方面,中国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政治解决优先”“谋发展,求和平”,推动相关话语和理念“如同铁路岔道上的扳道工一样”发挥引领作用,从而提升“全球南方”在联合国“维和”模式演进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中国维护联合国权威及其在安全治理中的主要平台地位,在此围绕“维和”理念广泛讨论和沟通,争论与谈判“适当性逻辑”,以汇聚国际社会应对“维和”挑战的广泛共识。毫无疑问,有效的全球安全治理和联合国“维和”行动,客观上要求有关各方不断扩大安全理念的契合点,推进安全理念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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