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朋超、吕刚凤:中国大陆期货纠纷在线调解机制之反思与完善

文摘   2024-09-13 20:30   中国台湾  

【作者】  

  丁朋超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吕刚凤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 月旦法学杂志2024年第351期,第117-135页

考量篇幅,已略去原文注释及部份内容,欢迎点击【阅读全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照。

本文17869字,预计阅读时间72分钟

#好文精选
#《月旦法学杂志》每期要目

摘要


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是中国大陆应对期货纠纷持续上扬、保障金融市场稳定之重要举措。透过检视既有立法及实践运行样态发现,该机制存在法律之规定缺乏统一适用性、调解与诉讼之衔接机制不成熟、平台处理案件之功能偏弱等问题。透过梳理域外期货纠纷调解机制可知,制定统一之调解规范、妥善处理调解与诉讼之对接机制、注重线上调解平台之功能发挥是制度良好运行之保障机理。统一期货纠纷线上调解之法律适用、注重期货纠纷线上调解与诉讼之衔接机制、提升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平台之运行功能是中国大陆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之制度完善要点


壹、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已逐渐渗透到传统期货交易领域,透过网络联通买卖双方,实现了交易之便捷和效率之攀升。但是,在为期货品种增加、交易量增长带来利好的同时,也面临期货市场网络客户端规模逐渐扩大,中小交易者涌入,造成期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涨之局面。例如,中国大陆发生的「光大8.16乌龙指」事件以及「中行原油宝」事件,给交易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增加中小交易者司法触达之可能性,中国大陆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该文件强调,须将应用线上之方式开展纠纷处理工作提上日程,发挥「中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网」等线上平台调解争端之效用,同时推动与法院调解平台数据流通、协同发展之方式,建立金融纠纷总对总线上调解与诉讼衔接架构。2020年,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助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证券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平台」实现数据融汇、联动协同,建立便民便捷的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平台,这标志着中国大陆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平台正式运行。虽然,中国大陆在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之建设上已经取得部分成绩,但是,现有之线上调解基础规则并非完美,在很多制度理念及规则上仍需要予以完善。本文即是在检视中国大陆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的基础上归纳现有问题,并在介评域外经验之前提下,提出可能之完善方案,以求教于方家


贰、中国大陆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之现状


一、现有期货纠纷线上调解之立法现状

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联合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该司法解释奠定了证券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制度应搭建样态之基调,并且大力推行该机制进入司法实践,促进其发展空间。多年之实践积累,「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于2022年4月表决通过,该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绝对调解权」,这标志着期货调解制度在中国大陆正式确立。期货纠纷调解制度作为调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经过不同阶段的发展,形成了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自律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这包括:由中国大陆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由中国大陆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6);由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5)、「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2018)等司法解释;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2014)、「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2014)等行业规范。

事实上,关于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制度之规定,法律条文之碎片化是其最大之特征,即呈纵向关系递进,但黏合性能低,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立法重叠、衔接困难之问题。受「立法宜粗不宜细」之立法政策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期货纠纷之调解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阐明具体之实施机制,由上开之司法解释等文件予以分列规定。正是受作为法律层级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之模糊规定影响,才导致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之制度规范泛化、缺乏有效之黏合度,阻滞了相关机制功能之有效发挥。例如,在明确线上开展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基调下,对使用线上平台之规定,将全国证券期货线上调解平台明确为官方平台,而地方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则在其文件中要求交易者使用其他线上平台。 

二、现有期货纠纷线上调解之实践现状

关于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的实践现状,主要从以下三个维度衡量其实效:第一,是否切实保护普通交易者之权益;第二,调解员队伍之质量如何;第三,调解平台的启用能否为纠纷解决带来收益。以下,笔者将透过中小投服中心以及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平台所公布的历年投资者保护信息,以及其面向广大投资者精准发布调查问卷所得出的数据统计,并结合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披露的信息为样本进行实践样态之勾画。

首先,关于期货纠纷调解机制是否确实起到了保护交易者权益之作用,以及对中小投资者是否进行了明确之维权指引问题。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显示,57.93%的人认为散户话语权弱,大约43%的人认为行权成本高。而关于投资者维权失败的原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自身缺乏法律和金融知识、法律制度不健全和被诉对象法律、金融专业水平更高。除此之外,对于调解之结果,投资者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对调解协议的接受度较低,详见文末表1。

其次,期货纠纷调解机构之调解组成人员结构呈单一化样态。从调解员来源成分之比例层面观察,以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为例,调解员来自金融市场机构的居多,占比高达46%。而市场机构之人员大多来自证券、期货公司,因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之身分,交易者从主观上即认为在调解程序中金融机构会受到偏私,进而对机构信任度产生质疑,在行动上向不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方向逃逸。此外,交易者只能从期货纠纷调解机构提供之名册上选择调解员,在对其身分背景一无所知之情况下,后续也可能导致不认可调解结果之情形,调解工作之开展存在半途而废之危险。据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公布的数据,其聘用的调解员来自金融市场的机构人员占据近五成,而自律组织和监督系统人员占比仅为一成。从单一人员组成之结构和拒绝接受调解协议之危险推断,当前制度似与坚持期货纠纷调解工作应该更侧重于双方利益之平衡,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之目的相悖,详见文末图1。

最后,调解平台使用频率不高。从现有实践观察,中国大陆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是线上调解和线上诉讼衔接之平台。同时,各个地区亦设置有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站,且各自开发了功能性平台,加之因各地发展不均衡之影响,智慧法院平台的建设不一,目前尚无法有效率地推进案件之衔接程序。由此导致了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不同平台间重复性之劳动无法避免,从而造成了平台使用者对程序之友好度不高的现象。此外,无法整合解纷资源,缺乏联动协同的工作配合机制,也是无法实现区域间数据共享、司法共建的因素。据资料显示,调解组织透过该平台进行调解以及投资者根据该平台申请调解的频次极低,该结论可在全国证券期货线上调解中心平台受理案件数量上得到佐证


叁、中国大陆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之问题


一、缺乏统一适用之法律规范

目前,中国大陆尚未制定出规范行业协会、行业调解之法律,行业协会、行业调解之规范准用民商事调解之法律规范。目前,中国大陆关于民商事调解之法律规范众多,大体上可分为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规范三个层次。就法律层面而言,包括「民事诉讼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司法解释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线上调解规则」、「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行政规范包括,司法部、各级政府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之「多元调解+速裁工作规范性文件通知」等。

由上开列举不难发现,中国大陆关于调解之制度规定呈现「散装」之样态,且对行业调解行为之指引性不强。最直观的证据在于,在现有关于期货纠纷线上调解之规定中,除了由最初展开试点到推广的司法解释之外,后续仍然是透过颁布系列司法解释之方法对该调解制度进行概括性之规定,对实践之指引性显然不强。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拟定之司法解释,更多关注于对各机制间之衔接,而在调解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后续之多元化解路径以及衔接路径的建设显得后劲不足。除此之外,各行业协会之调解工作,因缺乏统一法规之指引,缺乏规范性;且各地行业细则不一,也不利于期货纠纷之化解。

二、调解与诉讼之衔接机制不成熟

受制于中国大陆尚缺乏线上纠纷解决之统一规范,以至于纠纷之化解程序在调解与执行方面存在难以化解之壁垒。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在与其他程序机制之衔接上,存在以下难题:第一,法院难以承受所有纠纷涌入之重;第二,交易者倾向于采取行政投诉、信访等方式进行纠纷化解。

针对第一个难题,我们可以透过诉讼外纠纷化解机制予以解决。而针对第二个问题,则需要透过建立信访制度与其他纠纷化解机制之对接程序予以解决,易言之,在现有之纠纷解决机制中,立法者需考虑信访制度与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之具体衔接方法。遗憾的是,中国大陆关于该层面之现有规定无法令人满意。关于调诉对接之机制,中国大陆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委托调解等机制之衔接问题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存在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前与行业调解机构存在沟通不畅之问题,从而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之质量。

此外,「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第10条对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与诉讼端口之对接进行了规定,第11条则强调,经由调解组织介入所达成的民事协议为民事契约。但是,依据「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之规定,证监会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经过调查、核查之后,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之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而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调解协议经由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之效力。规则制定者赋予证监会此种权限,显然忽略了民事契约和调解协议在强制执行效力上的界分,似有公权力侵犯意思自治之嫌疑。

三、平台处理案件之功能偏弱

进入21世纪,诉讼的量级井喷与司法手段的种种瓶颈让各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掀起的全球性司法改革浪潮中纷纷制定了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的策略,而信息技术的发展造就了ADR在网络中的对应物──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借助网络技术解决纷争。事实上,在ODR机制创设之初,其初衷仅在于为了创建离线版本的纠纷化解机制,抑或是建立面对面程序的线上镜像。但是,随着技术之进步,时代对纠纷化解提出了更高的供给要求,中国大陆之实践证明,采用将ADR程序完全复制之方式应用到ODR平台是完全行不通的。事实上,作为外生型之ODR制度,其需要直面社会嵌入型问题之考量,这包括,ODR制度能否与线下ADR继续维持与其他社会制度之替代性关系;以及,现有之制度样态能否培植出内生型之ODR机制,并成为解决在线争议之主要路径。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中国大陆之ADR实践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严重制约,中国大陆民事诉讼上之两大传统解纷机制──和解与调解──均未能发挥预期效果。首先,自律精神之消解与自治水平之低下使和解难以成为中国大陆主要之纠纷解决方式。与英美法系频繁使用和解之经验相反,中国大陆和解制度之利用率很低。当事人在谈判博弈的过程中,「寸土必争」先于「退一步海阔天空」;因为欠缺专业性之指导,纷争解决变得散漫无际,问题焦点难以得到突出,本质矛盾无法化解。而素有「东方之花」美名的调解在中国大陆之发展明显落后于其他法治发达地区,具体表现为,首先,调解组织建设不健全。中国大陆之私人组织力量未能健康发展,政府依赖性过重,专业之调解组织及各行业组织异化为「第二政府」,中立性难以保障。其次,调解人员专业性不足。中国大陆调解组织对于聘任调解员之专业、学历要求并不高,聘用后相关培训工作之重视程度不够,加之相关岗位本来就存在分流就业压力之现实情况,调解员往往不具备系统的调解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缺乏专业调解的能力。最后,调解程序不规范。中国大陆虽已公布「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具体的调解程序规范以及调解员职业规范仍付之阙如,无法满足实践需要。

由此,发展线上调解可推进系统的调解制度改革,重构调解行业,打破传统调解的内外双重制约。线上调解建立在虚拟网络平台之上,必须依托于规范流程和制度体系才能运作。发展线上调解需要对调解进行制度化改造,促进调解程序更为透明、直观,使其操作流程变得可视化,满足程序正义之要求。大力发展线上调解制度,能够以革命性的方式替代传统调解落后过时的运作模式,带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化。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中国大陆目前之内生型ODR制度发展尚不成熟,由平台自发形成之纠纷解决模式比较单一,制度化程度不高。以淘宝「大众评审」为例,尽管这一内生型ODR存在不小的优势,每年解决纠纷之数量亦十分可观,但仍存有两大问题:一是高度之组织依赖性,即「大众评审」只能解决自身平台交易上之纠纷,与淘宝平台无关之争议无法进入该体系;二是这一机制在「民意」问题上、纠纷解决之专业性与透明度上亦存在制度设计漏洞。就淘宝判定平台而言,成为淘宝大众评审之门槛并不高,且尚未建立成熟程序机制避免评审受到不公正信息之影响,更没有一整套公正之评审程序体系。现实中,很有可能发生个人被「大多数意见」绑架之情形。

具体到中国大陆现有之法律文本,依据现有制度可知,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平台旨在为双方当事人、司法人员提供便利。但是,透过检视既有情况发现,平台自身之智能化性能有待提高,且功能开发力度亦有不足,不能有效满足线上辅助司法人员办案之需求。同时,受制于功能单一之因素,线上平台仅是将传统之线下程序简单搬运至线上进行,尚无法达到借助科技手段实现线上平台在纠纷解决层面的独特价值。例如,虽然中国大陆部分机构设置了调解平台,但是,通常做法是要求交易者先线下提供相关之材料,尔后再在系统进行线上填报。显然,线上平台并无法起到筛选、分类、评估之功能,徒增交易者之劳力、时间。

此外,不同机构搭建的平台也存在重复建设、信息交流不连通等问题,资源整合之效果堪忧。就现阶段而言,各调解机构或调解组织之数据仍旧沉睡于各自之平台之内,内部系统之信息均自产自用,鲜有交换共享。数以千万计之数据呈现信息孤岛之形态,法院之审务云、大数据中心等平台,与仲裁机构、调解中心等纠纷化解平台亦未实现数据互换、融通,信息壁垒高筑。此外,调解资源集中靠近,不仅不利于纠纷化解,还可能导致司法资源之供给不足问题。在现阶段,纠纷化解平台各自为政,而且平台系统也存在互不兼容之技术弊端,使得整个体系显得割裂且零散。中国大陆期货纠纷以行业调解为主流,各调解机构间之黏合度不够,协同度亦不足。但是,随着未来金融市场之联合度提升,跨行业、综合经营等新生事物之产生,「单兵作战」之调解模式显然将难以为继。目前,各机构指定使用之平台不一,平台入口亦不统一,面对各解纷机构平台互不兼容以及无法进行良性互动之局面,整个解纷体系将会变得混乱且效率低下,这显然不利于中国大陆金融市场之良性发展


肆、域外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之分析与借鉴


一、美国期货纠纷之调解机制

(一) 统一标准化之调解规则

为实现高效金融监管之目的,美国于2007年设立金融业监管局,英文名称为FINRA,该机构之定位为民间自律性行业性质之组织。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对证券期货类纠纷之化解贡献了极大作用,在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签订专门的纠纷化解承包协议后,成为美国最大的、专业性强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其工作的展开,以证券期货协会共同约定的「调解程序规则」为基础,为难以举证之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之调解服务。其中,该规则对调解协议之效力作出了强制履行的规定,金融监管局要求经营机构接受行业自律之监管,因而经营机构会受到调解协议之约束。虽然FINRA是非政府性组织,但其会员几乎涵盖了整个美国的证券期货公司,所以主动履行协议的会员占比极高。「调解程序规则」对案件范围、管辖、调解程序、调解员选定以及调解协议之效力均明确予以规定,也是纠纷化解所依遵之主要规范。

(二) 调解与仲裁程序之无障碍衔接

美国拥有成熟的期货交易市场制度,对于期货纠纷之解决,通常采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之途径,各大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创设期货仲裁机构,解决交易者与会员公司之间的争端。作为全美影响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设有规模最大的证券期货非诉讼化解纠纷平台。FINRA高度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路径之选择,如果当事人中途需要终止调解程序的,除非另有约定,单方即可向调解员提出申请而无需征得对方之同意;同时,透过规制设定确保在调解程序失败后,能够直接转入仲裁流程,反之亦然,从而实现了案件之无障碍流通。由于程序均在金融监管局机构内进行,因而在对接方面会显得更加顺畅。FINRA内设之调解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之前提下,会为其提供纠纷化解成本更低之「虚拟调解」,各方在进行「虚拟调解」时均须到场。如若FINRA无法促成纠纷之化解,当事人可向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 NFA)进行线上调解、仲裁之申请。NFA网站提供便捷之链接以及友好之用户界面,内置指引性表格,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即可。表格第8问之内容为「针对纠纷发生后所联系过的其他各方」,其中就有FINRA与CFTC等机构之选项,用以了解之前纠纷之化解方式。提交表格后,NFA会对表格信息进行线上处理。NFA有内外两个运作系统,分别是内部系统以及外部系统。当事人提交的表格经过外部系统的收集、过滤、归纳等步骤,相关信息会进入内部系统,分发给相应的负责部门甚至是具体的负责人。由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透过平台对筛选过的案件进行处理,平台提供顺畅的交互方式以促使各部门间之信息流通和共享,透过内网将数个子系统进行整合,便利了仲裁人员之信息调取。最后,由仲裁员提出解纷方案,再经由系统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且上开多数程序均交由系统自动完成。

(三) 部分协议可予以强制执行

作为金融业监管局之会员,需要签署一份格式文本,即「提交调解协议」,文本对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之协议效力进行了强制执行之约定,从而极大方便了调解协议之快速履行。FINRA采取两种不同之调解方式,一种为面对面之调解方法,一种为背对背之斡旋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而言更便利之调解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该协议即产生既定之约束力。依据美国之规定,在调解协议履行僵局发生时,可以直接转入仲裁、诉讼程序。同时,因FINRA拥有一定的执法权,所以,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其有权对违反规定之当事人作出惩罚措施。该强制约束行为,为调解协议之履行增添了砝码,并大大增加了其履行效率,详见文末表2。

二、英国期货纠纷之调解机制

(一) 调解与诉讼程序之衔接

英国之相关调解运作准则由英国金融服务局制定,该规则用于规范和约束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FOS)之调解程序,规则对调解之申请对象、管辖范围以及案件处理时效进行了详细规定。依据英国之相关规则,由FOS作出之裁决为纠纷解决之终局裁决,该裁决之效力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一旦中小投资者选择接受该裁决,且另一方为金融经营机构时,该裁决效力即具有强制之效力。同时,如若中小投资者接受协议方案之后,双方均不得再次针对此纠纷向FOS提出申诉。若出现投资者拒绝接受调解协议之局面时,FOS则不会对本次投诉再行处理,申诉专员作出之裁决也不对双方产生任何影响,此时,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另行起诉之方式,但起诉之内容应是申请法院针对FOS所作终局裁决之审查。事实上,在英国的实践中,出现诉讼之情况仍占少数,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FOS内设之评估机构,如果仅就协议进行审查,机构内部也能进行监督、协查。在笔者看来,由于裁决本身具有强制执行之效力,在任何一方拒绝履行该协议之情形下,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能够达到权利救济之效果。

(二) 明定相关主体之职责并受监督

当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方存在纠纷时,常规之权利救济程序应是向FOS进行投诉;当纠纷化解机构受理纠纷后,应在8周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还需要以明确之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可选择的其他维权途径,如不满意FOS对本次纠纷之处理结果,其可在6个月内就该结果提交金融申诉专员处理。

在标准化守则之规制下,金融调解机构应当遵循以下三项职责,以积极之姿态应对投资者之解纷诉求。第一,遵守办理期限之职责。在规定之期限内办理纠纷并完成争端之化解;第二,积极回应之职责。在受理当事人提交之纠纷后,应当进行及时回复;第三,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之职责。依据上开职责,对纠纷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资者应有之权利。目前,由于英国引入了第三方调解服务机构,实践中调仲体系呈现并行样态,约九成之投诉服务可以直接进入到调解程序。如果相关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未遵守「商业原则」第6条之公平原则,致使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遭受不合理之待遇时,其将会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之处罚。

(三) 官方一站式纠纷处理平台之建立

为最大化便捷当事人之解纷需求,英国FOS分别从电话、网站以及邮件等途径受理金融消费者之投诉,尔后由专门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才可进入后续程序。FOS在其官方网站构建了线上平台,该平台之运作流程主要分为三步。首先,金融消费者填写在线表格,由机构联络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之纠纷进行审查,在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受案范围之案件,安排金融专业顾问进行案件审理,但以必要为限;其次,由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化解方案进行选择,如果均不接受处理结果,则会导致调解失败,金融专业顾问可在双方会晤的情况下,再次提出处理意见。在意见仍旧被拒之情况下,则需要进入最后一步,即由高级金融申诉专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处理意见。如若金融消费者不认可该裁决,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当然,金融消费者亦可另寻其他专门之解纷机构,例如,可选择英国线上有效争端解决中心(CEDR)进行线上调解。除此之外,期货交易所自身平台一般与仲裁机构连通,以伦敦金属交易所为例,其内置仲裁机构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特需说明者系,英国线上法院「三阶段」纠纷解决模式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其程序设计以线上评估、线上辅助和线上裁判为擘画蓝本,在第二阶段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之目的。

三、日本期货纠纷之调解机制

(一) 标准化之行业调解运作流程

在日本,行业性金融纠纷需要由其金融厅指定之专门金融纠纷解决机构解决,并且机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解工作。依据日本法之规定,日本之行业性调解机构需要符合如下具体要件,首先,需要严格遵守「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主体资格之规定,即必须为日本政府机构之指定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时,才拥有法人调解之资格;其次,必须具备专业调解人员和专业调解技术。专业水平是调解人员必不可缺之技能要求,此外,法人经营所必须之注册资金和其他资源支配能力也必须得到保障;最后,对于专业调解人员之队伍组成也有一定要求,队伍内必须有一名相关领域的金融纠纷专家以及一名律师。如若开展一定业务,则必须制定明确之收费规则和完整之业务流程。对于机构自身制定之章程,除了应与日本之法律理念保持一致外,还应对业务流程和委员会之组成等方面进行具体设置。日本现有之期货行业调解具有以下特质:其一,非政府性行业调解机构是纠纷调解的主力军;其二,民间行业性调解需要接受行政指导以及监督。

(二) 横断化之纠纷解决模式

证券和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Financial Instruments Mediation Assistance Center, FINMAC)是日本政府专门指定之金融纠纷解决机构,该机构在早期即引入了英国的FOS制度,目前已搭建了统一跨部门咨询、投诉之平台,且已达到一体化营运之样态。当事人需要在FINMAC官方网站上提交咨询、投诉表格,或者直接打电话、发邮件联系FINMAC,即可开启线上纠纷处理申请程序。其中,咨询、苦情与纷争处理是解决争端之必经程序,具体流程如文末图2所示。FINMAC收到当事人之投诉、咨询申请或者来信来电之后,平台会将投诉转发给金融业务经营者等,随后,线上调解平台之案件管理人员会协助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协助当事人预约调解时间。统一之线上平台确保了案件信息共享之可能性,即案件信息和更新纪录对FINMAC员工来说都是公开和透明的,可以随意访问,了解各种案件之最新进展。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调解机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同程序的适用情形以及目的,还需详细告知相关之权利和义务。随着「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公布,日本在该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同意投诉之范围、纠纷处理之限制以及各机构对纠纷处理之应对,从而进一步打破了行业之壁垒,横断化、一体化之纠纷解决程序应运而生。一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使争端化解能够综合化、一体化以及平均化,最终达到各解纷程序之间的顺畅衔接。

(三) 课予金融机构之单方义务

一如前述,FINMAC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非诉讼纠纷金融调解组织,其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之前提下,与经营机构提前签署「实施程序基本契约」,要求金融机构在纠纷发生后,受其管辖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因而,当争端被顺利调解之后,金融机构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责任限制。与之对应的是,自然人投资者无需接受此等严苛之限制条件,例如,在投诉、斡旋程序以及调解结果之履行方面,投资者有更多自由之选择。采用课以金融机构单方义务之举措,能够有效实现保护投资者之立法初衷。此外,对于金融机构之约束,还体现在「半强制性」之管辖方式上,在签署「实施程序基本契约」后,将进一步约束机构对调解协议之履行行为,且要求金融机构告知投资者其与行业纠纷调解组织已经签署该协议之事实。但对于斡旋结果,投资者却有选择认可与否和履行与否的权利。

四、域外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之启示

(一) 制定统一之调解规范

从前述介绍可知,相较于英美之规定,日本关于行业性调解机构所展开工作之要求较为严苛,且采用专门立法之方式予以规定。就中国大陆而言,目前关于期货调解方面之规定,除了「人民调解法」以及部分司法解释之笼统规定外,其他散见于规范性文件以及「民事诉讼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专章专节之中,尚未有一部统一规范行业调解的规则,从而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之问题。虽然,「期货和衍生品法」透过交易者保护专章之方式,使得中国大陆立法对交易者之保护制度呈现体系化和规范化之表象,但其也仅是概括性的规定了投保机构拥有相关纠纷调解之权力,未就具体规范予以细化。这种做法,不仅对法律之权威性造成冲击,也影响调解机制在法律体系中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在立法本身缺乏体系性之情况下,也不利于投保机构行使相应职权。在法律规则模糊之情况下,行业协会、地方调解部门等不同调解机构之间工作衔接也存在缺位现象。而在法规的适用上,为方便调解工作之展开,期货行业协会和投保机构在法律框架下自行制定细则,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一等问题。由此,中国大陆可借鉴日本关于行业机构之规制措施,和期货经营公司提前签署协议,从而获得纠纷之管辖权,以期减少规则适用层面之争议。

(二) 妥善处理诉讼与调解之对接机制

英美日等国家透过成立解纷中心模式、设立投保机构等模式,在表明倾向保护投资者之立法理念的同时,也表明了其对多元化纠纷处理方式衔接机制之重视。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之期货纠纷调解存在机构「多头组织」之问题,该问题不仅对与法院、其他调解组织以及仲裁机构之程序衔接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也与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之衔接上困难重重。此外,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对接机制之适用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展,目前尚未发挥出调解作为纠纷化解排头兵的作用,透过行业调解化解纠纷之案件数量目前占比较低。期货纠纷相关方法之对接,应当是一套良性循环的分工配合体系对制度的支撑,以网络科技手段等方式加以辅助。中国大陆可参考域外做法,引入「单方强制调解」制度,再辅之以「委派调解」等诉调对接机制,从而有效畅通对接机制。

(三) 注重线上调解平台功能之发挥

从日本以及英国之经验观察可知,其透过整合纠纷解决之资源,以建立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目标,将机制依托于平台运行,从而实现了有效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目的。显然,该运行平台设计之机理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撑,独立系统之开发显然处于前提地位。在依托技术之基础上,透过数据管理以及核心集成系统之加成,达到一体化线上纠纷平台化解纷争的目标。该平台之推进分为三个层层递进之阶段,首先是线上评估阶段,其次是线上调处,在上开两阶段无法化解之后,再由法官介入。中国大陆可以对线上平台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建设,例如,在数据库之应用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为实现有效之数据融通,可在数据库对接端口上实现开放式处理。同时,亦可探索由相关机构统一监管之期货纠纷非诉讼解决平台,为增加投资者以及经营机构对该机制的友好度,可设置相应之评估系统,用以评价调解机构之解纷服务,并增强其互动性


伍、中国大陆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之完善


一、统一期货纠纷线上调解之法律适用

(一) 增设统一规范以实现对线上调解工作之指引

一如前述,目前中国大陆关于期货市场之主要立法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该法律对期货交易之民事、行政、刑事违规事项进行了概括规定。但是,仅依靠一部民事实体法难以囊括所有纠纷调解之具体细节规范。对调解规则进行完善,是实现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有效指导的基础,也是实现调解方式进一步规范化之前置条件。由此,据「法无授权不可为」之一般法理,建立统一之关于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法律显有必要。在笔者看来,中国大陆似应制定「线上调解法」以统一实现对调解工作之规范。在「线上调解法」之指引下,后续亦有必要对相应之行政规章、行业细则进行细化处理,从而实现对期货纠纷线上调解规则之有效指引。

此外,调解机构之兴盛与调解机制之配套是否完善密切相关,完备之调解机制也保障了期货调解市场的有效运行。由此,中国大陆意图实现对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工作有效指引之另一核心工作应是尽快制定以及及时公布相应之调解细则,促使期货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这些细则主要应体现为对调解程序规则之完善,调解程序规则应包括期货纠纷调解机构的受案范围、管辖以及案件承接方法、当事人提出申请、办案机构受理以及进行调解等多重内容。在明确调解程序之时,亦应明确期货纠纷示范性条款之统一,示范性条款对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而言,能够帮助调解工作顺畅开展,就交易者而言,纠纷化解之指引性也更强。此外,还需对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自身之职能定位、期货纠纷调解机构之人员组成和运行等具体方法一并予以明确。

(二) 细化期货纠纷调解之现有规则

中国大陆于2019年发布了全面实施深化司法改革之文件,并明确了未来工作之重心为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据中国大陆之政策导向,期货纠纷因其所具有之新颖性及多发性,更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导向之要求,对期货纠纷着重采用调解之方法更符合政策导向之本意。只是,中国大陆现阶段关于期货纠纷调解之立法规范缺乏统一性,制度设计亦与现有之期货纠纷发展现状不相符合,故有必要整合现有之纠纷解决法律文本,以行政规章之方式制定并颁布「期货纠纷线上调解规则」,同时根据现实情况和期货市场之发展需求,不断完善相关之配套细则与格式文本,以形成位阶鲜明之法律体系,从而构造出层层递进之成套期货纠纷调解体系。

笔者的具体构想为,首先,在将来之工作推进计划中,应注重期货纠纷之顶层设计,在顶层框架之涵摄下,形成在中国大陆地区可统一适用、系统全面之期货纠纷线上调解规则。透过立法与实践之配合,将改革效益发挥到最大化以收获法治成果。其次,应在部门规章之统摄下,证监会设计监管运行机制和内容,下接期货纠纷调解中心的守则和细则,搭建出由部门规章落实到业务细则之体系,实现从模糊概括化之立法转变成精细化之立法,从而构建期货纠纷行业调解之法律根基。再次,应消除各纠纷调解机构在规则制定和适用上之空白及冲突之处,依托统一之期货纠纷调解规则,以明确期货业协会等投保机构的职责以及管辖范围等,从而确保衔接机制在各机构之间的通畅运行。复次,赋予证监会相关之监督权力。虽然,依据现有规则,证监会不能介入具体之民事纠纷,但是,其仍然可以对纠纷调解机构的工作开展以及运行日常进行监督,从而保障各机构之运行秩序。最后,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可视情况定期组织培训、采用提供专业支持等方式,对易发、频发之期货纠纷类型进行宣传和引导。

(三) 优化期货行业调解之相关规则

目前,由于欠缺相应之顶层设计,中国大陆各个期货纠纷行业调解协会制定了隶属各自之调解守则,这种繁杂之局面一方面不便于交易者进行维权,另一方面亦为期货调解程序之滥用埋下了可能之隐患。由此,为方便交易者行权及避免程序滥用之危险,宜应规范期货行业调解之使用规则。具体方法包括,首先,赋予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之指挥权。目前,中国大陆调解组织布局分散,且工作交流不足,由此导致机构之间在平台上进行联动运转之效率低下。笔者认为,中国大陆有必要赋予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相应之指挥权,在中心之统一协调下,可避免调解机构权力范围交叉、增加重复劳动以及浪费调解资源。中心亦可结合交易者地域分布特点以及期货纠纷案件之难易复杂难度,集合调解力量有的放矢。

其次,透过示范性条款明确各调解机构之管辖权。一如前述,期货行业协会和投服中心在法律框架下自行制定细则,可能会导致案件解决在后续面临调解方式适用不一致之问题。为方便期货调解机构之业务展开,中国大陆可借鉴日本针对行业机构的规制措施,采用与期货经营公司提前签署协议,从而获得纠纷管辖权之方式,从而减少规则适用之争议。

最后,优化调解员之具体选任资格。期货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参与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大多为期货业协会之会员,对调解之专业性要求显然偏高,配齐调解员专职队伍,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之调解人员现有必要。期货行业协会可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期货纠纷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依比例核定调解员岗位。同时,在比例设定上,应提高专业性、独立性强之律师、高校教授等比重,且应注意不同省份和地区之调解员数量均衡问题。此外,亦可考虑聘任包括退休法官、高校专家、仲裁员、资深律师、行业专家等在内的专业人士就职兼职调解员,建立专、兼职结合之调解员人才库等。

二、注重期货纠纷线上诉调之衔接机制

(一) 推动调解与审判程序之对接

依据中国大陆现有之诉调对接机制,线上纠纷解决机制间之衔接程序主要体现为线上调解与线上诉讼之无缝式对接机制。在倡导一站式化解争端之背景下,两者间之程序衔接应当考量矛盾性质、化解纷争成本等方面因素,从而达到整合解纷资源之目的,为不同司法程序间之衔接助力。

具体之衔接设计如下,首先,做好调解机构与法院间之沟通前端。法院将案件委托至调解机构之前,应当与调解机构进行妥恰交谈,以便双方做好对接。在经过双方当事人之同意之后,法官应透过及时释明之方式告知当事人享有之权利及程序轨道。此外,在选择案件适用之规范上,鉴于目前行业调解规则有限,双方可透过联席工作会议方式,不定期地针对期货纠纷之受案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探讨并作出统一解释。在业务开展上,法院应对委托调解之案件及时跟进,并进行程序规范、业务指导,以及对疑难案件进行协调等。

其次,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以提升对接之效率。随着线上平台以及可视化管理技术之应用,目前已实现了程序转接之可视化效果。在对接工作中可具体采用如下流程,第一,针对需要委托调解之期货纠纷案件,法院应在平台上编设案号,并设置期货纠纷调解之最长时效,调解期限截至且未启动调解的,该案件将会自动转回至诉讼程序。第二,接受委托进行纠纷调解之机构,应对该案件进行专门案号的编立,并将案件负责人、相应调解员以及调解工作进展等问题输入集中调解管理的平台。

最后,调解与审判程序对接困难之消解方法。目前,中国大陆法院内部已形成一套完整之案件运作程序规范,且适用性较强。但因该规范之内部适应性,在与调解机构进行衔接时,例如,在程序之规范方面,在启动程序、征询当事人意见以及材料转接对接等问题存在不一致之情形,对调解工作之顺利开展造成阻碍。针对上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具体消解之道:其一,针对期货纠纷调解启动机制之问题,应对其使用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且固化;其二,对于书面征询工作,在完成委托之前,应提前了解当事人之意愿并做好存档工作,以实现办案效率之提升;其三,在案件办理期限上,委派案件之纠纷处理期限最长可设定为三十日,其中,法院委托之调解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之情况下,办理期限可设定为十五日,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期限应更短一些,可设定为七日。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复杂之期货纠纷案件,若属于疑难、复杂、群体性之案件时,可适度延长调解期限,以实现诉调程序之弹性保障。

(二) 探索线上仲裁调解之合一模式

关于期货纠纷调解与期货纠纷仲裁程序之衔接机制的有效办法,英国FOS提供了值得借鉴之方法。依据FOS之规定,其内部设置了投诉、调解和裁决程序,由于前开程序由同一机构主导,故运行之顺畅度颇高,倘若在裁决不成之时,当事人还可透过诉讼化解纷争。具体到期货纠纷调解与仲裁之程序衔接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大陆可根据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之第六套规则,推行MED-ARB之方法,即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之调解中心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在后续采用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纷争。后续所作之仲裁裁决,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均可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为保证MED-ARB方法之有效落地,可以采用期货纠纷调解机构与仲裁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之方式,共享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给予当事人更多选择之机会。同时,为进一步保障纠纷化解之效率以及降低解纷之成本,如若选择先进行调解后又进入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约定继续由共享名单上之调解员担任该案件之仲裁员。

(三) 区分协议类别赋予不同之执行效力

虽然,中国大陆「期货和衍生品法」赋予了普通交易者「绝对调解权」,但是,对于期货经营机构与交易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协议之保障机制却没有涉及,这显然属于立法疏漏。为切实保障普通交易者绝对调解权之真正落实,笔者认为可透过如下方式实现,首先,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目前中国大陆期货纠纷行业性调解之短板在于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无法强制执行,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存在经营机构推诿、不配合司法确认以及履行难之问题。规定由普通交易者一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时,除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外,应直接赋予调解协议之强制执行效力。当然,也可以由期货纠纷调解机构与法院对接,进行调解协议效力之赋予。这种做法在中国大陆实践中已有初步探索,例如,总对总期货纠纷调解平台是诉调对接的官方窗口,致力于向普通交易者提供一种低成本、便捷高效的解纷方式,透过线上提交纠纷申请,在办案机构受理后,进行网上的司法确认环节。其次,中国大陆可借鉴美国和日本之经验,设定普通投资者相应之倾斜保护方法,并规定期货业协会作出之调解协议具有对证券经营机构之「单方强制执行力」。例如,在当事人申请调解时提供「提交调解协议」之格式化文本,并规定在提出强制调解申请时,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签署「履行调解协议承诺书」;同时应明定倘若普通交易者提出调解要求的,期货公司一方必须接受且不得中途退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仅有投资者对于是否接受调解结果具有自主选择权,期货经营机构则必须接受调解协议。最后,进一步优化小额诉调程序。小额诉调程序之使用对象为标的额较小之期货纠纷,在调解工作站之相关斡旋下,可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协议之约束,且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之义务。

三、提升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平台之运行功能

(一) 建立一站式纠纷调解平台

从当前之发展趋势观察,高速涌现之集约化数据正经历从网络技术跨入商业辅助工具之态势。与之相应的是,现有之矛盾争端化解,开始转向异步调解、仲裁、诉讼之发展趋势。为此,在进行纠纷处理机制之搭建时,必须打破各种争端化解平台各自为政之信息孤岛态势,透过突破数据壁垒之方式实现资源之整合,由此,建立一站式纠纷调解平台极显必要。在笔者看来,构建期货纠纷之线上平台,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就其纠纷化解选择合理之救济途径;同时,平台所拥有之强大的识别功能和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帮助当事人对自己之诉求有更加清晰且精准之判断。一如前述,目前中国大陆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类型之司法平台,但是,囿于分散化管理之实际,目前尚未形成一体化之样态,距离现有之纠纷解决需求尚存差距。事实上,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纠纷,实现司法资源之合理配置,形成纠纷化解调解先行之治理模式,从而使进入法院之案件数量呈倒三角式下降,如文末图3所示。漏斗式纠纷化解途径,能有效打通纠纷化解之管道,并盘活现有之解纷资源。透过重新塑造纠纷化解网络格局,联通集约化、联动性之网格体系。

当然,平台之运作仍需遵循一定程序,为实现平台运作功能之最大化,笔者认为,期货纠纷一站式处理平台应遵循线上咨询、线上评估、线上调解、仲裁服务、诉讼服务等五个阶段。其中,最难阶段在于线上咨询之建设,开发者有必要根据平台之测试和运行不断完善该项功能之开发。作为前置程序之线上咨询,应当发挥其对纠纷过滤之功能。原因在于,不是所有的期货纠纷当事人都能准确概括其案由及争议焦点,此时,就需要对案件进行过滤,以达到分流之效应,对于那些不需要透过法律解决之分歧预先予以排除。在咨询的前端程序,应当将程序救济之选项、利弊告知当事人。另外,需要透过当事人对案情之陈述,判断是否有需要透过诉讼途径解决该纷争,因为大部分需要法官审理之期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之争议仅体现为协议之强制执行问题,与实体之争议无涉。

在经过第一阶段之案件分流后,案件即可进入线上评估和调解程序。线上评估和调解程序亦处于核心阶段,在该阶段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将大部分纠纷化解,这无论对于期货纠纷之解决,还是司法资源之节约,均是有利的。在线上评估阶段,可由案件专员介入,以便更好地协助当事人整理现有之证据,且可透过纠问式之方法将纠纷提前化解,达到纠纷在前端解决之效果。事实上,在该阶段可借助第三方人员提供服务之方式,亦能达到纠纷解决之成本低廉之目的。

(二) 提升平台之辅助功能

随着现代科技之发展,司法领域正在发生深刻之变革,线上调解平台之诞生正是技术进步之使然。但是,就笔者看来,线上调解平台与科技并未形成有机结合体,现有之平台运作仅是将传统调解流程搬运至网络而已,科技助力之效果并不突出。例如,笔者透过法律服务中心协调办理的一起群体性纠纷案件发现,当事人在申请司法确认时,即便纠纷解决者运用了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因为办案方式不智能,案件数据依靠法院办案人员人工录入的方式,这不仅降低了办案效率,还耗费了大量之人力物力成本。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案件已经录入证券期货调解机构数据库之前提下,显然可以免除该部分之重复劳动。

笔者建议,为加快落实运用线上方式化解争端之相关司法意见,中国大陆应透过对平台深度开发之方式,提升平台之辅助功能,尽力实现案件快立快办之目标。一种提升平台之辅助功能可行之办法即是建立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制度。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制度是一项借助电子化方式实现无纸化归档之新型归档制度,该制度要求当事人及纠纷解决者可透过「智慧调解系统」和「文书智能辅助系统」,辅之以文本挖掘等技术手段,实现办案之智能化和无纸化。当然,如若确有需要存放之纸质版原件,可采用扫描或者其他电子方式进行归档管理即可。就电子卷宗之使用而言,可透过加强资源整合,有效联通各方主体的数据,整合解纷资源,摒弃繁琐之重复劳动,例如,可对纠纷当事人之身份情况、诉求以及法律事实认定等部分进行一键填充,各纠纷调解机构间之数据库,如判决文书、仲裁文书等,实现相互联通,提高大数据分析的灵敏度


陆、结语


为应对因期货品种增加、交易量增长带来的期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涨之问题,中国大陆意图透过建立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制度之方式予以化解。但是,该机制在顶层设计、技术操作、运行机制等层面仍存在诸多改进空间。本文即是在勾画中国大陆现有之期货纠纷线上调解制度之基础上,分析现有之问题,并在考察域外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出了可能之完善方案。限于行文重点,本文尚未触及区块链技术、元宇宙等在期货纠纷线上调解机制之具体应用,对此类问题之讨论将是笔者今后关注之重点。

文字整理|黄娟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月旦知识库

尽享全文阅读


如何登入月旦知识库

  1. 请向您就读/任教的学校图书馆、所属单位联系是否已开通服务。

  2. 若未开通,欢迎申请试用月旦知识库,向学校图书馆、所属单位进行推荐(申请试用链接:https://www.lawdata01.com.cn/anglekm/intr/down1.htm)。


用户服务/开通试用

用户服务:北京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2003室

邮    编:100086

电    话:010-62196688

Email    :1045798934@qq.com


开通试用: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一区2号楼(通用时代中心A座)

电    话:010-57933079

Email    :zhang_shuo@cepiec.com.cn


月旦知识库
优质华文学术资源平台 收录作者直接授权之核心文章,内容涵盖五大学科:法学、教育、经济、管理、医护卫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