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学教室》
出版周期:月刊
理 念:学子稳固根基 开创法律学子新思维
合适对象:本科、硕博研究生
简 介:
从基础的法律学习到法律议题的深度剖析,奠定健全理论基础。是法律系莘莘学子在指定教科书之外,提升功力必读的第二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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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回复【新刊】直达月旦系列杂志每期要目
权利作为一个广泛被使用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法律赋予人民实现其利益之一种力量,而在外语世界中常以同一词语指涉法律与权利,例如droit(法文)或Recht(德文)。在本期中,新闻法律讲座专栏涉及法律所赋予行使的权利范围与内涵。许晓芬老师在「商标的维权使用」一文中,介绍欧盟法院阐释商标功能之真实使用的权利行使要件…。王志诚老师在「股东提案权受侵害之救济」一文中,以实际案例分析公司法所赋予股东之提案权之权利行使的内涵,并论及其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为何。
在行政救济法领域中,萧文生老师在「诉愿法之利害关系人」一文中,有精彩论述。利害关系人系指,违法行政处分之结果致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损害,若仅具经济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实上之利害关系者不属之。判断有无利害关系之判准系个别法律之解释与适用,有时须援引保护规范理论。惟在欠缺保护规范之法令时,是否以及如何援引宪法基本权利,尤其在法律提供之保护不足或者基于行政裁罚便利考量,以形式名义人代替实质行为人受罚,但财产权真正受损害者为行为人,得否允许其提出行政救济。
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中,林钰雄老师在「主体、客体诉讼与没收参与程序」一文中,以财产犯罪之犯罪所得没收如涉及第三人之财产,如何加以判断与进行追诉程序与宣告没收。
违反目的拘束原则的检举达人──谈行车记录器检举民众交通违规的证据能力/李惠宗
诉愿法之利害关系人/萧文生
人的保证与物上保证之竞合/杜怡静
反诉之提起/林洲富
中止未遂之「因己意」/吴耀宗
主体、客体诉讼与没收参与程序/林钰雄
要保人放弃处分权之效力/李志峰
股东提案权受侵害之救济/王志诚
商标的维权使用──从欧盟普通法院BIG MAC案谈起/许晓芬
排除妨害及返还占有之选择──K库房案Ⅰ(物权篇)/贺剑
公法类
行政罚行为个数的认定(最高行110上495)
民事法类/曾品傑
医疗行为过失的认定(最高院111台上2105)
刑事法类
内线交易罪的犯罪所得计算(最高院108台上大4349)
搜索扣押之近来法律问题
违反目的拘束原则的检举达人──谈行车记录器检举民众交通违规的证据能力
李惠宗
中兴大学法律专业学院教授
【案例】
许多人都感受到,最近接到交通违规罚单,其所附违规照片大部分出自「民众检举」。而所谓民众检举大部分是经由行车记录器所录存,经由撷取部分「证据确凿」的记录,作为交通违规开罚之依据。
虽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1容许此种检举,且此种类型事实,大致无可狡辩而否认该事实的存在,但在法律上,此种经由所谓「检举达人」类型的检举,既系由行车记录器所录存。而该检举之影像,基本上涉及当事人社会活动的个人资料(下称「个资」),此种任意搜集他人社会活动的个资,已属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违法搜集他人个资。其进一步的问题是,将该个资用于检举他人违反交通法规或其他法规之用,则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在行政法上即有探讨余地。
【争点】:
一、证据能力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
二、检举达人所撷取的照片,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依据为何?
三、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受理,并作成裁罚决定,以对检举人有所交代?
【关键词】: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自由心证、目的拘束原则、目的外利用、对当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诉愿法之利害关系人
萧文生
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甲营造公司承揽乙公司丙港A号码头新建工程,主管机关派员至现场查核时,发现A号码头新建工程因营建工地内防尘布、防尘网破损或未完全覆盖堆置之物料,影响防制效果;车行路径实施防制面积未达80%,营建工地内或洗车设施至主要道路之车行路径粗级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配料)铺设厚度不足,影响防制效果;裸露地表覆盖之防尘布或防尘网有破损或损害,影响防制效果等缺失,未采行有效抑制粉尘之防制设施致影响防制效果,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3条第2项暨营建工程空气污染防制设施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及第9条规定,因此,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62条第1项第4款及公私场所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应处罚锾额度裁罚准则规定,科处工程营建业主乙公司新台币10万元罚锾,并限期2个礼拜内改善完成,届期不改善,按次处罚。甲营造公司对此罚锾处分不服,提起诉愿,盖甲、乙工程契约中约定,甲于施工期间违反环保法令时,乙得对甲处以违约金等不利措施。诉愿受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本件诉愿案?
【争点】:甲营造公司并非罚锾处分之相对人,是否得提起诉愿?
【关键词】:诉愿、利害关系人、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法律上利益、保护规范理论
人的保证与物上保证之竞合
杜怡静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甲为乙出具未定期限之保证书,于新台币7亿2千万元限额内连带保证乙债务人对A银行之现在及将来所负之一切债务。同时甲又提供价值3亿之土地其所有之土地担保上述乙与A银行之债务。乙于87年、89年间陆续借取三笔借款,金额合计7亿4千5百76万元,清偿期届至时。A银行除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受偿部分债权,尚欠本金5亿3千4百4十万2千809元及利息暨违约金外,另诉请乙及连带保证人甲清偿借款,于5亿7千6百万元内负连带给付责任。甲主张就其应负保证责任范围扣除上揭抵押物受偿之金额。是否有理?
【争点】: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为同一人时,该负双重之分担责任或仅需负单一之分担责任之问题──保证人同时为物上保证人时,得否主张其保证责任应扣除物上保证已清偿之部分?
【关键词】:保证、连带保证、物上保证
反诉之提起
林洲富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
【案例】
甲主张所有A土地遭乙无权占有,甲依据民法第767条第1项规定之物上请求权,向A土地坐落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返还其无权占有之A土地。试问:(一)被告乙抗辩当事人有租赁关系存在,并于本诉系属期间,为此提起反诉确认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原告甲不同意被告乙提出之反诉,被告乙提出之反诉是否合法?(二)原告甲于诉讼系属中,发现被告乙有将部分A土地出租予第三人丙,除追加丙为被告外,并请求被告乙给付无权占有土地之不当得利,被告乙反对原告甲之追加丙为被告与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原告甲之追加第三人丙为被告或对被告乙请求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
【争点】:反诉系原告对被告起诉后,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同一诉讼程序中,其于符合法定要件下,可对原告提起之独立诉讼,由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原告之本诉及被告之反诉,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之诉讼制度。准此,本文探究之主题为提起反诉之程序与要件,故首应分析提起反诉之期间与程序;继而依序讨论反诉有何限制;最后说明被告乙提起反诉,或原告甲追加被告丙与不当得利之诉讼标的,是否合法?
【关键词】:本诉、反诉、相牵连、诉讼程序、言词辩论
吴耀宗
中央警察大学法律系教授
【案例】
深夜时分,甲头戴球帽与脸戴口罩,藏于巷道暗处,伺机等待「猎物」出现欲以性侵。半小时后,有女子A只身走进该巷道,甲见四下无人,认机不可失,遂尾随其后轻踩脚步靠近。俟至该巷道深处时,甲从A背后奋力一击,A当场昏厥,甲将A拖至停放于路旁汽车后方,将其宽衣解带正要性侵之际,突发现A竟是平时经常帮助他的同事。甲一方面不忍心下手,另方面亦担心万一A醒来可能认出人,故作罢匆匆离去。问甲之行为应如何论罪?
【关键词】:中止未遂、因己意、利害关系预期说、有利不利因素影响加减说
林钰雄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案例】
检察官起诉被告甲,涉嫌与于起诉前死亡之乙,违反证券交易法共同对丙公司背信及侵占其资产。甲、乙两人因上开犯罪各有犯罪所得:甲因而获取(新台币,下同)5,460万元不法利得,随即悉数转汇入第三人X之银行账户,由不知情之X无偿取得;乙获取1,890万元不法利得,乙死亡后由继承人Y继承其全部财产。
本案第一审审理中,X以其财产可能于甲案被没收为由,申请参与没收程序;Y亦以其继承自乙之部分财产可能被没收为由,申请参与甲案。第一审法院分别裁定准予X、Y之参与申请。试问上开准予参与裁定是否合法?得否撤销?有无救济途径?
【争点】:
本案涉及两组没收程序法的概念区别:其一是「主体诉讼vs.客体诉讼」,其二是「第三人参与程序vs.单独宣告没收」。案例所示相关争点,依照申请人X、Y,分述如下:
Q1、法院准予X参与甲案之裁定,是否合法?此乃一般主体诉讼之第三人参与没收程序问题,合法性要件关键在于,X是否属于甲案中财产可能被没收之第三人。
Q2、法院准予Y参与甲案之裁定,是否合法?关此,亦应先判断Y是否属甲案中财产可能被没收之第三人?若否,进一步的问题是,法院发现错误后,应否撤销及有无救济途径?再者,应如何剥夺Y继承自乙的不法利得,以及Y有何或有无程序权利?此即客体诉讼/单独宣告没收之相关问题。
【关键词】:第三人没收、没收参与程序、客体诉讼、单独宣告没收
李志峰
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经营餐饮业之甲于2013年1月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X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人寿保险(下称「系争保险」),保险契约约定保险金为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并约定受益人为其子乙;系争保险为年缴,缴费期数为二十期。甲于缴交第五期保险费时,以书面向X保险公司表示放弃处分权,经X保险公司受理后并出具批单送交给甲。于2022年时,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甲所经营之餐饮业发生严重的亏损,并积欠丙债务300万元。丙向甲催讨欠债未果,遂向法院申请核发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经合法送达甲后,经法定期间因甲未异议而确定。嗣后,丙查出甲有投保系争保险,且系争保险有保单价值准备金200万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争点】: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后,放弃处分权,除不得再变更受益人外,其就保险契约之其他权利,如终止契约收取解约金之权利,得否行使之?
【关键词】:要保人、放弃处分权、受益人确定、保险契约之利益
王志诚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录】
可○公司之外资股东提案修改公司章程之部分条款,不仅为积极型股东行动主义之展现,亦反映出当前台湾公司法第240条第5项及第241条第2项规定得以章程授权董事会以现金方式发放股息及红利或公积是否截然妥适之问题。虽然外资股东之提案,最终并未获得可○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但成功开启台湾公司治理之新页。
股东提案若涉及董事或监察人之解任、补选或改选、公司章程修正之事项, 实务上较易发生个数认定争议。就公司章程之修正而论,原则上固应将各个提案修正之事项计算一项议案,但因公司章程各个条文间可能彼此有所关联或连动,不乏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情形,若股东所提出公司章程之修正条文涉及二个以上事项,一旦列为二项议案而分别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发生彼此矛盾或冲突之情事者,实质上应解为一项议案。……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股东行动主义、盈余分派、定暂时状态处分
贺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案例】
甲公司在厂区(甲公司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了若干厂房、库房。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将A厂房、二分之一的K库房(用于堆放物品)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24万元,于当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公司支付了2021、2022年度租金,但是,没有在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该年度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甲公司另将厂区内的B厂房、剩余二分之一的K库房出租给了丙公司。
K库房有一个大门(上锁,乙、丙公司均有钥匙)和一条50米长的主通道。进入大门后,主通道第1-25米的两侧(「K库房外区」),由丙公司承租;主通道第25-50米的两侧(「K库房内区」),由乙公司承租。内区、外区的两侧区域也都有简易卷帘门,分别由乙、丙公司控制。按照各自租赁合同约定,主通道不属乙、丙公司的租赁范围,由甲公司管理、维护,仅供乙、丙公司进出各自租赁区域时通行;乙、丙公司均不得在主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丙公司长期拖欠租金。2023年2月20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解除整个租赁合同,并要求丙公司搬离,丙公司表示接受。2023年3月4日至5日(周末),丙公司腾空了B厂房,将厂房内的设备等物品移入K库房外区;由于面积不够用,还把大量物品(包括大型设备)堆放在通道上(在主通道第5-20米范围内)。
乙公司3月6日发现主通道被占用,自己完全无法正常进入和使用K库房内区。乙公司多次与丙公司交涉,但是后者已陷入混乱,无人理会。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介入,甲公司表示,乙公司欠付2023年租金,不补缴租金就别指望甲公司介入。不过,甲公司私下里多次要求丙公司将其在K库房内的物品全部清走,但丙公司无处可搬,甲公司也无可奈何。
乙公司想自行清走这些物品,但为此所需的大型设备也因甲公司阻挠,根本无法进入厂区。
2023年7月1日,乙公司起诉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丙公司清空K库房通道上的全部物品。丙公司辩称,乙公司尚未向甲公司支付2023年度租金,况且甲公司也没有提起诉讼,因此,乙公司无权提出上述要求。
请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基于训练需要,请以《民法典》第462条(或其一部分)为请求权基础规范。
【争点】:乙对丙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丙清空K库房外区主通道上的全部物品」。该请求可能对应于乙对丙的不同请求目标(即基于法律规范和个案事实所能得出的某一具体法律后果):一、返还对K库房外区主通道的占有;二、排除对K库房外区主通道占有的妨害;三、返还对K库房内区的占有;四、排除对K库房内区占有的妨害,以下逐一分析。
文字整理 | 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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