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学教室》第263期 - 2024年9月号

文摘   2024-11-04 20:31   北京  

(精彩锁定 请见文末)
《月旦法学教室》
  • 出版周期:月刊

  • 理      念:学子稳固根基 开创法律学子新思维

  • 合适对象:本科、硕博研究生

  • 简      介:

    从基础的法律学习到法律议题的深度剖析,奠定健全理论基础。是法律系莘莘学子在指定教科书之外,提升功力必读的第二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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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手札

地球暖化不仅影响陆地环境,亦影响大气与海洋,讨论各国对气候的保护义务之国际法基础,不仅有气候变迁框架公约与其相关协定,也涵盖海洋法公约。许耀明老师在「气候变迁与海洋环境保护」一文,介绍由小岛国关于气候变迁与国际法委员会向国际海洋法庭提出咨询意见,请求说明缔约国依据海洋法公约,有关对于环境保护之保护义务为何。…

金钱借贷是日常生活常见之债权债务关系,若彼此约定之权利义务内容失衡,则会衍伸出法律问题。在私法领域,陈俊元老师以「人寿保险契约强制执行之豁免与介入权」一文,对于保险法修正草案关于保险契约之强制执行之规定加以评析,其修正出于保险契约之要保人若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得否强制执行保险契约或保单价值准备金的争议。在刑法领域,张天一老师以「不正索债行为之刑事责任」一文,探讨债务人之借贷行为有无涉及重利罪,探究其与后续之索债行为的关联性并对其行为进行适当之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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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甘冒险行为之损害赔偿/姚志明

  • 不正索债行为之刑事责任/张天一

  • 科刑之一部上诉与检察官函请并办部分之关系/陈文贵

  • 人寿保险契约强制执行之豁免与介入权──简评保险法修正草案/陈俊元

  • 部分工时劳工之加班费计算/徐婉宁

  • 气候变迁与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法庭2024年5月21日关于气候变迁之咨询意见/许耀明

  • 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王玉全

  • 损害赔偿项目众多时之请求思维──K库房案Ⅱ(债权篇)/贺剑

  • 民事法类/曾品傑

        第三人反诉(最高院111台上598)

  • 刑事法类

      妨害儿童身心健全发育罪与伤害罪之竞合(最高法113台上339)

  • 我的著作怎么不一样了!?──论衍生著作以及著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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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项目众多时之请求思维──K库房案II(债权篇)


贺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案例】

甲公司在厂区(甲公司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了若干厂房、库房。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将A厂房、二分之一的K库房(用于堆放物品)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24万元,于当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公司支付了2021、2022年度租金,但是,没有在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该年度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甲公司另将厂区内的B厂房、剩余二分之一的K库房出租给了丙公司。

K库房有一个大门(上锁,乙、丙公司均有钥匙)和一条50米长的主通道。进入大门后,主通道第1-25米的两侧(「K库房外区」),由丙公司承租;主通道第25-50米的两侧(「K库房内区」),由乙公司承租。内区、外区的两侧区域也都有简易卷帘门,分别由乙、丙公司控制。按照各自租赁合同约定,主通道不属乙、丙公司的租赁范围,由甲公司管理、维护,仅供乙、丙公司进出各自租赁区域时通行;乙、丙公司均不得在主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丙公司长期拖欠租金。2023年2月20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解除整个租赁合同,并要求丙公司搬离,丙公司表示接受。2023年3月4日至5日(周末),丙公司腾空了B厂房,将厂房内的设备等物品移入K库房外区;由于面积不够用,还把大量物品(包括大型设备)堆放在通道上(在主通道第5-20米范围内)。

乙公司3月6日发现主通道被占用,自己完全无法正常进入和使用K库房内区。乙公司多次与丙公司交涉,但是后者已陷入混乱,无人理会。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介入,甲公司表示,乙公司欠付2023年租金,不补缴租金就别指望甲公司介入。不过,甲公司私下里多次要求丙公司将其在K库房内的物品全部清走,但丙公司无处可搬,甲公司也无可奈何。

乙公司多方协调无果后,于3月11日聘请一些搬运人员,并租用第三方搬运设备进入厂区(甲公司予以放行)和K库房。透过堆叠等措施,乙公司终于在当天将主通道内的全部物品移入K库房外区。乙公司为此支出了设备租赁和搬运人工费用(合称「搬运费」)共计1万元。

3月6日至11日,因为丙公司的物品占据了K库房主通道,乙公司放置在K库房内区的产品无法运出,导致部分产品因保质期经过而报废,发生损失3万元;部分产品因保质期缩短而被迫打折出售,发生损失2万元。此外,乙公司在此期间生产的部分产品无法运入K库房存放,而只能暂存于他处,发生费用5,000元(「暂存费用」)。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由于甲公司应当对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故乙公司有权拒付租金;且K库房内区有一周时间完全无法正常使用,相应租金也应予扣减。请问:

一、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

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

【解题要求】

一、基准时:2023年3月12日,即,对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判断,包括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按照这一时间判断。无须考虑金钱债务的利息问题。二、若涉及未尽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如数额、合同条款),可以自行假设、酌定。三、若涉及相关抗辩或抗辩权,均假定已经主张或行使。四、在你认为必要的法律问题上,自行检索相应资料。

【重要知识点及关联法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584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第526条)、替代履行费用的赔偿(第581条)、减损费用的承担(第591条第2款)、无因管理必要费用请求权(第979条、第980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985条)、减价权(第582条)、减价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第583条)。

#贺剑:损害赔偿项目众多时之请求思维──K库房案Ⅱ(债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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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松、贺剑:维持合同或解除合同之分岔路──菊花买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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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交条例之行为数及紧急避难


林明锵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案例】

A社会公众瞩目人物,于2023年驾车出门后,B媒体狗仔队记者C、D跟车尾随其后,不断用长镜头相机拍照,A为摆脱C、D之纠缠,乃于E市之快速道路上不断随意变换车道并且超速超车行驶,C、D跟丢A后,爰以其车上之行车记录器,向E市警察局举发A有38次随意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及违规超速超车之违规事实,请求E市之警察局对A开单告发,试问:A之违规行为次数如何计算?A主张行政罚法第13条规定之紧急避难,不予处罚,是否合法?

【关键词】:道交举发、民众违规检举、行为次数、重复处罚禁止



自甘冒险行为之损害赔偿


姚志明

中原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教授

【案例】

甲与友人乙餐叙,而甲明知乙酒醉不适宜开车仍应乙之邀请而搭乘乙驾驶之A车返家。嗣后,乙因不胜酒力而注意力不集中,其驾驶之A车失控撞到路树,致使甲受伤。甲住院治疗,半年后出院后,即以乙驾车撞及路树致其受伤为由,诉请乙赔偿其医疗费自付额部分、半年无法工作之损失及非财产等损害赔偿。乙则以甲于明知其于酒醉驾车仍搭其所驾驶之车辆,乃属于危险中之允诺,构成阻却违法事由而主张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试问:何人之主张为有理由?

【争点】:

一、被害人之允诺得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

二、自甘冒险行为得为阻却违法事由之允诺?

三、乘客明知驾驶人不适宜驾车情形下,仍搭乘该车之损害赔偿。

【关键词】:自甘冒险、阻却违法事由、与有过失



不正索债行为之刑事责任


张天一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

【案例】

甲经营民间借贷,某日,因融资购买股票即将被券商追缴保证金的乙,为避免股票被强制卖出而蒙受亏损,前来向甲办理借款,乙告知甲因其家人罹病住院治疗,需支付医疗费用而欲借款,故甲、乙双方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期为2个月,月息为5分利(5%),甲将款项交付给乙时,即先预扣2个月的利息。2个月之后,乙未能归还本金,甲遂恫吓乙「我再给你一周的时间,到时再还不出钱来的话,你就准备下辈子坐轮椅吧!」乙因无力偿还,遂销声匿迹不知去向。甲为逼使乙出面处理债务,遂找上乙之母亲丙,并恫吓丙「叫你儿子赶快出来处理!不然到时你家突然失火就麻烦了!」丙因为感到害怕而报警处理。对此,甲之行为应负何刑事责任?

【争点】:

一、刑法第344条「重利罪」及第344条之1「加重重利罪」之成立要件为何?

二、在重利罪成罪与否之不同情形中,相关不正索债行为应负何刑事责任?

【关键词】:重利罪、恐吓取财罪、强制罪、追索债务



科刑之一部上诉与检察官函请并办部分之关系

陈文贵

中国文化大学兼任副教授

【案例】

第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基于帮助诈欺取财及洗钱之不确定故意,提供银行帐户之提款卡与密码予不详之人使用,嗣该不详之人与其所属之诈欺集团成员共同对于8位被害人施行诈术,而分别汇款至被告所提供之金融账户内,旋遭该诈欺集团成员提领一空等情,而论被告帮助普通诈欺取财及帮助一般洗钱罪,并依想象竞合关系从一重以帮助一般洗钱罪处断,量处有期徒刑4月,并科罚金新台币2万元,并谕知罚金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嗣检察官认为第一审判决对被告量刑过轻,而依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348条第3项规定,明示仅对第一审判决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诉(被告并未上诉)。第二审法院依检察官明示上诉之科刑部分调查审理后辩论终结,并定期于2022年11月15日宣判。惟检察官于同年月7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移送并办意旨书」及相关卷证,指本件被害人除第一审判决所认定之8位外,尚有其他12位被害人亦受骗汇款至被告所提供之银行账户内,并被提领一空。因认被告所涉移送并办部分之犯罪事实,与第一审判决所认定之犯罪事实,具有想象竞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关系,为起诉效力所及,请求第二审法院一并加以审理。问:第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始为适法。

【争点】:

检察官明示仅就第一审判决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诉,嗣于第二审法院宣示判决前,提出「移送并办意旨书」及相关卷证,指被告另有未经起诉之事实,与第一审判决所认定之犯罪事实具有想像竞合之裁判上一罪关系,请求第二审法院一并加以审判,于此种情形,第二审法院究应适用刑诉法第348条第2项前段之规定,或依第3项之规定而为判决?

【关键词】:上诉不可分、部分既判力、有关系部分



人寿保险契约强制执行之豁免与介入权──简评保险法修正草案

陈俊元

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

【案例】

A以自己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以其子B为受益人,保额100万元。A之债权人C,在何种情形时得对于本保险契约进行强制执行?B有何种权利可以主张?

【争点】:人寿保险契约应如何强制执行?受益人之权益如何保障?

【关键词】:保单价值准备金、强制执行、豁免、保险金额、介入权



部分工时劳工之加班费计算

徐婉宁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案例】

高中生甲于A蛋糕店打工,工作内容为糕点制作、整理店务及门市接待。A蛋糕店的工读生为排班制,每班4小时,可任意排班,双方约定工读生的工资为每小时新台币(下同)200元,每月结算1次,翌月5日以现金发放工资。甲向来排定每周一、三、五晚上上班,长期以来已成固定班表。没想到6月时,因为网红偶然的推荐,A店新推出的千层蛋塔一夕爆红,导致订单应接不暇,A因而商请甲尽量多排班以消化订单。适逢7月刚好放暑假,甲的空闲时间甚多,其心想加班有加班费,何乐而不为,遂从善如流,于7月除每周一、三、五晚上上班外,每周一至周五下午也排班,亦即从向来的每周3班增加为每周8班。渠料,8月5日发工资时,甲发现每周多上的5个班,A仍以每小时200元计算工资,并未支付其所期待的加班费。A表示,甲每周上8班,每班4小时,每周工时仅有32小时,无须给付加班费。甲甚为不满,认为其有加班的事实,要求A依劳基法第24条给付加班费。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有理由?

【争点】:

一、部分工时劳工是否也可依法请求劳基法第24条之延长工时工资?

二、法定加班费给付义务之「延长工时」如何认定?

【关键词】:部分工时劳工、法定工时内加班、劳基法第24条、劳基法施行细则第20条之1

#徐婉宁│ 职场霸凌所致之精神疾病与职业灾害─以日本职灾认定基准最新动向为借镜



气候变迁与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法庭2024年5月21日关于气候变迁之咨询意见

许耀明

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

【摘要】

气候变迁在国际间,已经从单纯国际公约与国际合作领域,逐渐转向人权保障之气候诉讼领域,而在国内、区域或国际层级,皆有不同种类的气候诉讼提起。尤其是,从国际裁判机构观点,国家对于气候变迁,究竟负有何等义务?从2022年底起,陆续共有3个咨询意见请求案,分别于国际海洋法庭、美洲人权法院与国际法院被提出。2024年5月21日,国际海洋法庭率先做出了关于气候变迁与国家义务之历史性咨询意见。

【争点】:

本案并非诉讼案件,其咨询之问题如下:

一、基于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为求预防、减少与控制因气候变迁所造成之海洋环境污染,包括海水暖化与海平面上升、海水酸化等,其特定义务为何?

二、缔约国为求保护与保存受气候变迁影响之海洋环境,其特定义务为何?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庭、咨询意见、气候变迁、温室气体、海洋环境保护

#政治大学法律学系许耀明教授:气候变迁与企业CSR & ESG



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王玉全

世新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案例】

A是一名12岁的国中一年级新生,因为经常被同学欺负而心生报复念头。某日,A担任警察的父亲甲于执勤后未依规定缴回枪械弹药,回家后将之随意置于饭桌上便匆匆外出,A看到后将子弹上膛带枪上学。早自习时,A的老师B发现A神色异常并扬言杀死经常欺负他的同学C,趋前关心时A表示只是开开玩笑,B仍立刻致电A的母亲乙并详细告知上情,并严肃地要求乙先将A接回家,乙因为前一天通宵打麻将想睡懒觉,便敷衍B会立刻接A回家,挂了电话后却倒头大睡。到了午休时间,A取出书包内的警枪对C连开数枪致C死亡。问:甲、乙二人对于C的死亡应负什么刑事责任?

【关键词】: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保证人地位、假设的因果关系、准因果关系、他人介入、规范保护目的、社会活动维安义务




文字整理 | 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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