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大学、科隆大学、纽伦堡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行为、主观公权利等行政法基础理论,基本权利教义学、德国公法。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著有《行政法学的主观法体系》《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权力的边界》等,其法律随笔集《权力的边界》获第19届文津图书奖提名图书。
#赵宏:替前行者作传 为后来人点灯—读《中国行政法学说史》有感
#会议实录 | 武汉大学鉴定式案例教学研讨会(第一单元 比较法与公法专题报告人:赵宏)
《权力的边界》
作者: 赵宏
出版社: 云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 2023-11
《权力的边界》是赵宏教授的法律随笔,以近年的时事新闻引入,普及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说到底,真正关心的是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行政法作为“小刑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给孩子起名“韦我独尊”是否寻衅滋事?能否通过穿衣立法,以防止伤害民族感情?网暴事件背后的平台是否有责任等。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从行政法视角切入普法,是法治科普拼图中不可或缺的一块。权力的边界,就是个人自由的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 罗翔教授 推荐:
#行政法版《法治的细节》
“赵老师有真学者的严谨,非常注重对法律条文体系、逻辑和字句的分析,相信阅读本书的读者会有这种体会。”、“对于不少重大的热点案件,赵老师都有勇气发出自己清醒的专业意见,千夫诺诺,不如一士谔谔,这种看似孤独的意见捍卫了她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尊严。”
中国政法大学 陈碧教授 推荐:
“这本《权力的边界》,不谈主义,只谈问题。赵老师的学术功底扎实,又受到德国法的魔鬼训练,我强烈推荐不会写学术论文的人多读几遍她的文章。这几乎不能叫随笔,而是小型学术论文,结构严谨,还有交响乐的韵律。”
《一国两制下的澳门违宪审查──制度创新还是制度困局?》
收录于《自治与发展──区域一体化背景下的澳门法制改革研究》一书
【主 编】 张生;幸颜静
【书 号】 5X026PA
【出版社】 作者出版
【出 版】 2012/12
【版 次】 1
【ISBN/ISSN】9789862552926
【本书简介】
本书旨在对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内地、澳门两地现有法律制度如何协调、统一和完善进行研究。研究范围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多个传统部门法及法学教育、博彩、网络等具有澳门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立法。
【本文简介】
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是否存在违宪审查,该项制度运作状况如何,几乎成为检验一国是否已迈入「宪政」国家的核心标志。这个发端于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edison)案的制度,被作为现代宪政文明的重要迈进,而为众多国家所吸纳,并植入本国的宪政土壤。尽管共同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维护宪法的最高性,但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样态却日渐多元复杂。这些复杂多样的违宪审查样本,如从制度面观察,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分散制」,即违宪审查权并非由一个机关独享,这种类型的代表为美国,其各级法院均享有「违宪审查权」;而与之相对立的则是「集中制」,这种制度的典范为德国。鉴于二战时纳粹统治的惨痛经验,德国在二战后起草《基本法》时,决定效仿奥地利的凯尔森模式,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宪法审判权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于是由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集中进行违宪审查的另一模式应运而生。无论是分散制还是集中制,各自的拥趸都不在少数,更有一些拉美国家尝试融合分散制和集中制的优点,创设出混合制的违宪审查。
(欢迎后台回复【购书】让我们为您完成订购)
《「张三的发财之路」──首届「首信杯」全国行政法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获奖作品》
仇晋阳、赵宏
【摘要】
本文以一则案例为研究对象,以鉴定式案例分析为方法,全面研究举报投诉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以及可能的请求权基础。举报投诉人的原告资格判断涉及「举报投诉人—行政机关—被举报投诉人」三边关系,本质是判断举报投诉人是否享有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对于明显有保护意图的规范而言,保护请求权的推导较为容易。法规范的保护意图不明显时,需要扩张保护规范的检索范围,考虑侵害权益的性质、侵害的样态和程度,综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考虑义务和保护义务。
【关键词】:原告资格;举报投诉人;保护规范理论;考虑要求
【来源】:《燕大法学教室》2022年第8期,第98-114页。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中国式保护规范理论的内核与扩展──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为观察视角》
【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引下,保护规范理论不仅在我国行政审判中获得广泛适用,其中国版本也基本塑成。中国式版本吸收了新保护规范理论扩大根据规范、以客观解释方法为主、规范保护目的存疑时更多认可个人公法权利的核心要义,也揭示出如何调和事实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如何在复杂行政下将更多值得保护的利益纳入规范保护目的的难题。最新的“联立公司案”通过纳入“全面查找根据规范”和“考虑要求”的方式尝试对上述问题予以化解,也对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范式予以扩展。未来这一理论的司法适用仍需通过明确适用领域、判例经验积累和提炼解释规则等方式获得提升和优化。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根据规范;考虑要求
【来源】:《当代法学》2021卷5期,页86-98。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
【摘要】
主观公权利是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设置,其核心是在法治国框架下重新构建个人相对于国家独立的法地位,它的提出亦使权利成为理解和整序公法的全新线索。主观公权利在德国法上历经复杂嬗变,这也使其意涵相当复杂多样。我国对这一理论的吸收目前还局限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但这一传统学理的当代价值更在于:其对个人权利的探求是在实证法中找到连接点,并借助请求权的解释框架和教义,有效避免因为现代行政作用效果不断扩散所导致的个人自由的无轮廓和无边界,个人权利也因此获得稳定清晰的实证法基础。德国公法在主观公权利支配下所形成的公民实体请求权与诉权的相互对照,揭示了一种体系化的公法权利观对于整体公法所产生的统摄和影响作用。
【关键词】: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统一公法权利观
【来源】:《中外法学》2019年第183期,第648-667页。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保护规范理论的历史嬗变与司法适用》
【摘要】
保护规范理论主张,公法规范必须包含“私人利益保护指向”,才能够确认该规范会生成主观公权利。这一理论不仅促成了客观公法规范与主观公权利的互相剥离,也为个人公法权利的判定提供核心指针。保护规范理论自提出开始历经方法的变迁、规则的调整和重心的转移,并逐渐形成架构完整的理论谱系。我国行政审判自2017年明确采用保护规范理论,并将其作为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基准。这一基准的纳入不仅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有了清晰的思考步骤,也使对原告权益的保障摆脱了诉讼法明确列举的桎梏,而转向对行政决定所涉及的客观法规范的保护意旨的解释。
【关键词】: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原告资格
【来源】:《法学家》2019年第173期,第1-14页。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
【摘要】
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实践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可显诸多缺陷。行政法学者转而寻找行政法学体系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在这些尝试中,法律关系学理在方法论上展现出了行政行为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且更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实践。由于发展时间尚短,行政法律关系学理同样面临制度化和体系化程度不高、核心理论难以突破等困局。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方法教义学;行政法律关系
【来源】:《法学家》2015年第150期,第32-54页。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与均衡》
【摘要】
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标志。体系化不仅提升了法学科的稳定性、理性和拓展性,同样也能使法学科对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开放。法学科的体系化与实证主义法学观密切相关,是法学家希望藉由体系建构来促成法系统以及法学科系统独立自足的持续努力。本文选取德国行政法作为法学科体系建构的考察样本,通过对其体系化建构过程的探讨,尤其是对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学这三项要素在体系建构过程中作用的剖析,来揭示体系化对于法学科的重要价值;同时也尝试归纳成功的法学科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过程。中国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有赖于对既有制度与学理的体系化建构。
【关键词】:体系化;基本原则;抽象概念;法释义学
【来源】:《法学家》2013年第140期,第34-54页。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
【摘要】
与其它国家宪法的概括规定方式不同,德国《基本法》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放在各项基本权利条款中进行差异性处理,这种差异性处理通过对“法律保留”的不同规定而达成。作为重要补充,《基本法》又在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处对各基本权利条款中涉及的法律保留本身作了一般性限制。这样的限定模式,与其说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如说是对限制的限制。在此意义上,德国《基本法》在基本权利规范的理性设计与保障人权目标实现之间的关联上,提供了一种立法经验示范。
【关键词】: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基本权利限制
【来源】:《法学家》2011年第125期,第152-166页。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作为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及其问题》
【摘要】
德国战后的基本权理论在主观权利属性之外,又发展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的另一属性。通过强调基本权对于整体的法秩序均有约束作用,是所有公权力都应予尊重的“客观价值”,客观价值属性不仅为我们认识基本权提供了另一维度,亦使基本权的功能在原来的防御权功能基础上获得极大扩展。通过分析客观价值属性在德国法上的发展和塑造过程;及其在基本权功能拓展方面所引发的诸多讨论,来展示这一受到广泛赞誉的学理创设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及其问题,同样能够为我国的相关学理带来启发。
【关键词】:基本权利;主观权利;客观价值
【来源】:《政法论坛》,2011卷2期,页57-70。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实质理性下的形式理性:《德国基本法》中基本权的规范模式》
【摘要】
对公民基本权的保护无疑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最高价值。也正因如此,是否以维权为目标,也成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实质理性的重要标准。虽然各国宪法一般都通过宪法文本中保护基本权的政治宣示来标示自己具有这样的实质理性,但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范,无论是语词表述、规则构造或是体系安排上都各具特色,由此也形成了宪法规范的形式理性差异。
【来源】:《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90期,第16-29页。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登入【月旦知识库】参阅全文)
以上文献均全文收录于【月旦知识库】,欢迎点击【阅读原文】参阅。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月旦知识库
尽享全文阅读
如何登入月旦知识库
请向您就读/任教的学校图书馆、所属单位联系是否已开通服务。
若未开通,欢迎申请试用月旦知识库,向学校图书馆、所属单位进行推荐(申请试用链接:https://www.lawdata01.com.cn/anglekm/intr/down1.htm)。
用户服务/开通试用
用户服务:北京元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2003室
邮 编:100086
电 话:010-62196688
Email :1045798934@qq.com
开通试用: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一区2号楼(通用时代中心A座)
电 话:010-57933079
Email :zhang_shuo@cepie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