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学杂志》第354期 - 2024年11月号

文摘   2024-12-06 08: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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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荐

  • 欧洲联盟核子保防法制之新发展/李贵英

  • 评限制对保险契约权利为强制执行之立法草案──以2024年6月预告之保险法第174条之2草案为中心/叶啓洲、赵学斌

  •  双重股权结构在中国大陆的规范本土化与制度续造/曹凡

  •  涉外债权契约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近年来台湾司法裁判为中心/林恩玮

  • Expert Opinions as The Most Usual Way to Prove The Content of Foreign Law: An Evolving Attitude towards Them/Carlos Esplugues Mota (专家意见作为证明外国法内容的最常见方式:不断演进的态度)



编辑手札

在新兴法学议题部分,本期有彭凤至前大法官针对情事变更原则、郭土木教授针对虚拟资产现货ETF之相关监理、李贵英教授针对欧盟核子保防法制之新发展,均提出精彩的论证与评述。此外,叶啓洲教授与赵学斌讲师就限制对于保险契约权利为强制执行之草案、中国政法大学曹凡研究员对于双重股权结构在中国大陆的规范本土化等议题,也进行了深度的分析与批判。

在国际私法部分,林恩玮教授针对涉外债权契约之法律适用问题,就相关实务见解进行整理与分析;而西班牙Carlos Esplugues Mota教授,则对于外国法证明议题中专家意见作为证明方式之优缺点,提出比较法制上之观察。

最后,本刊特别要感谢陈立夫教授,持续为读者带来精彩的土地法裁判分析,本期集中在讨论承揽人抵押权之登记相关争议。



由情事变更原则──两岸规则之比较

彭凤至

前司法院大法官

【摘要】

如果把台湾民法第227条之2第1项当作非常时期特别法,则中国大陆民法第533条与台湾民法第227条之2第1项差异不大。重点是如何如立法所示,以解释逐步充实其符合普通法体系规范的内涵。

中国大陆民法第533条与台湾民法第227条之2第1项的法理,接近情事不变条款。二者均未采纳德国民法上,一律用当事人主观认知来界定环境因素可否影响契约效力的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与德国民法第313条法理不同,规范范围差距很大。如果用情事不变条款中「情事」的概念,去理解德国民法第313条规定的「契约(合同)基础」,是不正确的。这种误解可能会阻碍两岸情事变更原则未来发展的空间

【关键词】:中国大陆民法第533条;台湾民法第227条之2第1项;德国民法第313条;情事不变条款;法律行为基础学说
#【讲座回顾】中意法学论坛 | 彭凤至:情事变更的两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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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核子保防法制之新发展

李贵英

东吴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欧盟莫内讲座

【摘要】

在欧洲联盟之架构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任务之一,在于确保核物料不被转用于其原定用途以外之目的。基此,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一套自身之核子保防体系,与国际原子能总署之核子保防制度非常类似。本文拟探讨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所建构之核子保防体系与相关法律规范,尤其是欧盟执委会于2023年底所提出之核子保防规则修正草案,值得关注

【关键词】: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核子保防;物料平衡区;核物料料帐与控制区域系统



评限制对保险契约权利为强制执行之立法草案──以2024年6月预告之保险法第174条之2草案为中心

叶啓洲

政治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赵学斌

政治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执业律师淡江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兼任讲师

【摘要】

人寿保险契约解约金债权或保险金给付债权,性质均为普通金钱债权,自属要保人之责任财产,得为强制执行之标的。执行债务人依保险契约所生权利时,固应顾及比例原则及债务人之生存保障,然而保险法修正草案第174条之2所豁免执行保险契约权利之情形,均欠缺理论基础,严重偏离豁免强制执行之基本原则。且修正草案所豁免执行之金额,远高于债务人及其同居亲属基本生活所需,有违宪法保护债权人财产权之意旨,且不符比例原则。本文认为,本条草案无增订之必要,应予舍弃

【关键词】:保险契约;强制执行;解约金;保险给付;生存保障

#叶启洲 │ 人寿保险之变更要保人与诈害债权行为之撤销⎯⎯相关判决综合评析
#【新書上市-請至元照網路書店】保險法實例研習/葉啟洲



双重股权结构在中国大陆的规范本土化与制度续造


曹凡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商业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

双重股权结构以股东异质化理论为基础,能够发挥维持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抵御敌意收购的功能,但也可能导致公司监督机制失灵,加剧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为此,需要从公司融资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实现其本土化和制度续造。从公司融资视角,在投资者进入阶段,应当从公司主体资格和股东持股资格两方面,对双重股权结构的设立进行限制;同时建议引入燕尾条款,优化股份评估机制,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有效退出管道。从公司治理视角,应当明确多重表决权的比例限制和表决事项范围,并完善配套的转换机制和信息揭露机制,以规范权力的配置和运行。

【关键词】:双重股权结构;表决权差异安排;股东异质化;公司融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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