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学杂志》-两岸公司法新课题特刊

文摘   2024-10-23 20:30   中国台湾  

本刊为月刊,为CSSCI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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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 | 2024两岸公司法学术论坛—新《公司法》修正全盘分析

#论坛实录 | 2024两岸公司法学术论坛——新《公司法》修正全盘分析

#重磅预告 | 2024两岸公司法学术论坛——新《公司法》修正全盘分析



主题推荐

  • 对中国大陆新《公司法》的全面评析──演进、亮点与缺憾/朱慈蕴

  • 中国大陆新修公司法下的实质董事/汤欣

  • 「实质董事」之认定与其责任构建/方嘉麟

  • 授权资本制的被代理人成本/沈朝晖

  • 两岸公司法授权资本制度之比较──从台湾经验出发/朱德芳

  • 与董事选任相关之股东提案权的机能及规制路径──共性规则下个性问题的思考/蔡元庆

  • 股东提案权:少数股东权益保障与公司决策效率之平衡──中国大陆公司法第115条之检视/王文杰

  • 公司资讯法定公示的逻辑机理与私法效力/刘斌

  • 公司登记之规范目的、机制及法律效力/黄铭傑



编辑手札

当代公司业务与经营型态日新月异,公司法制理当随之有所改变。尤其是,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CSR)与环境社会治理(ESG)概念逐渐法制化之后,公司从设立登记、资本筹措到经营管理与股东权益,莫不发生重大之变化。有鉴于此,亦时值两岸公司法制均有修正之际,本刊特别企划了两岸公司法新课题特刊,邀请到两岸重要学者,共同进行当代公司法制之体检。

首先,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就中国大陆新公司法进行了全面性的评析与检讨。而就公司之成立,台湾大学黄铭傑教授也针对公司登记之规范目的、机制及法律效力,提出了深刻的分析与建议。

其次,在董事法制部分,清华大学汤欣教授,针对中国大陆修法中关于实质董事制度之优缺点,带来深刻的阐述与思考;而政治大学方嘉麟教授,也就实质董事之认定与责任构建,提出精彩的分析与展望。

再次,资本法制部分,清华大学沈朝晖教授与政治大学朱德芳教授,分别针对授权资本制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两岸公司法授权资本制度之比较,进行了详尽的剖析与比较法观察;而在股东提案权部分,深圳大学的蔡元庆教授与政治大学王文杰教授,亦分别就与董事选任相关之股东提案权的机能及规制路径、以及少数股东权益保障与公司决策效率之平衡等议题,提出最新的分析与讨论。

最后,在资讯揭露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就公司资讯法定公示的逻辑机理与私法效力之最新议题,提出精彩的论理与省思。



对中国大陆新《公司法》的全面评析──演进、亮点与缺憾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法律的公布及修订与时代背景紧密关联,同时还彰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方向。本次中国大陆《公司法》的修订既对此前经济发展中各类问题给予了回应,也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和创新。从宏观角度来看,本次修法主要呈现出坚持问题导向、兼采两大法系、总结过往经验、凸显本土特色四大特点。从微观角度来看,本次《公司法》内容的变动可谓是多点开花,但在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变革尤为引人注目。认缴制的改革以及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彰显了资本制度在回归理性的同时也愈发灵活,而单层制公司的引入和董事责任体系的变革,表明了立法机关力求提升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法律的修订不可能尽善尽美,部分理论界长期关注的话题在此次修法中依旧未能得到回应,例如公司类型的优化以及公司并购的规范化等问题。因此,新《公司法》仍需经受商业实践的持续检验,也还需要不断完善。可以说,公司法的修改永远在路上。



中国大陆新修公司法下的实质董事

汤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国大陆在2023年末完成的《公司法》修改中,全新引入了「事实上董事」和「影子董事」相关制度,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或控制地位,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在回顾立法过程、分析规范特点、观察 周边法规和比较法例之后,本文主张基于法人人格独立性原则,尊重公司治理中「股东──董事──高管」职权、义务与责任的基本配置,对于包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在内的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及第192条的解释适用,秉持谨慎克制的司法态度。

#讲座预告 | 汤欣、李卓卓:《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与股东压迫救济》



「实质董事」之认定与其责任构建

方嘉麟

政治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

【摘要】

实质董事是相对于法律上董事而言。实质董事又区分为事实上董事及影子董事,事实上董事自居为董事,却也执行董事职务,影子董事典型则为控制股东,隐身幕后掌控公司营运。集中营运权力作为现代公司的典型特质,为避免享有高度控制权之管理层滥用权力,课其受托义务,但如究责对象限于形式上的管理层,而无法使实际上的支配者负起责任,将动摇公司治理基石。各国对于事实上董事,皆规定所负责任与法律上董事相同,但对影子董事则各异其趣。台湾立法采取事实上董事及影子董事责任相同,实质董事与法律上董事同负责任,无论在理论或实务,引发更多争议。而中国大陆本次修法,采取影子董事与事实上董事分立,影子董事于损害公司或股东权益时需连带负责,而事实上董事与法律上董事义务、责任相同。两岸至今皆主要采英系立法例,建议应废止关系企业专章,制定配套辨识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令其负相应责任,在废止法人代表人制前援用实质董事概念,使指派之法人权责相符。

【关键词】:实质董事、事实上董事、影子董事、关系企业、控制股东



授权资本制的被代理人成本

沈朝晖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占据公司治理主流地位的代理成本理论,强调对代理成本的抑制,包括对管理者(控制股东)的问责,而忽视被代理人成本。被代理人成本理论,强调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并保护该授权。授权资本制的制度利益,是降低被代理人成本。具体公司中的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的程度,取决于授权产生的预期代理成本增加量和预期被代理人成本减少量二者之间的大小关系。台湾的授权资本制有利于降低被代理人成本,而2023年中国大陆新《公司法》对授权资本制的具体设计,只允许现金认购,虽降低了代理成本,但是属于被代理人成本比较高的授权资本制,是狭隘的授权资本制。



两岸公司法授权资本制度之比较──从台湾经验出发

朱德芳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国大陆2023年公司法修正新增第152条,开放授权资本制制度,即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此次修法放宽过去仅股东会决议可发行新股之规定。

本文分析台湾实务运作中,大公司与小公司于新股发行下,面临不同的问题。实务运作显示,具闭锁性质之公司下,股份发行影响原持股比例与经营决策安排,加之股份流通不易,发行新股可能成为大股东压迫小股东之工具。至于在大型公司,股份除可能连动各种股权奖酬措施,造成稀释股东权益之结果外,也成为经营者防御敌意并购的工具。

本文检视授权资本制度下的法规范,并建议两岸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包括修法强化股东于公司发行新股时之信息权,及增订不公平救济制度,增加法院处理这类纠纷的弹性。本文也建议,两岸法院于审酌相关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包括新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资金需求目的,以及流程等因素,以决定新股发行是否妥适,并考虑闭锁性质公司下,少数股东易受侵害的特殊性。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新股发行、新股认购权、不公平救济制度

#两岸公司法论坛荐文 | 朱德芳:《实质董事与公司法第223条—兼评103年度台再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与董事选任相关之股东提案权的机能及规制路径──共性规则下个性问题的思考

蔡元庆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滥用股东临时提案权争夺董事会席位的「乱象」在本次中国大陆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受到广泛关注。最终通过的中国大陆公司法未将董事选任提案设置为临时提案排除事项,原因在于董事选任提案在合理的董事选任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大陆公司法对股东提案权内容的一般规制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董事选任提案的适当性,但无法对不同类型的董事选任提案作出全面回应,因此仍需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股东提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从董事选任提案的审查主体、审查方式以及提交规则等方面作出细化和完善。



股东提案权:少数股东权益保障与公司决策效率之平衡──中国大陆公司法第115条之检视

王文杰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中国大陆公司法因股市朝向国际化接轨的缘由而借鉴股东提案权制度,历次法律修正皆侧重于提案持股比例下调之上,以要求得让少数股东权益能有表彰。然有关执行股东提案权的具体细腻运作程序与规范粗疏空泛,将折损其制度设置目标。是以,透过司法解释方式可以修补立法上不足之尝试。尽管立法者给予股东提案权的行使有较多的自主,但面临中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股结构,加诸股东会的职权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务上仍是由控制股东所握持,也使得少数股东在行使股东提案权之际难能彰显。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少数股东、股东行动主义、股东会、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信息法定公示的逻辑机理与私法效力

刘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伴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起来的企业资讯公示制度,对于促进企业资讯公开、维护交易安全意义巨大。2023年修订后的中国大陆《公司法》吸收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果,分别在第32条和第40条规定了公司登记事项和法定公示事项,从而开创了登记资讯与法定公示资讯的二元分置格局,是本轮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制度创新。公司资讯公示事项和效力的设定包含了以下三组价值冲突:公司资讯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资讯获得成本与交易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之间的价值冲突。登记型资讯公示的效力在于公信力和对抗力,与之不同,非登记型法定资讯公示的功能则在于资讯揭露,相对人足以信赖,但并不能直接对相对人产生对抗效力。究其原因,二者的效力差异并非源于公示环节中的行政公定力差异,也不能简单适用商事外观主义予以一体阐释。从公司法体系上而言,法定资讯公示将对交易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判断等事项产生影响,虚假的资讯公示也将导致损害信赖之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之规范目的、机制及法律效力

黄铭傑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特聘教授

【摘要】

本文从公司登记、公示制度之规范效力及目的出发,对照、比较两岸公司法有关公司登记规范之主要条文,发现两岸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规范存在高度的类似性,并基此而探讨其登记规范设计基本理念及作法,最后并发现在有关公司登记规范最为重要的登记对抗效力之私法效力条文上,两岸公司法对于得对抗之情境、类型及内容,存在有同样的规范漏洞,从而建议未来可参考外国公司法制,补充其规范不足之处。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登记、登记对抗主义、形式审查主义、实质审查主义

文字整理|汪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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