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伟:数字规制的场景、困境与进路:作为法治场域的元宇宙

文摘   社会   2024-05-25 22:36   山东  

【内容摘要】元宇宙是数字规制的新场景,相关参与场景和产品应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元宇宙风险丛生、亟待治理。元宇宙治理面临伦理治理困境,具体体现在主体性、算法正义、数据伦理等方面,这些也是数字规制的难题,在人工智能等运用场景也有显现。由于技术基础设施发展、传统法律监管滞后、数字货币监管缺位等客观情况,元宇宙法律监管也面临挑战,针对元宇宙的治理困境进行规则设计具有必要性。设计进路方面,元宇宙治理的相关规则应当以元宇宙的技术特征为底座,以算法和数据规制为抓手,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为方案,在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等不同层面确保元宇宙治理规则的宽覆盖、高效力与体系化。数字规制在确保实现人的价值的同时,需要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数字规制 元宇宙 数字货币 数字规则 数字国际法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3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引言


元宇宙(Metaverse)的概念出自作家Neal Stephenson的科幻小说《雪崩》。在小说中,元宇宙指的是一个虚拟三维空间,人们通过数字替身(avatar)在其中生活。这个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脱离,但始终在线,并可以提供沉浸式体验。元宇宙利用扩展现实技术创造虚拟世界,利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仿真环境,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全新的金融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连接起来,并允许用户进行社交、经济、金融和创作等活动。元宇宙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运行的人造空间,它将虚拟世界、增强现实和互联网融合在一起。故元宇宙的出现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密不可分,带来了新的商机。

元宇宙有许多运用场景。区块链技术让元宇宙有了现实驱动,元宇宙依靠区块链技术打造了一个全新的金融体系。区块链带来了数字ID所承载的独一无二的身份,甚至还包括私钥,最终带来了法律、规则和监管方面的变化——普惠、自由化、去中心化、数据私有化、反垄断等。元宇宙作为虚拟的平行宇宙,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支付模式,就如同当今的移动支付改变了传统的货币流通方式。这个全新的金融体系在国际贸易方面与现实世界的关税壁垒和贸易限制不同,元宇宙可以使用代币(Token)立即为贸易提供大量跨境自由流动。

元宇宙的早期技术,如虚拟现实,已经被人们广泛利用于军事训练之中,它为士兵提供了逼真的战场模拟体验。现如今,基于数据链的无人机驾驶也早已采用了远程驾驶舱的概念。元宇宙复杂的场景亟须规则设计,以规避和克服潜在的风险。本文主要聚焦元宇宙场景(比如金融场景),在数字规制语境中探究风险导向的伦理和监管规则设计路径,对数字规制和数字法治发展进行场景化分析。


一、元宇宙的主体性问题


有关算法、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的伦理问题已经突显,而元宇宙作为这些技术的高层次集成,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在这些基本元素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总体来说,元宇宙有关的伦理问题主要涉及元宇宙中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

在元宇宙内容生产和呈现过程中,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必然会引发虚拟界面中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这一问题在目前的人工智能领域中已有体现。就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主要有两种观点,客体说与主体说。客体说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法律主体,即人格人,需具备三大特征:拥有意志、作为目的性存在以及具备自律性。人格人既是法律的创造者,又是法律的适用者。因而,法律主体可以定义为承载法的人格人。法人同样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乃是一种目的性和自律性的存在物,属于法律主体。但人工智能与法人不同,它缺乏心理认知层面的意志,不是目的性存在,也不具备自律性,因此无法承载法律。主体说观点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有限主体说认为,尽管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并享有法律权利及承担法律义务,但它的人格是有限的,不同于完整的法律人格,更像是“基于算法架构的实体应被认定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二,拟制主体说认为,应当从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要求出发,将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定位为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这一问题在人工智能领域已经有所体现,典型的就是传统法律主体对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尽管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检视,但结果并不统一。

元宇宙场景化带来的沉浸式体验还可能进一步将问题放大。如果元宇宙中出现的伦理问题映射到现实世界,人类构建的现实伦理世界也就会不复存在。以游戏为例,如果一个人在游戏中是一个不守规则、无恶不作的人,同时这个游戏具有链接现实生活的能力,如经济、教育、职业,那么个人将难以分清元宇宙与现实生活。虚拟人之间的摩擦与碰撞,承载着真人的行为和意志,只是隔着一层虚拟空间,其心理动机和行为并没有变化。在此背景的映射下,其在现实生活中也会有违背社会规则的意愿与行为,混淆了虚拟与现实世界,将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一旦人失去碳基生命的基础、繁衍进化的过程和生老病死的困扰,那么元宇宙社会的伦理构建,将会是个新的课题。

虚拟人为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红利,因此关于虚拟人的科技伦理问题也应得到重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虚拟人的治理及追责。目前,虚拟人主要为企业宣传所使用。虚拟人作为数字技术的产物,并非为法律所承认的人,不能成为自身行为的责任主体。如果虚拟人触犯法律,虚拟人的研发者或设计者,将成为虚拟人带来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其次,虚拟人的过度“人化”带来的价值迷失的伦理问题。一方面,虚拟人的形象气质俱佳,工作出错率低,工作效率高,使人们的工作受到威胁;另一方面,虚拟人高度拟人化,可以做出与真人相比难以分辨的表情、语言和肢体动作,将会使人在社会交往中更倾向于与虚拟人交流,寻求情感慰藉,导致现实人际关系淡漠。科学技术是为了人类的幸福服务的,不能因科技的发展埋没了人本身的幸福和价值。

此外,在元宇宙的图景中,一方面人工智能本身的算力将更加趋于成熟,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在内容生成过程中与人类的交互机会亦会逐渐增加,这些意味着元宇宙中的虚拟主体将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更接近“人类”。人工智能是否有可能变成人工思想(artificial thoughtAT)?这种人工思想的努力,有可能促使精神虚拟与科技虚拟合二为一,使机器也能想象、有感情、会思想?而且,在宏大的元宇宙世界中,对诸多对象进行技术认证、身份认证等的主体资格决断方式可能显得滞后且成本过高。因此,随着元宇宙的发展,随之预测并及时提供分级渐进的法律主体认定规则有其必要性。

目前,与这一理论问题较为呼应的现实问题指向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它们可视为较为初级的元宇宙虚拟人。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主体说与客体说都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解释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解释的前提在于对人工智能虚拟偶像作出准确分类。对此,可将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分为偶像被动虚拟化、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三种类别,并结合不同时期对其法律性质作出不同解释。如偶像被动虚拟化为法律关系客体,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在“启动”时为法律关系客体,“技术工具说”对此更具有解释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也可获得法律主体地位,但要以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为前提,“法律宣告说”对此更具解释力。当然,如果面对如同《西部世界》一样的元宇宙中相当于“人工思想”的各类主体,由于其具备了几乎完全的包括人类情感、伦理、道德在内的自主性,这一分类问题势必也将变得极端复杂。


二、元宇宙的算法伦理问题


算法是元宇宙缔造者与元宇宙交互的主要方式,与算法有关的伦理问题不可避免地波及元宇宙。当算法基于包含有偏见的人类决策数据时,它们可能在决策过程中继承人类的偏见,从而对特定种族、性别等社会群体的成员不利。对算法经典的质疑来自Danielle Keats CitronFrank Pasquale,他们的质疑主要有三:其一是算法的透明度问题(opacity)。由于算法的复杂性,大多数人在理解其决策过程方面面临困难,即使是算法的设计者,当面对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等高级技术时,也无法完全掌握其决策背后的原因。其二是武断的评价(arbitrary assessment),即决策者做出的评价并非基于周全的考虑,而是仅仅根据一个或几个有限的因素进行预测。其三是影响不均等(disparate impact),即算法看似采取了客观的评价标准,但从结果来看却对某些群体产生了动摇系统性稳定的不利影响或歧视。

有学者将网络数字通信技术的革新导致的新社会秩序体系称为“算法规制”(algorithmic regulation),指决策系统为达到预定目标,通过全面地收集与规制环境有关的众多动态组件连续实时地直接发出的数据,不断计算生成知识来管理风险或改变行为,以便识别并在必要时自动改进(或迅速改进)系统的操作。这些决策系统可以被分类为反应式或先发制人式,并提供了一个分类方法,根据控制论过程的三个阶段中每一阶段的不同配置,提出八种不同形式的算法规制模型:标准设定层面(适应性与固定行为标准)、信息收集和监控层面(历史数据与基于推断数据的预测)、制裁和行为改变层面(自动执行与推荐系统)层面,从而凸显对算法规制合法性的各种担忧。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的思路可以主要从算法的可解释性、透明性和公平性入手。

其一,关于算法的可解释性。算法解释权有三个层次的构造:1.算法所需个人信息的解释权;2.算法逻辑的解释权;3.算法审计的解释权。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层次的解释权无法得到满足,个体有权拒绝接受该等算法作出的决策,并可以要求算法使用者采取人工方式重新决策。在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中,深度学习模型的不透明性常引发信任与问责难题。在开源人工智能与去中心化网络结合时,对意外负面结果的责任和补救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多个贡献者可能参与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训练和部署,这使得分配不良事故的责任变得困难。

其二,对于算法的规制需要平衡区块链透明性、以及数据机密性,以遵守欧盟GDPR等法律法规。机器学习模型的大部分训练或决策处理仅被人类部分理解。深度学习模型使用反向传播算法来改变每一层的内部参数作为某些特征或值的表示,设计者和公众通常不知道这些关系是如何建立以及如何做出这些决策的。机器学习模型生成的输出有时难以理解或解释,这使人们对算法结果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比如,信用管理模型在向某人授予贷款资格并同时拒绝向另一个人放贷时,可能无法能提供充分理由。这种决策过程的模糊性削弱了信贷公平,也扰乱了资金的流动。深度学习模型因其非线性结构和黑箱特性,解释性相较于传统统计模型更低。解释涉及反事实的推理更加困难。人们往往不满足于理解事件P为何发生,而是进一步追问为何是P而非Q。这种对于对比解释的偏好,不仅源于非对比解释的认知复杂性,如因果链的繁琐,更在于人类心理对对比解释的天然倾向。反事实问题是推动我们认知进步和科学发现的核心动力。数据科学,即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挖掘知识,是一个不断迭代的过程,旨在从海量数据源中发现新颖、有效、有用且易于理解的模式。这一过程涉及对认识论、因果关系和正当性的讨论。语言解释需要基于对整个知识体系的理解,以阐释单一现象。批判现实主义作为一种科学哲学,认为人类知识只能触及既深刻又复杂社会现实的冰山一角。为此,随着人工智能能力的提升,开发者需要不断地扩大数据规模,这可能会突破围绕私权的保护屏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隐私和个人尊严。

其三,就对算法的具体规制路线而言,有观点强调算法中的公平性约束(fairness constraints)必须特定于算法所应用的领域,这是因为公平的统计形式化将导致一长串标准,每个标准在不同的环境中都有缺陷,甚至有害,而且这些标准中固有的权衡(trade-off)使得它们无法统一在一个通用框架中。与算法的公平性(algorithmic fairness)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无偏算法(bias-free algorithms),前者中用于训练算法的数据已经“嵌入”了偏差,而无偏算法可能是未来的一个新目标。此外,无偏算法是一个主观的概念,每个人对无偏算法都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仍需要更多的研究来实现对无偏算法的共同理解。元宇宙将是一个采用“算法规制”程度显著高于现实世界的场域。一方面,这意味着算法本身所蕴含的更为紧迫的伦理危机,但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视的是对算法社会中的人的规制。类比于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观点,对人工智能的直接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人工智能治理这个词所暗示的是对人工智能研究人员和创造者的治理,即对他们可以开发的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的方法进行管理。从这个意义上看,算法规制的根本不是算法本身,而是那些运用算法的人以及那些自愿接受算法支配的人。算法操作者是委托人及终端用户的信息受托人,算法操作者对公众负有责任,算法操作者负有不参与算法妨害的公共义务构成了算法社会中的三大法则。在元宇宙图景中,“使用算法的人”将涉及包括商业主体甚至主权国家的多种主体。而随着互联网用户实现从网民到元宇宙公民的转变,“允许自己被算法支配的人”的主体范围必将是跨国且广泛的。对于“使用算法的人”,在当前大型商业公司先行推行元宇宙的情形下,除了有针对性的算法标准之外,算法规制所面临的另一障碍是算法本身所享有的商业秘密保护,这也是元宇宙中算法正义实现的障碍。有学者指出可以从三个角度对算法商业秘密与算法正义的张力加以考量: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平衡;算法知情同意权、算法解释权和算法拒绝权等私权制约;算法正当程序。由于对商业秘密的公共利益考量主要局限于维系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无法实现对算法商业秘密的有效制约。算法私权中基于一般道德和法理的算法拒绝权能够成为制衡算法商业秘密的强理由。


三、元宇宙中的数字规制困境


元宇宙监管的底层是数据,因而数据伦理是元宇宙场景下数字规制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现有的科技伦理学介入数字化进程有三条路径:对“数据主义”的批判,伦理嵌入算法和道德物化,通过法律和政策调控的负责任创新。它们分别对应元宇宙作为一个高度数据化世界的三重数据伦理问题。

首先,数据主义,作为数据化的哲学体现,推崇数据流的扩张与信息的自由流通,其核心理念是从人本主义转向数本主义,即从强调个人的自由转变为强调数据的自由。与现实世界平行的元宇宙之秩序很难代替现实世界的秩序,主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掌控和治理虚拟世界的发展。元宇宙中算法伦理可治理性的根本来源在于主权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元宇宙的自愿本身可用于辅助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尽管大型私人公司具有丰厚的人工智能技术和社会资源,它们仍根本受制于政府管控。

其次,将伦理嵌入算法以维持算法公平、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一直以来就是规制算法伦理问题的主要呼吁,但元宇宙的深度和广度对人类对算法的控制与解释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能够自发有机生长的元宇宙,算法控制者所能掌控的初始算法将不再足以覆盖后发形成的元宇宙组成部分。这和人工智能治理中对通用人工智能治理(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GI)的担忧是类似的:能否对从事AGI研究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实施管理取决于创建AGI的难度。如果建立AGI的成本相对比较低,仅仅对AGI进行监管是无法实现治理的,因为传统的责任分配方法和基于惩罚的执行方法并不适用于软件。因此,在对技术人员提出伦理要求的同时,也应通过法律规则为责任承担的方式划定底线。

最后,在互联网已经发展与被应用多年的当前,有关互联网治理的规则仍在形成和完善之中,且这一治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元宇宙作为可能新生的下一代技术变革,本身就具有高度人身交互性、旨在加深用户思维的表象化。因此,在元宇宙伦理规范形成的过程中,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在元宇宙的形成期,需要提高数字化时代民众参与数字化转型和治理的能力,确保个人成为数字化秩序的主体而不是客体。这一方面体现在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RRI)方面,通过机制化方法将伦理责任内嵌于技术创新活动,实现科技政策由“经济驱动”向“责任架构”的转型。

元宇宙的发展,以减少风险,建立安全边界为前提,元宇宙文明将重新构建数字空间的安全观,其范围涵盖不局限于虚拟数字空间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甚至扩展到更广泛的网络空间的安全,这就要求对网络空间的安全进行法律规范。

元空间将会成为一种强有力的、需要大量计算的体验,考虑到用户对即时交互的期望,其性能保证和服务级别也会更为重要。当metaverse(或metaverse的一部分)冻结时,对服务水平失败的补救措施有什么意义?是信贷还是其他传统的补救措施?律师和技术专家将不得不创造性地思考,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适当和实用的方法就尤为重要。量子电脑使电脑的性能有了很大的提升,而且在今后将会更加提升。这将是一种可以提高运算速度,让元空间工作起来的技术。但是,由于量子计算机的强大威力,一些我们现在所用的传统防护手段也可能在它面前被破防。在原始的、无节制的量子运算能力之下,元空间很容易被操控或滥用。对于在元空间或其他方面使用的量子计算,有必要加以管制。

协同也对元空间的成功至关重要,但竞争对手间的协同也可能引发反垄断的风险。另外,人们还会担心,大科技公司是否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虚拟世界实施不公正的控制。例如,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将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包括侵权、许可(与违约)、知识产权保护与反盗版、专利、共有所有权、避风港、专利互授权、专利互授权、商标与广告等等,另外还有新的娱乐产品授权问题。

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可以通过某些设备或途径为自己塑造出一个独特的虚拟形象,让其进入到一个虚拟空间进行生产、生活。这个“人”可以是一个类似于真实生活中的人,也可以是一个不受性别、不受种族限制的“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便出现了:元宇宙里的“虚拟形象”在真实生活中,会不会有法律上的义务?在元宇宙里,“人物”的身份是怎样得到真实世界认可的?是一个有合法权利,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对象?“分身”的形象权益维护究竟应以肖像权为主体,以著作权为主体,以知识产权为主体,以财产权利为主体,以财产权利为主体?这些问题都需要新的立法予以回应。


四、数字规制困境实例:数字空间的货币监管


元宇宙为数字货币的运用和监管提供了极佳的场景,针对数字货币的规制和法律也可由此展开。

(一)数字货币市场监管缺位

算法设计的公正合理性对数字货币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要影响。例如,稳定币声称通过资产支持或货币供应量的算法调整来具有稳定的价值,与参考资产(例如美元)挂钩,但现实并非如此。资产支持的稳定币可能资产储备不足。算法稳定币则更加脆弱,其价格稳定仅基于交易者的期望,一旦失去信心,其价值可能暴跌,20224TerraUSD就从1美元暴跌至30美分。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影响市场的稳定,让无辜的货币持有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数字货币的交易和价值波动具有传染性。既有研究表明,数字货币的价格依赖于用户的使用情况和网络结构。与传统的标准估值模型不同,数字货币的动态资产定价模型表明代币价格不是基于现金流贴现,而是结合不同用户的交易需求和平台供应确定。由于平台的使用和推广依赖于用户网络效应,用户群对数字货币定价的变化、价格波动的动态以及价格的涨跌等市场行情变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如果数字货币的供应数量由平台决定,企业可能会利用对某些货币规则的承诺来提升货币的预期价值。在平台初期阶段,数字货币市场可能缺乏流动性,并可能受到洗售交易的影响。与传统法定货币和银行货币相比,数字货币的价格操纵和影响更难以察觉。数字货币发行者可能成为新的影子银行,数字货币则可能成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影子货币”。这些货币在没有政府明确支持的情况下,可能在经济低迷时期引发不稳定,甚至加速金融危机。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稳定币市场的动态,采取适当措施来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数字货币发行者应当维持货币价值稳定,正如他们向市场和消费者承诺和宣传的那样。发行者可能未意识到货币价值稳定的复杂性,或者即使意识到,也可能因为缺乏动机或能力而无法控制其产品的外部性。此外,发行者、用户和交易者在维持货币稳定价值方面缺乏共同利益,特别是在参与者具有不同激励和意图的情况下,这是一个集体行动问题。发行者希望数字货币价格稳定以维护其支付和兑换功能,而不同的消费者对数字货币的价值有不同的期待,可能是币值稳定以维护其支付功能,也可能是不断增值以实现价值储存和投资功能。监管缺位体现为,在有储备资产支持的数字货币中,许多数字货币可以阻止将代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未经用户同意取回代币(系统追回的权力),甚至单方面阻止某些数字钱包地址进行交易(平台冻结的权力)。此外,数字货币经常更改其在线披露和有限服务条款,而不向用户发出通知。有限服务条款的使用与数字货币领域的极端做法相结合,引发了有关数字货币行为和用户可访问性、粘附合同(adhesion contract )和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和执行等重大问题。

(二)数字货币监管的可能进路

针对数字货币的市场监管议题,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多种措施,如许可、信息披露、审慎要求以及将加密货币视为银行货币或其他货币工具的监管方式。数字货币可以像存款一样受到监管,由监管机构许可的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发行者需要提高安全资产储备要求,如国债和央行储备金等,以确保其稳定性。审慎监管措施存在两大主要缺陷:首先,投资者的知情权缺乏保障,可能导致非理性的投资决策;其次,由于缺乏关于数字货币运行机制的详细信息,数字货币的系统性风险难以评估。货币市场的核心问题是信任和诚信,解决这一问题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银行式监管和证券式监管。这两种方式涉及一个根本的政策选择:是由监管机构直接规定稳定币发行主体的资质和社会功能,还是将选择交给市场,让发行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和使用稳定币,以及交易和投资金额。

1.信息披露

全面客观的信息披露不仅能为市场带来更大的自主权和监督权,还能有效规制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行为。现有的数字货币信息披露是碎片化的,其背后更多依赖于市场机制和营销手段,而非科学严谨的信息披露。这导致一些重要但对销售或市场开发不利的信息被隐瞒,已发布的市场声明可能具有误导性。监管者需要制定更加全面、客观和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让消费者更清楚地了解稳定币的功能与潜在的风险,还能够为监管机构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便于对市场行情和政策执行效果进行深入分析。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这些信息成为数字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在治理和监管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关于稳定币发行机构的资质、资产储备和公司治理,稳定币的数量、价格及流通速度,相关的市场与信用风险等,这些信息都属于影响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

为了推动信息披露的标准化,需要一个权威的治理机构来统一和指导相关标准的制定。尽管数字货币尚未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认定为受监管的证券,但现有的标准化披露工具和做法提供了参照。SEC采用了一系列基于标准化语言和框架的结构化披露工具,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持仓月度表、机构投资经理报告表、证券豁免发行通知以及通过网络表格提交的证券受益所有权报告。SEC在构建数据时采用了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这是一种标准的全球商业信息交换框架。这些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清晰、一致的信息,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利用信息更有效地监控市场动态。在进行披露时,金融机构提供的材料必须清晰、准确、详尽且易于公众理解。

2.算法偏差纠正

人工智能驱动的数字货币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机器学习模型嵌入到数字货币算法中,可以用于欺诈检测、风险管理和市场预测,但同时带来了数据源有限、偏见和可解释性等一系列问题。人工智能模型的错误和偏见挑战着数字货币治理决策的合法性。算法合法性关注社会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接受度,包括其公平性、透明度和伦理考量。在某些情况下,机器学习模型由于准确性不足或存在伦理问题,其应用可能受到限制。例如,对于洗钱和金融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的检测不能完全依赖深度学习模型,因为其预测的准确性可能不足以作为决策依据。将个人违约概率作为信用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可能引发对个人自主权的担忧。在市场风险预测中,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会过度拟合先前数据,而在新数据上表现不佳。如果系统校准不当或仅使用历史数据,在出现偶发市场波动时,算法可能会产生错误预测和交易判断,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失败或使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

算法决策偏差或错误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数据质量。机器学习模型的训练和优化高度依赖于数据集。理想状态下,训练数据需具备足够的代表性,以便形成可靠的结论。充足的历史实例对于识别现象诱因及预测未来至关重要。如果使用含有噪声和错误的数据,或数据量偏少,模型的准确性无法达到预期,可信度也将大打折扣。在审慎合规方面,机器学习模型训练需要的数据包括机构的负债、合并头寸、期限错配、金融体系内风险的累积、市场参与者之间和不同类型风险之间的联系、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内部期限错配的风险等,还要了解全球与国内宏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及该关系与金融市场变动的相互影响。因此,在数字货币交易中,必须使用可靠且全面的数据来训练算法,以避免错误的交易判断。

如果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消费者需要知道它们如何运作以及为什么给出结果,以便采取纠正措施。这符合透明度原则,即立法者和监管者有义务分享有关其决策过程的信息,以便公众监督这些官员对其监管行为和法律决定负责。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3(2)(f)14(2)(g)15(1)(h) 条要求数据控制者向数据主体提供“自动决策的存在”,“有关所涉及逻辑的有意义的信息”以及“此类处理对数据主体的意义和预期后果”等信息。但条例并未给出这些术语的具体定义。算法模型的可解释性不仅是一个目的,更是提高模型准确性的关键手段。针对使用人工智能模型进行金融监管的建议,包括扩大数据源、消除偏差、披露必要信息和采用可解释模型等。好的算法模型是建立在大量、全面、准确的训练数据以及有效的模型设计基础上的。模型设计者需要了解监管的基本原理,通过建立数据基础设施,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推广数字货币和智能合约以追踪交易细节,开发或应用自然人和法人的数字身份来分析风险网络。开发者还应当创建偏差指数来监督模型本身并减轻偏差,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以优化模型。

3.隐私保护与反欺诈

在隐私保护方面,随着人工智能与加密技术的进步,零知识机器学习(zero-knowledge machine learning)能够在不透露模型细节的情况下加密地证明特定机器学习模型产生的结果,为安全透明的数据处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金融机构可以借助零知识机器学习验证信用评分模型和贷款资格决策的完整性,无需披露敏感客户数据,从而增强信贷流程中的信任和准确性。零知识机器学习还有助于企业在不透露专有算法的情况下验证其由人工智能驱动的合规模型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合规。此外,《证券法》将怎样看待数字资产在元宇宙中保持并创造价值?访问元宇宙的人必须警惕电子货币项目和代币诈骗,同时,监管者也需要密切关注在元宇宙中寻觅商机的骗子和违法分子。


五、元宇宙的规则设计


技术的迭代发展使得知识与信息得以数字化,形成大量数据,通过对大数据的识别、选择、使用,能够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再生。当前社会因直接或间接利用数据引导资源发挥作用而产生的新的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与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劳动力要素,工业经济时代的资本要素不同的是,数据以信息化、结构化、代码化等数字形态存在,其特点表现为高初始成本、零边际成本以及累积溢出效应。分离用户因此在数据流通中,应当核心考虑如何更高效、低成本、更优利益分配机制来实现其价值。元宇宙由数据组成,占主导地位的核心生产要素即为数据,充分发展元宇宙需要围绕数据这一核心要素生产、交易、分配、价值利用。进入元宇宙时代,数字技术将集成应用到现实社会的各类运行场景,推动融合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应当以元宇宙的治理和发展为抓手,推动我国全球数字战略的实施,积极构建数字规制体系。

(一)元宇宙技术特征是制度设计的基础逻辑

对于元宇宙的制度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其技术特征,将数据作为核心资源要素,着力促进数据价值实现。元宇宙的技术核心是“去中心化”,制度设计应参考其依托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经验突出“以链治链”的理念,同时围绕数据资源要素进行反垄断的制度设计。

一方面,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程至少需要经过确权、定价、流通三个环节。元宇宙通过区块链构建其运转体系,区块链技术作为确权的机器为数据的安全交易流通保驾护航。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革命性的、去中心化的基础架构,通过分布式存储、共识算法和加密算法,使得数据在没有任何中介的情况下能够安全、高效地存储和传输。区块链技术不依赖传统管理机构,而是通过建立一个多方共识的系统来实现数据的安全和可靠传输,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基础环境。

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在于可以进行数据确权,建立不可篡改、不可删除、可追溯的数据链,从而精确、及时地识别和保护数据所有权。在数据交易方面,区块链的共识算法、加密算法可以保证相关合约的透明、公平,通过算法的代码化自动准确执行合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规则化流转。

另一方面,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经进入反垄断法规范的视野。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将“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作为认定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是动态数据流量问题。元宇宙中的数据具有不间断动态、分布式存储、数量巨大等特征,在对元宇宙主体进行反垄断分析时,重点需要规制流量垄断问题,包括纳入开放平台原则,构建平台寡头竞争规则,以互通互联的开放为目标。

(二)风险管控的数据规制设计

数据安全风险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违法收集数据、滥用数据、隐私数据泄露等。除了基于数据的侵权,对数据这一核心生产要素进行掠夺性竞争可能导致垄断。元宇宙的出现使得数据信息数量呈指数级增长,其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也面临着挑战。元宇宙的存在也为新型数据相关违法犯罪提供空间。应当在去中心化的体系中建立动态的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除了基于数据的侵权,对于数据这一核心生产要素进行掠夺性竞争可能导致垄断。元宇宙的出现使得数据信息数量指数级增长,与之相关的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也面临着挑战。

1.“以链治链”为主要理念

数据结构的安全治理应当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区块链的防止篡改等特性,有利于实现数据高质量、实时应用以及核心、重要数据的储存,帮助实现信息对称,进一步促进相互信任。在传统的中心化数据存储模式中,数据丢失或泄露的风险由于中央机构的存在而增加。通过整合区块链技术与数据库技术,可以实现用户使用权限与数据的分离,进行点对点的数据传输。同理,区块链技术凭借其防篡改、安全追溯的特性可提升交易安全。

2.“以法入链”的智能化监管

“以法入链”的智能化监管可以应对区块链技术仍然存在本身安全管控手段匮乏、风险感知预警滞后等挑战。根据监管法规,设计出形式化表征机制,通过元宇宙的共识机制反映到监管链,制造出一致性、全面完备的监管协议、合约,从而实现数据监管法规的“以法入链”。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根据监管法规的要求,设定出干代码以建立所需机制,实质上是通过监管法规准确、一致的代码化实现对区块链的安全风险合规监管业务。

3.算法监管

算法在数字经济中有多种运用场景,终端数据不在本地出现,即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的黑箱属性,对用户数据安全形成了巨大的风险,如“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歧视现象的频繁出现。目前世界各国一般以算法可解释性的合规要求作为智能科技立法的规制基础。算法提供者的可解释性义务让消费者尽可能地了解算法逻辑以实现算法透明度。

(三)元宇宙促成的数字国际法

1.国际法渊源或许会有新发展

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大致包括国际法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虚拟空间中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认定和适用,或许会比渊源的产生更加频繁。从国际法角度看,管辖是第一个问题。像Meta这样的跨国公司会牵扯到众多国家,一旦出现纠纷,就会面临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如何进行司法协调、解决纠纷和安排执行都与国际法有关。制定一个国际互联网宪章是必要的。在元宇宙中,自然也有其自身的制度和规则,但这些制度和规则必须以国际规则作为基本原则。元宇宙的出现不仅代表虚拟世界的形成,更意味着和现实世界的接轨,甚至混同。元宇宙或许会对人类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对于法律的影响更是毋庸置疑。科技革命会对人类社会各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就国际法条约来讲,虚拟世界中没有了国家之间明显的疆域界限,仅仅约束当事国的国际条约或许会面临挑战。其次是国际习惯,已知国际习惯需要两个要素,通例和法律确信。在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数据来表达的虚拟世界中,主体之间相互行为的模式,频率都有准确的数据记录,通例和法律确信的证明将更加方便快捷,可信力也大幅提升。自然,虚拟世界中主体产生的新的行为模式,新道德也同样会影响各国的法律体系,共有原则也会增添新的内容,新的司法判例,国际法学家新的法律学说也随之产生。

2.国际法主体的认定或许会出现新方式

国际法的主体可以大概分为国家、国际组织、正在形成中的国家(争取解放的民族),私主体在某些场合也可以成为国际法(如国际投资法)的主体。随着元宇宙的出现,现实的国际关系被带入到了虚拟世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国家和国际组织而言,领土的边界不复存在,那么将如何界定疆域?不同国家的公民在虚拟世界中的国籍如何认定?对于正在争取独立的国家来说,是否会出现现实不同国籍的人结合起来,争取在虚拟世界中新的国家独立?对于个人和法人来说,如果出现中国公民使用美国终端进入虚拟世界的情况,应当如何认定该用户的国籍?这种异地登录的情况是否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进行管控?甚至,我们在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孪生是否也应当拥有公民权?

3.国际法跟随国内法延伸到元宇宙

公民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进入虚拟领域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更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所以国际法的执行,例如自卫、制裁也需要在虚拟领域进行,以产生效果。如何规范元宇宙中的虚拟法律执行者,这也是一个问题。随着元空间被规划为一个由不同运营商和用户组成的单一论坛(fora),使用区块链似乎是一种解决方案。

一般而言,一个具有自己离散经济的去中心化的元空间将以主权数字资产(及利用元空间中基于区块链支付网络进行自由支配,显示及交换的权利)的创造、销售和持有为特征。这将使NFT的作用超出单纯的数字收藏品和投资机会,其还能为其他形式的数字货币(如加密货币、实用代币、稳定币、电子货币、某些电子游戏中的虚拟“游戏”货币,或虚拟商品、服务或体验的小额支付系统等)提供支持。传统的监管机制倾向于自上而下进行管理,导致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通过科技驱动,监管能够实现对算法逻辑的实时、有效开放,让监管从被动转向主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应当在获取信息的方式上保持一致,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信息共享环境,促进双方的有效沟通。监管模式由此从自上而下的单一治理转化为各方共同治理,层级式监管结构扁平化有利于参与治理主体进行平等、开放的对话。算法受到现实社会伦理价值的规范,再经由社会多方力量实现协同治理,结合科学监管,以填补算法目的与元宇宙价值实现之间的鸿沟。


结论


元宇宙作为数字规制的新场域,相关治理主体所面临的困境相关治理主体所面临的困境包括伦理困境和法律困境,这些问题内生于其所基于的技术与原理,尤其是算法和数据问题。而与此同时,元宇宙对于基础技术和应用的高度集成性意味着现有的科技伦理和监管将面临新的挑战,比如“人工思想”的主体资格认定、更多种类的算法使用和服务主体以及自发性更强的算法、数字化过程中伦理道德要求的实现等。这体现了传统伦理原则在数字规制中的发展。

同样元宇宙这一数字规制的新场域也会催生新的伦理、规则和规制体系,满足和实现人们在新领域的数字共识。元宇宙是开放的,每个人都能置身其中,运用自己的身份系统去交换自己创造的价值。但是元宇宙仍然有伦理、规则和规制体系。

归根结底,元宇宙也只是服务于作为目的的“人”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从根本上说,元宇宙的伦理问题只有通过对“人”的伦理要求才可能正确回应,而这一过程的实现既需要现实世界中主权主体和公众主体的积极参与,也有赖于技术的改善和回应。元宇宙作为数字规制的新兴场景,为未来人工智能场景的数字规制提供了具体个案和参考形态。


作者简介

沈伟(1972-),男,江苏启东人,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法、金融法。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4年第3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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