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丛》2024年第2期内容摘要

文摘   2024-03-22 23:03   山东  
内容来源:《政法论丛》2024年第2期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的政法工作


作者:江必新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政法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的政法工作应当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忠诚履行五大任务为职责使命,以深入推进四大建设为基本的工作格局,以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化政法改革为推动力量,妥善处理若干重大关系以校正政法工作方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政法现代化 政法改革 公平正义 法治中国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环境污染”概念辨析  



作者:吕忠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如何界定“环境污染”,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基础性问题。我国现行立法通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污染或污染环境”“污染环境”这四种不同方式界定“环境污染”,各国环境法典根据各自国情以及环境法典编纂目的需求定义“环境污染”。环境立法应根据立法目的和任务,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定义“环境污染”,回应环境科学上“环境污染”的多重属性。生态环境法典中界定“环境污染”,应立足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任务,体现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着眼于生态环境法典的“适度法典化”模式选择。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污染”概念应当体现“环境污染”的客体概念属性,以界定污染控制的法律范围;体现“环境污染”的事实概念,以构建污染控制编的法律关系及其制度体系;体现“环境污染”的内容概念,以构建“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制度。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 污染控制编 环境污染 法律概念

生态环境法典的罪刑条款设置   


作者:张明

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刑法典》是环境刑法更好的归属”的观点,只是一种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我国清末以来的刑法典都预设了多元刑事立法模式,单一刑法典模式不是由刑法典自身形成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不设置罪刑条款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当直接设置环境犯罪的罪刑条款;罪刑条款应当与行为规则、行政处罚条款密切接近,故应采取分散型设置方式;行政刑法的特点是通过补强行为规则,确保行为规则的有效性,故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通常采取行政犯的表述方式,但部分条款也可以采取刑法犯的表述方式;罪刑条款应以行政处罚条款为基础,通过增加不法要素与责任要素的方式,使环境犯罪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处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时,重在防止以刑罚处罚替代行政处罚;应当将行为人积极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规定为环境犯罪的减免处罚事由;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罪刑条款设置应注重必要性、明确性、合理性、协调性,不必顾虑与现行刑法典中环境犯罪条款的重复与交叉。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 附属刑法 罪刑条款 多元立法模式

“双碳”目标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立法表达


作者:刘超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环境立法的体系化,也要吸纳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为我国的“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双碳”目标,“降碳”是战略方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重点路径。“双碳”法治建设应秉持整体论法治理念、重视调整对象的关联性、彰显治理制度的协同性。现行减污降碳法律规范体系未确立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整体性法治理念,未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调整对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制度阙如,亟待予以针对性制度创新,同时也要回应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多层次复合关系。生态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应从更新立法理念、完善污染控制一般制度和大气污染控制专章制度等方面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双碳”目标 生态环境法典 污染控制编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作者:孙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反思实质性替代规则


作者:李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对同业竞争、直接竞争关系的强调,这不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竞争关系的趋势相悖,也没有对行为的正当性有充分说明。实际上,数据抓取行为的本质是对他人成果的利用,在肯定可以适当抓取的前提下,正当性的基础应当以是否超越合理限度为标准;这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充分考虑抓取数据的数量、数据类型以及抓取行为造成的运维成本等因素。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性替代 竞争关系 合理性限度

滥用数据优势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作者:袁嘉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滥用数据优势行为不仅诱发了直接排斥效应、供给挤压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等竞争损害,而且阻滞了创新要素流通利用,不利于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围绕新兴业态开展数字化变革,但如何协调两者关系以塑造体系化数据竞争规则,迄今尚缺乏定论。我国宜以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交易优势地位的分层建构规制滥用数据优势行为,同时由反垄断法调整排他性滥用行为,并以保证特定数据的可获取性为重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剥削性滥用行为,以保障公平交易权为重点。



【关键词】数据优势 滥用行为 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法律维度


作者:肖国兴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2022年沉寂17年的《能源法》终于浮出水面重新列入立法规划,但出台的希望却依旧渺茫。《能源法》的厄运不在于与其他能源法的制度混同或冲突,而在于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没有定位;不在于立法技术与制度设计存在争议,而在于能源体制市场化进程与从行政垄断中解放市场的进展;不在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努力,而在于能源市场革命与能源规制革命的法律边界已经超出了政府权力边际。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基础法,能源战略政策法还是能源管理法,《能源法》都必须解决能源市场与能源规制制度设计的问题。然而,《能源法》制度如何设计或能否出台何时出台均受制于政治家的抉择。


【关键词】能源市场 能源规制 体制革命 法律革命

能源法的法权构造及其体系展开



作者:张忠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能源法的核心范畴界定较为模糊,亟待澄清。基于能源权利与能源权力的交互性、能源公益与能源私益的均衡性、能源监管与能源市场的协调性等需求考量,法权可作为能源法的核心范畴。能源法法权结构可从本体论、运行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予以构造,形成体系化安排。本体论上,应以公民能源权利与国家能源权力的交互为基础,强调公民能源权作为法权结构的逻辑起点、以落脚为能源普遍服务的能源权力作为法权结构的基本保障;运行论上,应以能源合同作为法权结构运行的具体承载;价值论上,应以能源正义作为法权结构价值的最终目的。由此,可仰仗能源法的法权结构构筑能源法学体系。


【关键词】法权 能源法法权 公民能源权 能源普遍服务 能源合同 能源正义

《能源法》绿化的理论阐释与制度表达

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作者:张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法律体系在整体上的绿化转型,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新时代立法发展完善的明确趋势,《能源法》的绿化也势在必行。《能源法》的绿化不仅体现为时代发展的外部需要,更是一种内生的制度需求。《能源法》的绿化应坚持异质思维、协同思维和系统思维,异质思维主要解决《能源法》绿化的基本定位问题,协同思维主要体现《能源法》的目标取向问题,系统思维主要明确《能源法》绿化的立法表达问题。《能源法》绿化的系统表达,应体现在多元立法目的并进、结构性制度优化以及衔接性规范设计等不同立法层次。



【关键词】《能源法》 绿化 立法目的 制度结构 衔接性规范

论人工智能透明度原则的法治化实现


作者:张永忠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随人工智能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透明度原则成为破解“算法黑箱”难题的钥匙。透明度原则包括形式透明和实质透明。形式透明是对人工智能基础信息的披露,使人工智能的部署使用处于非秘密状态。实质透明与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息息相关,强调对披露信息以可被理解的方式进行有意义解释,从而打破知识壁垒,使相关信息实现真正可知。透明度原则应在法治化实现上进行精细考量:在考虑现有技术条件的基础上,有必要根据监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不同有区别地对披露和解释的信息内容提出义务要求,并针对不同人工智能的风险程度采取分级分类分场景的执行标准,从保护用户与公众知情权行使、确保国家监管权落实两方面推动透明度原则实现。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 透明度原则 披露 可解释性 法治化

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一般规则构建


者:蔡琳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ChatGPT-4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普及,其“作品”的可版权性也备受争议。我国近期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肯定了涉案AIGC“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作品属性,无疑鼓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业态。但个案裁判与规则化的认定标准,在效力上仍然相距甚远,不应因此便盲目乐观。从制度上构建AIGC作品认定的一般规则,仍是新业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AIGC超强“智能性”旨在深度理解“人类指令”,并非缔造独立创作主体的逻辑前提下,还原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新型“人机合作”中的“工具地位”。以“提示工程”代表“自然人创作”的法律定性为逻辑起点,准确开展AIGC可版权性一般规则的构建,确立AIGC专门作品类型,避免出现提示词输入等于画家创作的常识性悖论。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AIGC 可版权性 一般规则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法律风险及法治应对


作者:王秀平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202211月底,OpenAI发布ChatGPT2024216日,OpenAI又发布了Sora,呼啸而过的科技带来的是一个新时代。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在辅助机制方面确有实际效用,但也引发了算法不透明、决策权重配置、裁判规则僵化、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等诸多司法实践难题。法律风险需要法治应对:首先,数据隐私和安全需建立严格保护机制;其次,人工智能决策可能不透明和不公正,需要可解释性和透明性技术确保公正;再次,人工智能可能存在歧视和偏见问题,需要数据治理和审查减少影响;最后,人工智能应用可能挑战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人权保护,需通过法律和伦理规范解决。应当坚持司法主体责任,允许实验性设置决策权重,保持制衡并强化人机交互决策制度在人工智能司法中的体系定位,力求扩大和完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制度功能与法律规范供给。


【关键词】人工智能 司法应用 法律风险 法治应对



END

政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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