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谁谁也能写书了?

文摘   搞笑   2024-05-05 21:41   广东  
标题有些轻浮,在此表示抱歉。前些日子就注意到上过节目《令人心动的offer》的何运晨律师出版了新书《公司法的offer》,当时心里就有些想法,但还不至于宣泄于纸上。但五一期间我本想在淘宝买本公司法的法条,结果搜索页面里前五有三个是小何律师的新书,这我就不淡定了。

我也去小红书上逛了逛,没有看到哪怕一条我预想中的评论。一个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一两句刺耳的话未必不是善意的提醒,所以我来发声了。

光这本书的名称我就读了好几遍:公司法的offer?如果叫合同法的offer还有点道理,我可以联想到要约承诺制度。那为什么不叫公司法的acceptance呢?哦哦原来是有个节目叫offer,那好吧。再看看该书的介绍:
看完这段话,我心脏骤停了几秒钟。“本书是投资者、企业家、法律实务人士和法学专业学生等学习公司法的得力助手”,我实在是没想出来,有什么样的法学专业学生会读这本书学公司法?
反过来说,投资者和企业家学习公司法的时候,居然都是在看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公司法时看的书?我脑海里迅速闪过了几个名字,像是朱锦清、王军、施天涛、邓峰这几位:居然投资者和企业家都是看他们的书学习公司法的,我瞬间对投资者和企业家们肃然起敬了。我还要深深自省,我和投资者、企业家居然是看的同一种书来学习公司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投资者、企业家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素养上没有差别呢?对不起,实在太羞愧了。

 
看完本书的目录,又读到小何律师的合伙人老何律师为本书撰写的序言“运晨律师的第一本书就要出版了”,我心中的骇然又增加了几分:这么主题宏大、体例完整的书籍,小何律师当真辛苦。

 
但旋即我注意到,本书是小何律师“编著”,而非独著。以我个人对法学类书籍的观察,这种情况写成某某人“主编”的例子更多一些。要声明的是,我没有说写“编著”算错,但看完小红书粉丝们铺天盖地的宣传,确实是误导了一下我。毕竟各方宣传语以及给您作序的老何律师都只说这是您的第一本书,也没明确称这是您主编的第一本书。

我在淘宝等电商的购书页面中也没有找到关于本书其它参编者的信息,这其实是个遗憾。按理说这是书籍的重要信息,应该在购买界面就有所体现的。由于这本书尚在预售,可能要等到收到纸质书那一刻我才能知道其它作者的身份。

 
我之前对小何律师的印象一直很好。他既然能抵得住赚快钱的诱惑,假以时日也一定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要被这个圈子里的有些大人带坏了,把写书这样神圣的事业也当成是名利场的游戏。其实可以再沉淀两年,不必争这朝夕。

 
其实我之前就看过关于小何律师的一个笔误,在贸大法学院一场活动的宣传推送里,您的简介中赫然写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第一眼看到时我觉得离谱极了,如果我是贸大法学院的学生,我非得组织一次学生罢课以示抗议不可。还好经大家指正,您第一时间表示是笔误,挽回了大家对“清北人法贸”的尊敬。但我还是好奇的多问一句:您说是笔误,那是谁的笔误呢?

是贸大法学院的学生编辑们不知道什么是硕士生导师写了这个笔误,还是国枫团队的其它律师不知道什么是硕士生导师是什么写了这个笔误?还是说国枫律所的秘书与众不同,居然能在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给律师编简历?

 
另外我发现,小何律师的老板老何律师的简历里也出现过包括贸大法学院等多所法学院在内的“硕士生导师”这一职称。不知道小何律师的硕士生导师是笔误,那老何律师的是吗?我个人理解,老何律师作为前天同、现国枫的合伙人,在业内名望尊崇,想必是担任了不少法学院的校外实务合作导师。

但我可以笃定的说,把校外实务合作导师写成硕士生导师的不是法律行业的惯例,也不应该是法律行业的惯例。老何律师您自己就是法学博士,相信您看到了也会觉得这是个不甚恰当的笔误。如果是您在这几所法学院另有职位,真的是大家理解意义上的硕士生导师,我也写一篇新推送置顶三十天向您致歉。


我还要友善建议小何律师给他参与运营的自媒体的小编上上课,这个帖子实在有点丢人。要是您亲自发的,我甚至会不禁回忆起翟天临博士那天的直播。这点书实在太少,而且你放这么多教材也没用。我相信小何律师不会做这么无聊的炫耀,估计是小编自作主张。而且。另外吴晓波的激荡三十年可以拿掉,如果不愿意,那也可以让黄奇帆兰小欢温铁军张维迎他们一起上来。

最后,我想重申的是:一两句刺耳的话未必不是善意的提醒。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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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命长辞知己别
他感到了彻骨的寒冷,却离那团火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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