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免税吗?|【商业咨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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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09
北京
李先生是中国香港居民,在广州投资了一家A公司,持股40%。2024年10月,A公司向李先生分红10万元。 依据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中国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外籍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如果李先生对A公司持股比例为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章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依据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附件:《内地和香港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香港居民取得内地投资分红后,一般由支付股息的内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安排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享受优惠税率或免税待遇。
1、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附件:《内地和香港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章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