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可以按15%优惠税率计算抵免吗?|【商业咨询】5

文化   财经   2024-10-21 08:0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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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公司注册于山东的集团控股公司,没有实际经营,100%持有A公司股权,企业所得税率25%。
A公司是注册于山东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15%。
计划在香港注册B公司,负责集团海外集采业务。

问:
1、用G公司还是A公司ODI注册B公司?
2、如果B公司由A公司直接投资100%持股,其境外所得是否可以按15%优惠税率计算抵免?

答:
1、需要看集团整体业务布局,B公司的集采业务是为A公司服务,还是同时为G集团下其他子公司服务,不能单看企业所得税率,公司间交易定价也会影响所得额。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B公司在香港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境内控股公司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B公司成立之前,A公司就已经是高新企业,本案中B公司境外所得不可以按15%优惠税率计算抵免

特别提醒
有关境外所得差额征税问题,不能只考虑境内控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

A公司只有在申请高新时,汇总计算了B公司的收入、研发费用等,B公司境外所得才可以按15%优惠税率计算抵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财税[2011]47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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