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
财富
2024-09-29 12:33
山东
视同销售这个概念,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有明确的定义。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除非该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按一般的理解,视同销售属于这样一种情形: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劳务),所谓无偿,即无偿提供或无偿赠送后,未取得相应的对价,这种情况下,会计上一般不会确认收入,但税法基于对保护税基的考虑,即使没有收到对价,也要设定该业务的纳税义务,所以,就有了不同税种的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是否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呢?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制定草案的时候,有过相应的规定,即:个人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征个人所得税,但后续审议中,把这一条款否定了。所以,单从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能否说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呢?答案是:直接的规定,没有,但隐性的、间接的规定还是有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果此时,无偿赠送的双方不是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如“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则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即:自然人无偿对外赠送股权,不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无偿赠送股权或股份,没有取得对价,但是却需要缴税,这不正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视同销售吗?所以,个人所得税中,间接的,还是有视同销售这一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