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利益需要有人去做一些“铁石心肠”的“脏事”。——蒙田
1.他已重获自由
八月份的一场“意外”,导致11岁的骑行男孩死亡,“肇事司机”姜永亮被警方控制。
此后关于其“罪与非罪”的争论一直在延续。
仅从坊间的议论来看,压倒性的观点认为:姜永亮无罪,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不仅无罪,甚至以交通事故来看,他也无责。在那样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司机能够“避免”悲剧发生。也就是说,那个被压死的11岁男孩,得不到任何保险的赔偿……
我和大多数发表观点的人一样:
我也认为这位司机无责——在路权清晰的前提下。
然而很快就爆出事发的这条河堤路尚未正式通车,也未移交给交通局。在一条没有正式开通的公共道路上出了人命,那么从法理上来讲,就不只是交通事故了——这就是法律。
所以事发后姜永亮被警方羁押在案,走的是刑事流程,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延宕一个多月之后,姜永亮的辩护律师透露,其已经在9月26日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2.他到底有没有罪
有没有罪,谁说了算呢?
当然是检察机关说了算。
律师透露了取保候审之后的两种可能性。
一种可能性就是开庭审理的时候检方按照“过失致人死亡”进行审理,律师也按这一罪名进行无罪辩护,争取赢得无罪判决。
另一种可能就是检方直接不予起诉,这是最乐观的结果。
从公众的关注点来看,大家普遍认为姜永亮无罪,这是很容易共情的,只要大家开过车,哪怕再小心再谨慎也免不了磕磕碰碰,尤其是在交通规则某些时候“形同虚设”,你遵章守纪也难免被那些无法无天的人“碰瓷”。更何况在这一事件中,姜永亮没有超速、没有危险驾驶、没有变道、没有逆行……说白了就是在规规矩矩开车,何罪之有?
非要说他有罪,那只有一个可能——在远远地看到骑行团的时候没有把车速降到20以下甚至把车停下来等他们通过……
辩护律师讲了一句话,我觉得挺好——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在一条新修建的公路上(即使没有正式开通,客观上也已通车),可见度良好,交通情况良好,一切良好,只有一队骑行团风风火火闯九州,以他们骑行的速度来看,也很良好,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一位司机把车速降到20甚至停车目视骑行团安全通过……
这显然就是强人所难,因为没人会这么干……
3.那么,谁有罪
在事情的另一面,一个11岁的男孩失去了生命,这种非正常死亡事件总要找一个理由——或者找一个“凶手”,因为这是法治社会,不是草菅人命的古代社会(虽然也没有证据表明古代社会就不讲理,但这就是大多数人接受的刻板印象)。
那这个凶手应该是谁?
如果让我们站在执法者的立场上,很容易从工作本能上就“指定”一个凶手,那就是姜永亮。
因为这样是“最省事”的。
事实也正是这样演进的,事发后,姜永亮迅速被羁押在案,人是死在他的车轱辘底下的,不抓你抓谁……
可问题是,怎么死的呢?这是公众难以接受这种“省事结局”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是冰冷无情的,那公众却不能肉身无感,每个人的血肉之躯都是有温度的,大家不是机器,而是人,是人就有对于“公道”的需求,否则社会将难以运行。
要找出这个公道,也是很难的。
因为牵扯到“公共管理”——既然道路没有开通,为什么所有人都在上面开车骑行?官方此前还组织了骑行活动,场地就包括这条路……在事实上,这条路已经相当于开通了,那么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讲法理,更要讲事实啊。
另外一个难点则是,与直接碾压了孩子的小车司机相比起来,真正的“凶手”是这个孩子的父亲,以及骑行团里面的其他大人,最后才是孩子的母亲和其他具有“劝导权利与监护义务”的亲人。
总之,都是一些生理功能成熟的大人。
是这个小孩的“监护人们”真正地害死了他。
但这同样是不应当再去深究的,他们已经失去了一个11岁的孩子,我相信这个父亲也是痛苦的、自责的,迟迟不愿谅解、不愿接受姜永亮一方的积极赔偿措施……本质上也是在给自己的痛苦抓住一根救命稻草,让自己稍微好受一点:不是我害死了自己的孩子……
说到底,这是一场意外。
一场所有人好像都没有错,但却有挥之不去的社会伤疤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