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错在“出于利益驱动”
新京报评论员文章说: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对这种做法,公众称之为“远洋捕捞”。
好一个“远洋捕捞”,比以前的“被跨省了”更加传神。远洋捕捞最大的特点是啥?成本高、规模大、风险高、还不一定有收获、并且伴随着在公海上的无政府状态有可能出现巨大的道德危机,比如“鲁荣渔号”的惨案……
用这样的行为来概括“异地执法”是否恰当呢?
只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其中最恰当的一点不是潜在的道德风险或者其他,而是开头的那六个字——出于利益驱动。
并且,这里面的“利益”二字绝无可能指的是“公共利益”。
在这样的前提下,所谓“远洋捕捞”就不再是一项出于公共利益的正义之举,而是暴露了地方财政乏力乃至走投无路、穷途末路的“疯狂收割”——有人说,在这样的背景下,自己只因开了个网店就被冻结了账户划转了资金,执法者是他们老家的XX——户籍啊户籍,虽远必割……
2.错在“僭越刑罚阶梯”
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显示,自2023年以来,南方某省很多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这个南方某省,就是广东省,我们的民营经济超级大省、改革开放前沿阵地、连接内陆制造业与国际贸易的精神港口……数据也是由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披露的:近万家企业遭到远洋捕捞,珠三角已成为异地执法高发区。
难怪叫远洋捕捞,珠三角嘛,对于内陆地区,那就是星辰大海啊。
其中有一案例,涉案金额不过60万元,异地执法机构出动了1600多警力……网友惊诧:这是去抓捕还是去团建啊?
还有人说:异地执法不用联合当地执法机构吗?
这些下意识感觉到不对劲的细节,暴露的是大规模异地执法的第二个错: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作者表示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具有“阶梯”性,犯了什么样的罪就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处罚,明智的立法者应当确保“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反过来也是一样的,不使最低一级的犯罪受到最高一级的刑罚。
在远洋捕捞现象中,很显然,是兴师动众、用打炮打蚊子——为了区区60万出动1600人……这怎么看都显得有些猴急。
3.错在“损伤社会公信”
我们的社会公信在某一阶段有了明显的上升。
那就是国家明确发声、发力去改善基层执法队伍的待遇与行为方式,同时推出严明法度的时候。
过去多年的努力,让基层执法部门逐步摆脱了“自谋福利”的陷阱,执法者享受到了相当不错的公务员待遇,与医生、教师一起构成了社会三大铁三角“医师公”,公安警察类院校也成了各地尖子生争相报考的高校,分数一度比北大清华还要高,这些足以说明,执法者队伍的待遇能够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执法生态有积极意义。
然而,现实同样是严峻的。由于地区发展不均衡、遭受周期性的困境等等因素,相对落后的地区执法队伍很难避免“昏招迭出”“胡来乱来”,他们罔顾国家三番五次要求保护民营企业、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倡导,以及《促进民营经济法》这样的法律,他们只管自己的“利益”,为此不惜出动那么多人——声势浩荡打入珠三角……
昨天我看到北京的一位财经博主说自己三年前被冻结了一张银行卡,里面有90多万,查了一下说是苏北某市的公安机关冻结的,他自信每一分钱都没问题,打算坐火车去苏北现场讨个说法(打了电话,对方表示这种案子必须去现场),后来又听说那个地方风气很坏,想解冻怕是要花个几万……一听到这里他就犯怵,不愿意为权力寻租付出一毛钱,好在人家也不缺钱,就没再搭理——直到昨天,这90来万解冻了,说明他确实没问题——三年时间,如果按博主的投资习惯,这90来万原本可以变成300万,这种潜在的损失,博主叹了口气不再说话。
这样的行为,对于社会公信力是极大的损伤。
如何解决这种乱象?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表示,一是要指定管辖,二是刑事案件罚没所得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条堪称“杀人诛心”——忙活半天,如果“以刑罚之名抢到手”的钱必须上交国家——那么,别说1600人,怕是连1.6个人都凑不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