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肯德基转基因事件暴露的三个矛盾

体娱   社会   2024-10-23 09:44   北京  

人的认知能力有多大,世界就有多大,我们不可能认识到我们的认知能力所无法达到的疆域。——熊逸《正义从哪里来》

1.食品安全与认知恐慌的矛盾

1022日,天津官媒的记者跟随市监部门前往肯德基门店调查,结果显示,多个分局发现辖区内肯德基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且未向消费者明示。

注意“使用”两个字,非常关键。后面再说。

先说这件事之所以引发争议的第一个矛盾,其实是公众对于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食品安全”高度关注,但同时大家又普遍生活在一种“认知恐慌”之内,稍有风吹草动便触动社会神经。

这样的矛盾与其说是一个科学问题,我倒更觉得像是一个“社会问题”。

比如食品安全,此次天津肯德基转基因风波中的关键点依旧是争吵了十多年的“转基因”,表面看,这是一个科学问题,有的人说转基因和传统古法农作物的科学成分都是安全的,各国科学家(包括我国)都用连篇累牍的科学实验证明了转基因食品没问题。

那为啥大家还是一提到“转基因”就如临大敌呢?

因为本质上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是我们的社会运行机制决定的——如果一件事还没有急迫到“必须明确”(比如疫情期间的很多措施),而背后又同时有很多种力量在掰手腕,那么决策就不会明明白白地“站队”“拍板”而是出台一些模棱两可的、妥协的、尽可能顾全大局的规定。

比如对于转基因,国家没有明说它是好的还是坏的,而是表示,可以用,但要对消费者明示。

这样的“规定”,事实上等于将责任交给了“市场”,说得再通俗一些——你们自己拿主意……

以我国的“科普认知”现状,这样的表态就等于没表态。因为认知谣言在这片土地上是很盛行的,根源就在于“该拿主意的总是在划水”。

那么转基因食品到底是不是安全的?我个人倾向于它是安全的。这是我个人的认知,在查阅了大量相关科普内容之后的认知,但我没办法强求读者朋友也无条件地与我保持一致。

2.有法必依与法律模糊的矛盾

在天津肯德基转基因风波中,还有一个更现实的矛盾,那就是法律矛盾。

此次执法依据的主要法律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还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好了,矛盾就出现了——据报道,肯德基内被发现的转基因大豆油主要用于给烤翅的盘子上刷油,防止烤制的时候粘连。两桶油也明确标明了“非零售”,很显然,这不是食品的“原料”而是“辅料”,肯德基不是直接售卖转基因大豆油,而是“使用”了大豆油加工其他食品。

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呢?

执法部门很显然认为——是。

但很多律师以及相关部门的决策者认为——不是。

律师是这样说的:关于餐饮企业使用转基因豆油加工食品是否需要公示,全国层面“目前尚未有定论”。目前有效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提到,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需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鉴于鸡腿等烤制食品的直接原料为鸡肉,应当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2016年,时任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副处长的张宪法曾表示:转基因食品不是无限的。以玉米为例,玉米生产出来之后,玉米粒、玉米籽、玉米面、玉米粉这些都叫转基因食品,但是再往下走,用玉米喂的猪是不是叫转基因猪,这就不是了。转基因大豆生产的油叫转基因大豆油,但是用转基因大豆油炸的油条就不是转基因油条,所以转基因食品的概念是有界限的。

现行法律中所说的“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这几个字实在是不足以明确概括现实社会运行中遇到的情况。

3.执法成本与品牌隐身的矛盾

还有另外一个矛盾,那就是“为什么是肯德基”?

相同的食品安全问题,证据更加确凿的食品安全事件,比如去年的鼠头鸭脖、前一阵子的油罐混用、前几天的昆明学校臭肉……这样的事件,为啥监管部门没有第一时间主动发现呢?

那为什么肯德基这么“容易”就被发现了呢?——何况在安全等级上,这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食材变质变臭甚至根本就不是那个食材(鼠与鸭大家还是能分清的、煤油与食用油大家也能尝出来),百般调查却没啥“令人知情”“让人放心”的结果,而肯德基仅仅是“使用”了“未有定论”的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食品辅料就这么兴师动众地报道……

当然是因为肯德基这个品牌在明处啊,好执法啊,如果我是执法者,我也愿意盯着肯德基,它好弄啊。

那些零零散散的类似于作坊式的食堂、小企业、白牌甚至无牌的经济组织……在同样的单次执法成本下,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规模效应不可同日而语,换句话说,查一个小作坊,不值当……

我相信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餐饮企业的品牌化、规范化是必然趋势,但在这样的趋势之下,更不能忽视那些真正危害消费者的“小作坊”。我们的社会里善于钻空子的“聪明人”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我个人觉得肯德基的东西卖的不便宜(在有更多的“平替”产品前提下),但要说它“丧尽天良”“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那我肯定是不相信的。

但有时候人性就是如此:很多人宁愿花五块钱买一个不知道是什么鬼的汉堡,并说服自己它是安全的,也不愿意花二十块钱买一个知名品牌的汉堡,更不愿意在它被“收拾”的时候说一句真正的公道话。

可说起“知情权”的时候,这些人都振振有词。在这样的情形下,知情权这个东西,我不觉得它是什么正义之举,更像是对于自己在社会生态中普遍遭受不公正待遇之后的一种群体性的借机报复与合法泄愤。

这是很多社会事件总是难以产生深远正向影响的根源。

阿亮Pro
社会文艺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