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蠢的游戏:欧盟的碳关税

文摘   搞笑   2024-05-15 00:45   广东  
一、欧盟碳关税的立法背景
 
欧盟征收的碳关税学名叫做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内容也很简单,对进口到欧盟的特定产品征收碳关税。至于欧盟为什么要这么做,大体有两个版本的说法。

 
欧盟自己的说法是,欧盟忧(地)球忧民,十分担心全球气候变暖,所以才在欧盟内部搞了一个碳交易市场(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用来对欧盟内的高碳排企业征收高额碳税。

忽然有一天,欧盟发现这么干其实没用——因为欧盟对内收碳关税,导致这些产业都逃窜到亚非拉那些不收碳税的国家继续排放了。由于气候变暖是个全球性的议题,跑到中国排放和在欧盟排放污染的都是同一个地球,也就是说欧盟的ETS根本没起到什么减少排放的作用。学术上管这一现象叫做“碳泄露”。所以,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欧盟决定把内部的碳市场扩张到第三国向欧盟的出口,倒逼欧盟以外的国家和企业也都加速节能减碳。

 
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就不是这么想了,中国在WTO的代表就明确要求在WTO框架下审查CBAM是否构成贸易壁垒。他们认为欧盟嘴上说什么全人类的福祉,其实都是扯淡,所作所为还是想保护本国产业,通过碳关税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如果欧盟还不服气,我就要跟你好好算一算历史人均碳排放了。

 
相信大家都能看得明白,上述其实不是意见冲突,只是立场不同。碳关税要收多少?欧盟内企业在ETS交了多少碳税,第三国出口到欧盟的时候就得交相同数字的碳关税。让ETS的碳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碳关税价格保持相同,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土产品的碳成本持平,这样才“公平”。

 
二、欧盟碳关税的适用范围

碳关税的适用范围有多大?换句话说,都对哪些产品要征收碳关税?目前阶段只有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这个适用范围把很多企业吓了一大跳,比如整车厂说我的车身全是钢,这不得罚死我?

其实这个适用范围不是看你的产品含不含钢,而是根据进口时的海关编码(HS Code)确定的。CBAM的附件中明确了哪些编码的产品会落入,比如7607就是厚度不超过0.2毫米的铝箔,7318是钢铁制的螺钉、螺栓、螺母等。整车里肯定含有螺钉,但汽车进口的时候用的是整车的编码,而不是7318,所以整车不落入CBAM的适用范围、不需要缴纳碳关税。

 
欧委会说,后续不排除扩大CBAM的适用范围。这就给了很多土人无穷的遐想:欧盟不是针对中国的电动车、光伏行业吗?那肯定CBAM的范围后续会扩张到这些产品。欧盟内部也有土人是这么想的(本人甚至看了CBAM颁布时的记者会,真有欧盟产业界的代表在问这种问题),可谓是中西土人的一次大联合。

 
但如果欧委会要点脸,还讲点法律的逻辑,这个愿望很难实现。因为CBAM的出台背景是作为ETS的补充,那么CBAM的适用范围就不可能大于ETS的适用范围。ETS都没有对汽车和光伏行业收碳税,作为ETS补充的CBAM怎么对汽车和光伏行业收碳关税呢?欧盟不是说解决碳泄露吗,不是说为了弥补差额吗?欧老爷是体面人,应该不至于自己打自己脸吧!

至于中国的电动车和光伏行业,自有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如反补贴、反倾销去处理,不必非要通过CBAM。因此,CBAM后续的适用范围再怎么扩大,也是在ETS里去挑挑捡捡,考虑下塑料、石油、金属、玻璃、陶瓷等等。不太可能扩张到太下游的工业制成品。从ETS的角度,对成熟的工业制成品收取碳关税很容易造成重复征收(除非可以扣减,那规则就更麻烦了),技术上也很难计算出具体的碳排放,困难重重。

 
或许有人能看出来到目前为止的疑问:如果只对原材料或者基础零部件(比如螺母)征收碳关税,那能起到保护欧盟产业的目的吗?比如我作为欧盟内部的整车厂,本来进口中国的钢铁进行生产,你碳关税一收,我欧盟的整车厂也直接搬去中国躲避碳关税不就好了?本来ETS赶走的只是欧盟的钢铁厂,碳关税一出,干脆把欧盟的整车厂也吓跑了。这到底是保护欧盟产业还是打击欧盟产业?是的,这样的推论没有错,所以经济学家才会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认为这是没有效率的做法。

 
三、过渡期与全面实施期的义务

这个法规细节很多,就随便写一点重要的吧。法案是2023年5月10日正式表决通过的,生效后分为两个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是过渡期,2026年以后是全面实施期。过渡期只申报数据,比如进口了多少产品,每个产品内的含碳量如何。全面实施期既要申报数据,也要缴纳碳关税。按照欧委会的说法,设置过渡期是给第三国时间准备节能减碳,也是给欧委会自己收集一点数据作为参考,判断26年以后这个法案要如何修改和调整。


过渡期内,进口商每个季度后一个月内需要申报上一季度数据。到了全面实施期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数据即可。全面实施期内,还要提交经认可的碳核查机构出具的碳核查报告。

 
申报义务的法律主体是进口商,不过他们可以通过合同把义务传递给出口商,出口商再通过合同传递给自己的供应商。也就是说,过渡期内企业最重要的工作是收集数据,不管收上来的碳排放量数字是高是低,反正现在也不用交钱。但到了全面实施期,企业就不光要看供应商能不能提供数据,还要优先选择碳排放量低的供应商,毕竟这个阶段已经涉及到费用的缴纳了。

据我了解,目前大部分中国企业都收集不到相关的数据,一是收集的过程很麻烦,二是法案刚出台不久,供应商们的认识还不充分,能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实在不多。因此,很多企业都在申报时直接填默认值,“反正你不是说过渡期不用交钱吗?默认值虽然高一点,那也无所谓了”。其实不是这样的,到了2024年7月1日后,法律规定默认值至多适用于碳排放总量的20%,如果还是一概的全部填默认值,则会涉及到被处罚的问题。相关企业还是该引起重视。

 
四、相关企业的应对

简单总结下,企业到底要怎么做呢?首先是确定产品策略,发货时尽量整机发货,尽量避免涉及到CBAM适用范围内的编码。这样企业至多会为一些落入CBAM编码的备件零部件缴纳碳关税。

 
其次是申报策略,明确专人负责申报,最好搭建IT流程掌握相关申报数据。CBAM的申报规则很复杂,过渡期内按季度申报,全面实施期按年申报并缴费。缴费主要是通过购买CBAM证书,规则繁琐到比炒股还复杂,既要保证账户证书余额不能过低,但一次买太多又容易因为过期而注销,还得评估ETS碳价的波动。

 
最后是明确采购策略。不同阶段对供应商的要求又有不同,2024年前半年由于可以使用默认值,还可以对不能提交碳排放的供应商网开一面。但2024年7月1日后,由于默认值有20%的使用限制,那就必须把能够提供碳排放量数据作为供应商认证的必备条件,否则将影响产品向欧盟的出口。到了25年底,由于要进入全面实施期实际缴纳费用了,这时就不能仅仅要求供应商“能够提供碳排放数据”了,还要要求供应链的碳排放数据相对较低,以降低这部分成本。

 
CBAM还有很多复杂的定义,比如什么是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什么是简单产品、复杂产品。作为法务不要戏太多,把属于自己的部分研究明白就行了。哪个法务要去研究废钢还原法的碳排放量计算,那他纯属是**。

 
我还看到有券商的专家建议,既然欧盟要收碳关税,还不如中国自己在国内收一遍碳税,到时候向欧盟主张抵扣。我觉得呢,他们也不看看中国的碳市场现在是什么鬼样子,而且适用产品好像只有电力吧?那对于钢铁、铝他们的出口本来就没法主张抵扣。

如果说要因为一个小小的CBAM就急匆匆的扩大中国碳市场的适用范围,我建议专家们去看看中国对欧盟钢铁出口的比例,大概只占钢铁出口总量的5%。为了5%的钢铁出口时能抵扣,居然不顾中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强行加戏,让95%的钢铁企业也陪着在国内缴纳碳税。我实在不知道专家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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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命长辞知己别
他感到了彻骨的寒冷,却离那团火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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