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面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案件能够准备哪些证据?

文摘   2024-07-07 19:1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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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只有具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才能向对方主张工程款,但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法律特别设置实际施工人制度,即实际施工人可以穿透合同关系,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方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但发包方仅需在欠付总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发包方合理的应对方式可从“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不同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欠付工程款金额”等方面进行抗辩,进而依据抗辩理由准备相应证据。


01
1.抗辩“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材料

实际施工人因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而享有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因此,若无法成立实际施工人,则其起诉发包方将直接无法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由原告方“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属于下列几种情形之一,司法实践往往可能不会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

(1)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的人:此时可提供《内部承包协议》、社保缴纳证明等;

(2)施工队、班组、农民工等仅提供劳务的人员;


02
2.抗辩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的相关证据

首先需要厘清的一个概念是,虽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况下实际投入人材机的自然人或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法律仅赋予转包及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有直接穿透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并未直接赋予挂靠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可穿透合同起诉发包方,且诸多最高院判例同样持此观点。因此,可以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类型出发,主张实际施工人为挂靠情形的实际施工人,进而主张其无法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工程款,具体证据可能有:

(1)挂靠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2)证明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的负责人签字是否与实际施工人一致的材料:包括合同上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招投标授权负责人等材料;

(3)现场管理、施工主要负责人的材料,例如实际施工人在案涉项目对下游反复承担支付责任的相关判决、合同等。


03
3.关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证据

鉴于发包方只需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发包方应当尽量依法核减欠付工程款。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包方对其合同相对方的抗辩,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故发包方可以依据与总包签署的合同条款对抗实际施工人,例如发包与总包签订的合同中往往涉及工期、质量违约金等能够直接扣除款项的条款,可在满足条件时直接行使抵销权减少应付工程款。因此,发包方需完善自身合同,尽量赋予自身可直接对总包扣款、抵销的合同条款。

此时可提交与总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总包的违约情况、扣款情况及通知总包的证据,总包对发包造成的损失证明及通知总包扣除的相关文件等。


04
4.综合梳理项目实施情况,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存有施工质量问题,并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方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首先应对所涉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才具备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若实际施工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方有权向实际施工人索赔。因此,建议发包方在每项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固定好相关材料,在纠纷到来时全面梳理项目实施中实际施工人所涉质量问题,并提交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依据,及时提出抗辩或反诉主张。

以上为笔者粗浅想法,不代表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请读者谨慎参考。









































END








































作者:郑佳雯律师,四级律师,辽宁大学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2017年409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年考入吉林大学,具备初级会计专业职称,掌握基础会计、税务常识,具有扎实的文书写作能力与法律基础,擅长工程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业务,合同审核、拟定等。

律途和光
和光取自道德经“和其光,同其尘”,希望自己在成长道路上能够逐渐做到和光同尘。 之前和朋友一起创造了“探索律途”公众号,付出了很多心血,但创立本号得目的是为了真正实现自己写文章的目标与价值,两个公众号作为姊妹篇以后仍然可以互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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