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篇(三十三)|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与变化(重要学习内容!)

文摘   2024-06-25 20:08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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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次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变化给笔者带来的最深印象是以后股东可以查询公司会计凭证了,而且可以委托会计所、律师所查询,也可以查询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要知道会计凭证可包括公司账务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用好了可以直接发现股东是否存在舞弊、关联交易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进一步与股东回购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等制度链接,能够更好地维护小股东合法权益。

01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

(一)可查询及复制的材料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知情权的主体为股东,与股份公司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股东均有权要求查阅。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可以查询+复制以下材料,且股东提出请求时无需说明理由,公司也不得拒绝: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新增)
3.股东会会议记录;
4.董事会会议决议;
5.监事会会议决议;

6.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一般财务会计报告为企业自行编制的,部分是经外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财务会计报告的自主及主观性相对较强。

以上为完全列举,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股东均不可以复制。

(二)仅可查询的材料内容

1.具体内容

(1)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2)会计凭证。(重要新增)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常见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等。记账凭证是财务人员依据原始凭证制作的,一般包括摘要、会计科目,借贷金额等内容,记账凭证样本: 

其实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很多公司就因为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发生了纠纷,但最高院对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观点认定不一。本次新公司法修改将会计凭证明确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通过委托中介机构等专业机构查询会计凭证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例如(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裁判文书认为:“阿特拉斯公司有权查阅合资公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有权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亦确认,审计师在审计合资公司的账目时,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合资双方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宜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考虑到河北阿特拉斯公司已经不再实际经营、双方协商通过清算解决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基于利益平衡和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阿特拉斯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时应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河北阿特拉斯未能举证证明阿特拉斯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阿特拉斯公司请求查阅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并指定审计师对合资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裁判文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2.股东查询要求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公司处理结果及应对方式

1)公司同意查询:双方都愿意,没什么问题;

2)公司拒绝查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应对方式: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一般起诉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股东查询的正当目的?如何认定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利益?首先,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2018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了“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情形,待新公司法出台后相应司法解释可能还会予以更新,届时我们再看一下对“不正当目的”的是否会有进一步规定。提供一个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阿特拉斯公司查阅合资公司会计账簿不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以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为由主张阿特拉斯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对此负有证明义务。在认定主营业务时应当主要考虑该项业务对公司稳定利润的贡献,兼顾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河北阿特拉斯公司作为渣浆泵生产企业,渣浆泵的生产应当为其主营业务。实质性竞争关系则是指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其情形需要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认定。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设计、生产渣浆泵、脱硫泵、疏浚泵、其他工业水泵及泵系统,生产耐磨机械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咨询、维修等配套服务。阿特拉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泵件销售,在生产环节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在销售环节,合作初期,AtlasLLC采购河北阿特拉斯公司的产品在北美地区销售,二者存在分工合作的关系。合资公司股东双方产生争议后,根据一审法院从海关调取的证据,AtlasLLC从其他公司购买过同类产品,但阿特拉斯公司与AtlasLLC均为鲁克夫出资设立的公司,两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以此认定阿特拉斯公司的查阅要求具有不正当目的,理据不足。”

(三)查询方式及要求

股东可以自己查询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有关材料。《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查账必须在股东本人在场条件下进行,但新公司法在吸收该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不要求股东本人在场,但是股东及其他查询主体具有保密义务。

(四)新增股东可查询全资子公司材料

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法条链接:《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新增)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增)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新增)”
02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

(一)可查询及复制的材料内容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可以查询+复制(新公司法新增股份公司股东复制权)以下材料,且股东提出请求时无需说明理由,公司也不得拒绝: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非新增,原就有)
3.股东会会议记录;
4.董事会会议决议;
5.监事会会议决议;
6.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债券存根”这一查询内容。

(二)部分股东仅可查询的材料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份公司股东可查询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但限定查询主体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查阅,其他查询方式及要求等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三)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要求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新增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法条链接:《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新增)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新增)”

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进一步修正体现了立法对于中小股东保护程度的加深,尽管仍可能存在不完美之处,但可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法律规定,进一步推进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灵活应用。

作者:郑佳雯律师,四级律师,辽宁大学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2017年409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年考入吉林大学,具备初级会计专业职称,掌握基础会计、税务常识,具有扎实的文书写作能力与法律基础,擅长工程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业务,合同审核、拟定等。

律途和光
和光取自道德经“和其光,同其尘”,希望自己在成长道路上能够逐渐做到和光同尘。 之前和朋友一起创造了“探索律途”公众号,付出了很多心血,但创立本号得目的是为了真正实现自己写文章的目标与价值,两个公众号作为姊妹篇以后仍然可以互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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