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新公司法关于董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内容,就是新增了董事责任保险,即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这是非常有特色的内容,为什么会有这个内容呢,通过后文总结可以看出,董事的责任范围增加了非常多的内容,因此,一方面为了规范董事履职,另一方面又要让董事安心履职,制度规定做到了配套。本文梳理了一下新公司法关于董事权利、义务、责任的系列规定,几乎均为法条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
1.产生及任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2.消极资格(第一百七十八条),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除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董事会投票权之外,董事还具有以下法定权利:
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六十二条)
3.董事可以辞任,辞任通知到达公司之日起辞任生效,【新增内容】但是因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需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第七十条)
4.公司无正当理由辞任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新增内容】(第七十一条)
5.请求公司为自己投保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新增内容】,该保险投保主体为公司。(第一百九十三条)
1.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新增内容】(第一百八十条)
2.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增内容】(第一百八十条)
3.公司因解散应当清算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新增内容】,董事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二条)
1.禁止性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2.董事不能兼任监事。(第七十六条)
3.董事要如何向监事会提供材料、配合监事会工作。(第八十条)
4.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5.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三条)
6.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八十四条)
7.上市公司董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一百七十五条)
(一)单独赔偿责任
1.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2.未及时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或没有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该消极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新增内容】
3.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程序对他人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新增内容】
4.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
5.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新增内容】
6.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新增内容】
7.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新增内容】
8.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新增内容】
(二)连带赔偿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造成损失,对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与抽逃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新增内容】
(三)返还违法所得
董事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