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务合作时签约对象为分公司,最后双方发生争议,作为分公司不一定能够承担责任,此时能否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成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7044号《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事实:原、被告存在多次业务往来,被告冶金装备分公司向原告采购套筒头、焊条、钻头等产品。
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的金额为9000元,付款方式为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提供全额发票后,被告支付100%提货款。2018年9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的金额为55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产品经验收合格,原告提供全额发票后,被告支付70%提货款。2018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的金额为45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款30%,产品经验收合格,原告提供全额发票后,被告支付70%提货款。2018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合同的金额为7300元,付款方式为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提供全额发票后,被告支付100%提货款。
原告分别在2018年11月5日、11月26日、11月27日将上述四份合同的全额发票开具给被告冶金装备分公司。另查明,被告提供的债权审查流转单载明,债权人沈某某一工量具有限公司申报1131405.38元中有3000元不在申报债权内,是2018年6月20日以后签的合同,欠1230.73元发票,货物未发。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冶金装备分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供货总金额为26300元(9000元+5500元+4500元+7300元),被告冶金装备分公司一直未付款,原告要求给付,于法有据,故该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已申报债权的抗辩,债权审查流转单中写明2018年6月20日以后的合同不在申报债权内,原告本次诉讼主张的4份合同是2018年9月21日之后签订的,故被告的抗辩,该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冶金装备分公司一直未结清货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故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因被告装卸设备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在经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即被告集团公司承担,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1.法律后果: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若与分公司所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建议同时申请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2.诉讼主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若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则需直接起诉总公司。
因此,起诉或被诉分公司时都应当核实清楚该分公司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是否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小心诉讼主体存在问题。
3.律师建议
建议签约最好直接与总公司进行签约,若与分公司签约,应当要求对方分公司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出具其总公司授权其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作者:郑佳雯律师,辽宁大学法学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具备会计专业职称,掌握基础会计、税务常识,具有扎实的文书写作能力与法律基础,擅长工程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业务,合同审核、拟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