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分析

企业   财经   2024-08-08 07:00   北京  



相比征求意见稿,本规范共有22处修改。
(全文2662字,阅读约需3分钟)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之前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分析 政策解读|关于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看有什么要求和趋势,现在正式文件出来后,好奇征求了哪些意见,做了哪些修改?于是有了此文。
01
第一条
























正式文件在制定目的部分,删除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描述。文件更聚焦在会计工作。
02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在指导和监督“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基础上, 增加了指导和监督“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
03
第五条
























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
04
第六条
























单位的职责,删除了“加强能力建设”的表述,保留着“加强组织领导和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保障资金投入”的描述。
05
第八条
























会计信息化建设总体原则里,删除了“以人为本”。这个删除有点意思。信息化建设一定会替代人的某一些工作,自我变革总是很难的,所以删了以人为本,更强调就事论事,历史的车轮是停不下的。

06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制度建设,删除了需要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导向还是鼓励、规范,暂时还不强调考核。

07
第十三条
























关于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在“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统一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增加了也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修改为“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对所属单位统一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

从字面意思理解,是行业主管部门对自己的所属单位进行统一标准,别理解成整个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就好。

08
第十六条
























会计信息系统业务流程设计、业务规则的制定,删除了“以人为本”的描述。会计信息化还是回归到业务本身,科学合理即可,少考虑人。

09
第二十条
























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删除了“应当向接受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提供用于会计核算使用的凭证”,保留着如果具备条件应该提供电子凭证的描述。我理解,删除的这句本身就是多余的。此条是站在外部系统互通的角度强调电子凭证的传递。
此条还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预算单位使用的会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有关接口标准,实现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衔接。鼓励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核对往来款项,提高外部交易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10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原来二十一、二十二条互换,先讲新技术,后讲新模式。并在新技术应用部分,删除了“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加强会计软件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积极助力会计数字化转型和会计职能发挥”这么多内容。

字面理解,这是不鼓励软件服务商去探索新技术了?或者说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和规范,还是强调责任主体在企业自身,不要推卸责任到软件服务商?

11
第二十四条
























财务数据获取的方式中,删除了“流程自动化程序”的描述。此修改是全文第二有意思的点。流程自动化程序一般会理解为RPA,RPA在数据获取方面对流程、系统稳定性要求很高,而且数据获取效率也没有接口快,所以正式文件里还是鼓励用“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的方式。

当时征求意见稿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有一些伪专家或者利益相关方的建议,正式文件是不是也算拨乱反正。

12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单位接收到的会计数据,删除了需要单位保证“未被篡改”,只保证“来源合法、真实”。此修改可以理解为给单位减少一些审核压力,或者说,“真实”已经代表了“未被篡改”。
13
第二十六条
























增加了“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鼓励其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14
第三十三条
























主要文字调整很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单位业财融合和会计职能拓展,增强会计数据支撑单位提升绩效管理、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助力单位高质量发展。”目的是助力单位高质量发展,但正式文件比征求意见稿更具体。

15
第三十六条
























删除“单位应当为外部监督检查机构查询和调阅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此条本意还是强调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对外部监督的需求可以提供电子资料。

16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安全的原则中,在原来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7
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顺序调整,先强调数据安全,然后是系统安全,然后是网络安全。征求意见稿的顺序正好相反。

18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单位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备份,增加了“规定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率、存储介质、保存期等”,更具体。

19
第四十条
























增加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要求”。

20
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删除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相关内容调整到了第四十二条,数据跨境数据安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单位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比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也更柔和。

21
第四十五条
























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本规范、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要求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合并,及对单位会计信息化监督和处罚的条款合并,并责任主体更清晰。

22
第四十八条
























属于增加条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增加了对监管部门的监督。

规范主要内容的解读,可查看此文政策解读|关于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范对新技术应用确实做了非常详实的指导,也可以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查看规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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