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建设总体原则里,删除了“以人为本”。这个删除有点意思。信息化建设一定会替代人的某一些工作,自我变革总是很难的,所以删了以人为本,更强调就事论事,历史的车轮是停不下的。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信息化制度建设,删除了需要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导向还是鼓励、规范,暂时还不强调考核。
关于会计信息化标准建设,在“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统一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增加了也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修改为“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对所属单位统一开展会计标准化建设”。
从字面意思理解,是行业主管部门对自己的所属单位进行统一标准,别理解成整个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就好。
会计信息系统业务流程设计、业务规则的制定,删除了“以人为本”的描述。会计信息化还是回归到业务本身,科学合理即可,少考虑人。
原来二十一、二十二条互换,先讲新技术,后讲新模式。并在新技术应用部分,删除了“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积极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加强会计软件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积极助力会计数字化转型和会计职能发挥”这么多内容。
字面理解,这是不鼓励软件服务商去探索新技术了?或者说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和规范,还是强调责任主体在企业自身,不要推卸责任到软件服务商?
财务数据获取的方式中,删除了“流程自动化程序”的描述。此修改是全文第二有意思的点。流程自动化程序一般会理解为RPA,RPA在数据获取方面对流程、系统稳定性要求很高,而且数据获取效率也没有接口快,所以正式文件里还是鼓励用“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的方式。
当时征求意见稿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有一些伪专家或者利益相关方的建议,正式文件是不是也算拨乱反正。
增加了“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鼓励其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主要文字调整很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单位业财融合和会计职能拓展,增强会计数据支撑单位提升绩效管理、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助力单位高质量发展。”目的是助力单位高质量发展,但正式文件比征求意见稿更具体。
删除“单位应当为外部监督检查机构查询和调阅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此条本意还是强调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对外部监督的需求可以提供电子资料。
信息化安全的原则中,在原来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顺序调整,先强调数据安全,然后是系统安全,然后是网络安全。征求意见稿的顺序正好相反。
第三十八条,单位对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备份,增加了“规定备份信息的备份方式、备份频率、存储介质、保存期等”,更具体。
增加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要求”。
删除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相关内容调整到了第四十二条,数据跨境数据安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单位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比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也更柔和。
调整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本规范、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规范要求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合并,及对单位会计信息化监督和处罚的条款合并,并责任主体更清晰。
属于增加条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范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增加了对监管部门的监督。
规范主要内容的解读,可查看此文政策解读|关于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范对新技术应用确实做了非常详实的指导,也可以识别下方二维码,下载查看规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