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遇到开庭时间有冲突,很常见,但协调时间,却很难。最简单的做法,讲究一个先来后到,后订开庭时间的案件,为先订开庭时间的案件或其他活动让路,遇到好沟通的法官,好办,但很多时候是不好办。第一起案件,因为区妇联事先通知乡镇安排普法讲座,涉及人员较多,不便调整,跟法官沟通后,法官说:这个案件的两个被告也需要从外地过来,而且案件有点复杂,这样吧,你先去参加活动,我们先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大家交换证据,下次再另行安排开庭时间。这样挺好,一举两得,我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前往法院阅卷,对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的了解,便于和自己的当事人沟通。
第二起案件,在湖北某地市中院,与本地市中院的开庭时间有冲突,我给湖北某中院法官打电话说这个情况,法官说:这没法调整,我们安排的不只是你这一个案件,马上就到年底了,我们要结案,你可以不过来,提交书面材料就行。
法官这么说,也是一个办法,可这个办法,当事人会同意吗?每个当事人都觉得自己的案件很重要,怎么能不去呢?难道这边的案件,比我的案件重要吗?
我只好跟本地市中院的法官沟通,先说了湖北的情况,也知道这个案件是先定的时间,可能我是外地人的缘故,湖北那边不好沟通协调,看看你这边能否照顾一下?法官说:赵律师,你也知道咱这个是先定的时间,要是湖北那边先定的时间,你把传票给我看看,我愿意给你协调。好吧,原想博一个同情,还是遭到拒绝。
第三起案件,省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12月28日就定了时间,就在今天,某县法院也定在了同一天的上午,这边立马跟法官沟通,法官说:被告是外地的,好不容易把传票电子送达给他们,现在改了时间,到时他们不接收咋办?我只好跟省高院的工作人员联系,说了情况,考虑到省高院的再审案件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看看能否协调一下时间,书记员说:那你让当事人自己来就可以了,你有啥意见回头提交书面材料。我说这个案件有点复杂,书记员说我看不复杂呀。
实际上,假若这些案件都是简单的案件,找个同事帮忙过去一趟,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涉及到的证据较多,背景复杂,一时半会儿难以梳理清楚,影响庭审表达,这样的案件,不说当事人,连自己都不大放心。可律师也分身乏术,对于开庭时间有冲突的事情,那么,到底该由谁作出让步呢?让步的依据是什么呢?
原则上,由法官作出让步。依据是法官作出让步,相比于律师,经济成本更低。首先,在送达上,变更开庭时间的成本很低。现在普遍使用电子送达,即将开庭传票发送到当事人的手机,一般不需要邮寄或上门送达,技术的便捷,让变更开庭时间的成本很低。其次,变更开庭时间后,法官重新组织其他案件开庭,在同样的地点开庭,只是调整案件顺序,不产生额外的成本。在这点上,律师不同于法官,律师办案要往返于不同地点的不同法院。这个案件定在今天上午A地,那个案件定在今天上午B地,时间有冲突,法官不愿意协调,律师只好委托另外一个律师(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前往处理,无论是直接给费用,还是后期遇到类似情况帮对方,均增加了成本。
最后,原则上依据先来后到,遇到其他特殊情况,酌定处理。像第三起案件,由于基层法院存在送达难,省高院再审案件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这个时候就不要再考虑先来后到,为基层法院案件让步。然而,在开庭时间冲突这件小事上,各方均不愿意让步协调的情况,偶有发生,并不鲜见,说明了什么?是法官不理解律师?还是律师不理解法官?上面提到的这些,还只是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开庭前,法官事先不询问律师的时间,一样普遍。法官和律师,是两个不同的物种,法律共同体还只是一个说法。假若有一天,普遍从律师当中选拔法官,我相信法官会在这个小问题上,会处理的很好。会有这么一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