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 发生于2015年5月1日前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文摘   社会   2024-04-21 09:38   河南  

文/赵志远

01 案情简介
某居民与当地政府于2015年3月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政府交付安置房之日止,政府每月按固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于2023年才交付房屋,仅支付最初的18个月补助费,剩余补助费未支付。

为此,该居民与其他一起被拆迁的居民多次向政府反映,当地街道办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无果,群众欲起诉政府主张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未履行的约定。

这里,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即该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2 法律依据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既有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即法院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即法院认为属于民事诉讼受案受理范围)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 (2023)最高法行申1999号

案涉《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订立于2015年1月26日,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2023)最高法行申827号

对于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即便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宜再审改判;对于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当事人2015年5月1日之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果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受理审判。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背景,即2014年第一次修订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把此类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03 司法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这个问题上,尚不能统一意见。之所以这样,应该不是理解有分歧的问题,毕竟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是很明确的,(2023)最高法行申827号裁定书的论述也很清楚,应该是还有其他因素的考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刊登《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出(详见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原告对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或者因协议未履行、未完全履行而要求履行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对一审法院已经按照行政协议受理的,不宜否定其合法性。

河南省高院在这个问题上,一样没有给出斩钉截铁的处理标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是否意味着原告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呢?
04 实务启发
目前各地法院司法实务的操作并不统一,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考虑当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另一方面结合诉讼成本与效率,选择诉讼类型。

优先考虑与当地政府协商沟通,若此路不通,再与当地法院的立案庭进行沟通,即便立案庭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要优先考虑行政诉讼当前对政府行政诉讼结果的考核,法院可能会加大调解力度),若调解无果,法院可能会认为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拿到生效的行政裁定书后再启动民事诉讼,以免后续在案件定性上的反复,因为除了法院对问题的定性理解之外,政府基于自身立场的考量,对定性的主张,也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及走向。

END

  • 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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