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志远
为此,该居民与其他一起被拆迁的居民多次向政府反映,当地街道办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无果,群众欲起诉政府主张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未履行的约定。
这里,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即该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既有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即法院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即法院认为属于民事诉讼受案受理范围)的案例。
(2023)最高法行申1999号
(2023)最高法行申827号
对于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即便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宜再审改判;对于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当事人2015年5月1日之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果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受理审判。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03 司法实务
原告对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或者因协议未履行、未完全履行而要求履行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类型的选择,对一审法院已经按照行政协议受理的,不宜否定其合法性。
优先考虑与当地政府协商沟通,若此路不通,再与当地法院的立案庭进行沟通,即便立案庭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要优先考虑行政诉讼(当前对政府行政诉讼结果的考核,法院可能会加大调解力度),若调解无果,法院可能会认为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拿到生效的行政裁定书后再启动民事诉讼,以免后续在案件定性上的反复,因为除了法院对问题的定性理解之外,政府基于自身立场的考量,对定性的主张,也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及走向。
律师实务
02.律师实务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能否适用于施行之前的工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