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志远
二人合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双方出现重大分歧,公司租赁的场所到期后不再续租,业务停顿,公司陷入僵局。
在二人发生矛盾时,公司公户尚有几万元的可支配资金,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其中一个股东遂提起诉讼,列公司和另一股东为被告,要求对公户的资金按股权比例分配。问题:公司陷入僵局,在公司未解散的情况下,股东能否主张盈余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司法实务当中,关于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所谓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就像本案那样,股东认为公司有盈余,但公司不分配,公司没有形成利润分配的股东决议;所谓的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针对公司已经形成了利润分配的股东决议,但没有向股东分配。
笔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进行检索,有两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
案例一、编号2023-08-2-274-001裁判要旨1.公司盈余利润是否分配是公司的商业判断,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通常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只有在公司已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执行;或公司未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司法方有限度的介入公司盈余分配,以适当调整、纠正不公正的利益状态,保护股东利益。法院对公司商业决策的判断应秉持审慎态度。2.当事人诉请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甄别当事人诉求的分配内容、分配程序及分配目的。公司净资产分配与公司盈余分配在分配目的、实现程序、分配内容上均有显著区别。公司净资产是指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为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是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案例二、编号2023-08-2-274-003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情况下,中小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二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若前述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则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首先,以公司具有实际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需已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且具备充足的“自由现金”。其次,需厘清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包括歧视性分配或待遇,变相攫取利润,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行为。再次,应合理分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举证程度,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后,裁判方式上,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直接救济。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总结如下:若不存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阻止利润分配的情形,针对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司法不宜介入,尊重公司自治;若公司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视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关系,可直接请求。
回到开头提到的案例,在公司陷入僵局之际,该股东大概率不能论证大股东滥用权利,此时应该主张公司解散,然后进行清算。若直接主张盈余分配,大概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典型情形,即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到了散伙的时候,公司未通过正常途径进行解散清算,合伙人拢一下账,控股股东给其他股东打个欠条,然后该股东以欠条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控股股东支付合伙期间的利润。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把个人合伙模式带入公司治理之中,若以该欠条为依据直接起诉,法院考虑到在公司未解散未清算未注销的情况下,绕开公司法制度直接起诉,实质上是对公司法的破坏,法官会直接判决驳回该股东的诉求。
公司作为近代商业文明的重大制度创新,我们的理解还有很多欠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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