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读案例 | 公司减资时债权人身份的界定和有效通知的判断

文摘   2024-09-29 21:19   河南  

01.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77-004:减资程序中股东对等公司通知债权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2.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084-010:公司减资时债权人身份的界定和有效通知的判断
裁判要旨
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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