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志远
两周前,一个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某县法院某乡法庭法官在开庭审理近一个月后,终于下判了,我看到判决结果,惊呆了。这个案件,原告(女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债务问题一并主张处理,结果,法官只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就共同债务问题,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很明确,在本案起诉之前,债权人(系原告父亲)已经通过另案予以明确,为同一法院所判,已生效。之所以先提起共同债务的诉讼,是考虑到被告(男方)有调解的可能,这样的话,孩子抚养的问题比较容易处理,不需要再发起第二个诉讼。后来,我们对男方的预期落空,不过也在预料之中,不得不发起第二个诉讼,结果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法官给出的理由是“原告主张分割共同债务XXXX元,应由债权人主张并由相应债务人清偿后,再予分割”。法官给的理由站不住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所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就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指导。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8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当事人把结果反馈给我时,也表示非常不解,然后展开了联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不予置评。我首先思考的是下一步怎么办?是上诉?还是根据法官的提示,由女方偿还其父亲的借款后,再另行向男方主张?需要权衡利弊,给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建议。若要争个是非曲直,可以上诉,但是,考虑到当前法院KPI考核指标,二审维持率居高不下,即便如此明显的错误,二审能否改判,我都没有信心,那样的话,四五千块的上诉费就白花了,又增加了时间成本。最后,我建议当事人,不要上诉了,按照法官给你指的阳光大道去处理吧,即想办法把钱偿还后,再向男方主张分担一半。这个事,虽然过去了两个周,但想起来就如鲠在喉。有一天,跟律所的内勤同事聊天,聊起法律与实务的差距,我说咱们国家的立法谈不上发达,但至少不落后,很多条款直接借鉴国外的法条,但是,实务中有很多僵尸法条。同事不解地追问为啥呀?我说:要给你解释这个问题,先给你说一个现象,就是在咱们国家,目前还做不到裁判尺度的统一。同事更不解了,继续追问道:那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清楚吗?咋会这样呢?我举个例子,就好比老师给学生上课,老师上课讲的是同样的内容,但是不同的学生反馈的结果却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学生让老师恨不得拿着他的手写作业。另外,法律实务跟老师讲课还有不一样的地方,不同的法治环境,领导治下的工作作风,都会对法律实务产生影响,何况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大国。解释到这一步,同事基本明白了我的意思,为了帮助她理解,我就把这个案子拿出来讲给她听。
这个案子,我安慰当事人说:你遇到了一个憨货,他宁愿让你把钱给法院给律师,都不愿意还债,也不愿意节省一点费用给孩子花。是啊,遇到这样的事,我们能怨谁呢?怨别人,解决不了自己眼前的问题!但是,当事人经历了这场诉讼,对法律,对司法的认识,肯定和以前不一样,等孩子再大一点的时候,她跟孩子讲起这个事,孩子又会怎么看?我相信,这位法官在下判决的时候,肯定不会想上面的问题,或许很久以前想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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