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观察 | 小区供暖不达标,作为律师的我多次拨打12345热线,被告知寻求法律救济

文摘   社会   2024-02-09 18:53   河南  


文/赵志远

在生活中,律师遇到难题,维权是否更便利呢?未必!
本人所在的小区,开发商最初没有规划建设集中供暖设施,2018年小区在街道办的支持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的第一件工作就是启动集中供暖改造工作。
某建筑工程安装企业中标后,着手实施改造工作,工程结束后,由该企业独立运营两个供暖季才能移交热力公司。所谓的独立运营,就是由该企业向热力公司购买热源,然后再向小区业主供暖。
该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在购买热源之后,再进行人为调控,使得室内温度勉强达到18度,遇到冷空气和雨雪天气来临,室内温度在14~16度之间徘徊,业主们叫苦不迭,工作人员却不为所动。
无奈之下,业主们纷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为律师的我,已习惯居家办公,坐在房间里,帮别人维权,自己的权利也要维护,于是也拨打12345热线电话,实名投诉,要求电话回复。
第一次回复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企业负责人,负责人不接电话。我顿时怒了,对这种工作方式表示很不满,这不是坐在办公室打电话的事,这是官僚作风,联系不上负责人,就要通过其他途径去联系,比如去现场。
接线员表示他无法左右别人如何工作,我无奈的说:你说的对,你的工作只能如此,但希望你把我的意见记录下来,反馈给工作人员。然后,我继续拨打12345热线,再次投诉这种官僚作风。
第二次回复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到了现场,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调整温度。我从业委会那里也得到了同样的反馈,觉得这下子应该可以了,谁知道,温度还是趴在那里不抬升。然后,我再次拨打12345热线。
第三次回复说: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处理,若对结果不满意,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需要的话,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电话。这,这让我哭笑不得,我还需要法律服务吗?(整个投诉过程中,我没有表明我的律师职业)我对接线员的工作表示赞赏之后就挂掉了电话,这个结果,已经在预料之中。
这件小事,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啥叫基层治理难了,更深彻的明白法院的诉讼案件为何飙升了?假若小区的业主们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就这一个小区,至少可以给辖区的法院贡献上百个案件。
集中供暖这个事,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呢?河南省政府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对集中供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供热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其次,明确了供热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集中供热规划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的;   
(三)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   
(四)接到有关供热问题的投诉未在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最后,也明确了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五)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   

(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七)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   

(八)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
小区业主们联系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得不到答复,继而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我都不知道供热主管部门是啥部门,但是12345作为平台,可以准确的将问题反馈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对热经营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乃至罚款的手段,然而,这些手段都没有使用,就告知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那么,如何寻求救济呢?咱来看看,作为普通群众的话,欲寻求法律救济,需要进行哪些操作。
先看看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这样,剩下的操作就很明确了。
业主作为原告,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室内温度检测和不达标的天数。
我们小区业主的遭遇是,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电话不接,人不露面,这个时候该如何检测呢?有两个选择,你可以找个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自己检测,你要是自己检测,证据的证明力就比较低,因为室温检测,有专业性的技术要求,对监测点的取舍和位置有明确要求,地暖和壁挂的检测方法都不一样,你若愿意,可以找出检测标准来,遵循操作。
然后呢?然后每天检测,以记录不达标的天数。你要是找机构进行检测,恐怕连机构都不愿意天天往你家里跑,你要是自己检测,就天天打卡式记录吧。
最后,你就拿着这一堆证据去起诉。即便法官认可你自己的检测结果,你能主张退回的费用,估计不过一千元左右。然而,你为此花费的时间与功夫,从成本的角度,是远超一千元的。
人是理性的,在衡量利弊之后,连作为律师的我都放弃了,何况那些不太懂法的普通业主呢?这样说的话,供热这个事,也难以引起诉讼案件的增长。
尽管最后没有引发诉讼,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因为党和政府没有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职权,法律的权威进而也受到了影响。
基层治理的难题,由此可见一斑。我经常跟朋友们讲一个假设,假若我们的基层治理得到改善,至少有40%左右的纠纷不会诉至法院,法院受理的案件量将会显著下降。

基层治理得不到改善,诸多防线失效,很多问题得不到化解,最终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也承担不了那么大的压力,何况法院处理纠纷,如同苏力老师所讲:法院只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最公平、最正义、最坚强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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