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能否给予高空抛物者停电处罚?

楼市   2024-11-15 17:31   云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设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该项规定是建立在损害结果发生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如何防止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呢?

河南焦作市一个住宅小区的做法值得关注。该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订立“业主规约”,业主入住之后,发现室内往外扔垃圾及杂物,给予该户停电一个月处罚。这项规定经过90%以上的业主同意,具有强制性。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业主规约,对喝酒之后从13楼扔下酒瓶的家庭作出停电一个月的处罚。但没有想到,这项决定引起非议。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电力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不能混为一谈。电力公司才有权利根据合同作出停电决定,电力公司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合同约定和我国电力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越俎代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还有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有关公约(规约)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因为超越了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断电这样的责任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擅自断电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工作者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从侵权法律角度来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为前提,如果没有损害发生,那么,不能推定损害发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如果只看到当事人之间的双边合同,而没有注意到业主签订的多边合同,分析问题难免会顾此失彼。在这起事件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多边合同体现在业主规约之中——规约是业主签订的集体合同,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从合同的内容来看,为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业主签订规约,符合合同相对性特征。业主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约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属于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我国民事责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果从承担侵权责任的要求来看,物业管理公司的确不能随意断电。可是,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能一方面认为是合同问题,可是另一方面却根据侵权责任法定的原则,限制民事责任的方式。当事人不履行自己义务,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采用停电的方式追究责任,符合业主之间的约定。

第三,电力公司和业主之间存在电力合同,该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不得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设置权利义务。这是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要求。但现在的问题是,电力公司通常采用委托履行合同的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电路并且代为收取电费,或者由物业管理公司督促业主履行义务,如果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署有关公约,并且已经张榜公布,电力公司明知业主规约存在而没有表示异议,视为电力公司已经认可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追究责任方式。

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能够确保合同履行的手段非常有限,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可以提请行政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委员会签订规约的引导下,对业主作出临时性的处罚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如果电力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决定无可厚非。

当然,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在小区住宅管理过程中存在困境,就是因为无法解决行政处罚权与物业管理权之间的矛盾。从理论上来说,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有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管理的事项很多,如果没有一定的惩罚性手段或者违约惩罚手段,物业管理公司很难有效开展工作。湖北省武汉市的做法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宅小区主动邀请民警进驻,及时发现住宅小区的违法行为,并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作出行政处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物业管理公司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住宅小区不会发生高空抛掷物品损害赔偿案件。

笔者曾经多次参与处理有关住宅小区高空投掷物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大量的时间用于调查取证,如果无法找到具体的责任人,住宅小区绝大多数用户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对改善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极为不利。一些受害人得到住宅小区业主损害赔偿之后,不得不变卖自己的住宅,搬迁到其他地方,因为他们无法承受小区业主给予他们的精神压力。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公约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一方面可以教育业主维护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确责任主体,产生惩戒的效果。

如今一些消费者购买住房的时候,不仅要关注住房本身,还要关注物业管理情况,关注小区的环境状况,这说明消费者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重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通过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规约,约束住宅小区业主的行为,对于提高生活质量,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作者:乔新生,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原文发表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9年10期/总第473期



声明:

本文为《现代物业》杂志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本微信号后台管理员或xdwy200175@126.com,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现代物业杂志
中国物业管理、设施管理的全景记录,坚持以报道真相和探索真理的态度,把物业建设与发展、科技进步、环境改善和社区文明作为自己的目标,源源不断地为业内人士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丰富资讯和独特观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