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抓后主动报警的启发

楼市   社会   2024-11-07 17:12   湖南  


30年前自行车被盗案件特别多,20年前偷摩托车之风盛行,近10年两轮电动车和电瓶被盗案件攀升。笔者从事物业管理工作20年,接触过形形色色的住宅小区盗窃案,有入室连环盗窃的大盗,有“顺手牵羊”见到什么方便就偷什么财物的惯偷。有专门盗窃贵重财物的,也有专偷自行车、电动车、无牌摩托车的无业人员。作为小区住户,最重视的肯定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物业管理小区内发生被盗案件也是物业管理企业最感烦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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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脏物数额低,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抓获不少的“偷车贼”,他们进入小区专门偷盗摩托车、变速山地自行车、电动车,因为这些车辆都放在户外,他们懂得破坏车锁的方法,盗取之后逃离也容易。但是,他们在小区公共区域行窃,也容易被巡逻保安员或视频监控员发现。物业管理人员抓到了嫌疑人都连同作案工具、赃物、证人带到派出所,可惜,因为数额较低或证据不足,大多数嫌疑人都在24小时内被释放。物业公司对这样的处理是难以接受的,被盗财物的业主住户更是不解气,派出所方面回复:嫌疑人盗窃的是价值偏低的无牌旧摩托车、旧电动车,且没有其他的犯案证据,故对其教育后予以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广东珠三角地区以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视为“数额较大”。由于取证难,即使证据充分,判其三个月至半年的刑期也没有足够的阻吓作用。有些时候派出所办案经费有限,难以全面开展调查,且也有怕麻烦的因素,直接说证据不足或涉案金额未达到拘留的标准,建议让嫌疑人写个保证书就算了。

派出所同志也介绍了一些实际案例:某某村抓到“小偷”后一顿暴打,“小偷”在村民围殴的过程中打电话向110求救,避免皮肉受更大的痛苦。派出所同志还讲到,有些嫌疑人供述,其“师傅”传授作案要领,盗取物品价值不高可免刑事诉讼,不要去民风彪悍的村落作案,被抓获时主动报警可减少被打的机会……看来,打是有效果的,但打人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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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就是“法盲”?

以前,相当长时期内都经常听到或从报纸上看到,报道一些案件案例时喜欢用“法盲”来形容违法犯罪分子。本人可不认同,事实上这些“法盲”比大多数物管人员和一般市民都要更懂法,且专门钻法律的空子。

有些犯罪团伙专门教唆青少年盗窃,利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盗窃财物,团伙成员配合掩护和销赃,他们知道法律会从宽对待未成年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更懂得钻法律的空子,好像真拿他们没办法一样。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众在考虑一件严肃的事情:要不要把鞭刑引入当地的刑罚系统当中。这是法学中所谓同态复仇在现代的一次应用,显然会引来大量的正反两方面的意见。

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 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

违法犯罪分子也是人,他们都怕痛、怕皮肉受苦,最好就让违法犯罪分子“怕什么来什么”。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两高”报告中,“坚决跟‘和稀泥’说不”,“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等表述引人注目。

小偷作案时被发现首先选择逃跑,也有出言恐吓和武力反抗的,也有一些被围困无法逃跑时主动打电话报警的。为什么不投降呢?为什么怕被抓呢?因为他们怕被愤怒的群众殴打,因为他们知道现在的法律保护他们身体不会受到伤害。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吗?如果立法实施鞭刑是否可以断其歪念呢?建议立法者可以考虑考虑。

本文作者:黄文雄    张奇

原文发表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20年8期/总第5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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