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新能源车充电桩的有序管理

楼市   社会   2024-10-17 17:01   云南  


2022年7月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稳定增加汽车消费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表示:持续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然而随着近年新能源汽车增多,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服务人拒绝的投诉也在增加。那么物业服务人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是否合法合规?物业服务人以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安全等理由拒绝业主是否合理?
换而言之,在车主要增设安装,物业服务人从小区整体利益出发,也许会不配合或者推诿,势必形成一场纷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新能源车激增,这样的纷争会愈演愈烈!
那么在此纷争中,谁最具有话语权?谁具有决定权?这场纷争的本质是什么?如何平衡节能减排、碳中和与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额定负荷、场地资源紧张的矛盾?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顺应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考虑小区资源承受能力以及平衡新能源车主与其他业主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几种解决方案以资读者选择。

发展新能源车是大的趋势,支持充电桩建设是大势所趋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2012年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以来,我国坚持纯电驱动战略取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2035规划》),其中提出了“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联合建立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加强充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发……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等内容。
国家政策持续加码,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欣欣向荣。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际上成为新能源车在老旧小区车主中推广的瓶颈。对此,除了车主本人以外,其他人或组织,包括其他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社区、街道等,均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想尽一切办法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这就是首先要解决的认识和态度问题,而不是想方设法去阻扰,去推诿责任。
真所谓新能源车发展洪流,浩浩汤汤,势不可当!

了解充电桩,实事求是认识问题

就前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本文仅简单介绍;本文中使用的“充电桩”仅是“充电基础设施”的简称。
汽车充电桩的功率一般是多大?据查询的数据显示:正常家用的小汽车充电桩的功率是7kW慢充和30kW、60kW、120kW快充这几种,其中7kW和60kW是常用款。其实电动汽车充电是根据电动汽车的电池参数与充电桩匹配结果决定的,并且随着充电状态而变化。最为常用的是7kW,电流通常为32A。
根据经验:一个三口之家,平均一个月的用电大概是300度,每天约10度;而充满一辆新能源车一次大概需要20-30度电,一般可以续航500千米以内,平均2-3天充一次电,实际上一台车每月耗电量与一个三口之家相当。
就功率而言,除了寒冬和酷暑,室内需要开空调,届时家庭电器使用功率可以达到或者超过7kW;平常而言,一般不足50%。也就是说,一个充电桩的功率大概相当于平常时期三口之家家用电器功率的2倍。
当然除了上述对于供配电的数据需要了解之外,还需要知道:充电桩安装应符合要求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防火要求、供配电要求等:
1、壁挂式交流充电设备充电枪位置不应低于地面0.6米,不应高于地面1.2米;
2、充电桩充电设备前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止车辆碰撞充电设备;
3、同时期配建的壁挂式交流充电桩充电设备应分区域集中设置,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防火隔断设施,如乙级防火门、甲级防火卷帘,与普通停车库防火隔断;
4、当采用壁挂式支撑时,其支撑部位宜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墙厚不应小于200mm,支撑墙体应考虑充电设备的荷载作用;
5、交流充电器应采用380/220V电压等级供电,充电器的接地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6、对充电装置供电的低压断路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应具有短路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通过对充电桩的简单了解,我们可以知道,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公共资源的承载能力,比如场地是否足够?供配电设施及其额定负荷是否满足需要?基础设施及其防火等设施是否满足其要求等。
简而言之,对于非新能源车主的其他业主而言,充电桩并非洪水猛兽!当然也不是与其他业主、小区公共场地和设施毫无关联。之所以会产生纷争,除了对充电桩不了解以外,更多的是对小区公共资源的承载能力不了解。而笔者认为,了解是解决纷争的首要,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安装充电桩是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占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笔者认为,经过前述分析,增设充电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款“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有的人不理解,认为“我自己买的新能源车,在我自己的车库安装充电桩,这就是我自己的事情,与他人无关!”
那么试问:这个充电桩有没有使用了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有没有占用了变压器载荷份额?如果安全设施不合规,是否会影响其他业主?这还仅是在业主已有的车库增设充电桩的情况。如果是占用共有的场地或者共有的停车位,还会涉及这些设施的使用问题。对此,新近各地物业管理立法中多有涉及,比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

明晰权限,统一方案,有序管理

要从小区资源这个角度去认识和考虑问题。通过前述分析,我们知道新能源车一个充电桩如果仅满足一辆车充电,按照2-3天充电一次,其耗电量和荷载相当于一个三口之家的用电量。而一个小区总的规划设计配置的供配电设施的额定荷载,以及导线承载的电流额度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在满足居民业主用电后,剩余的电流额度和功率额度是非常有限的。换言之,就供配电设施设备而言,能够容纳的充电桩是有限的——而这个有限的资源,属于全体业主。
另外如果需要利用小区共有场地或者公共停车场所用于安装充电桩的话,那么也是占用公共资源。
还有,如果充电桩在防火等方面有特别的要求,或者存在一定风险,对全体业主而言,相当于一种容忍风险的存在,也是需要大多数业主共同决定的。按照防火要求,是不能将充电车位和其他车位混置在一起的,要进行集中安装、集中管控,并且用安装防火卷帘门进行隔离。
在明晰了业主大会行使小区增设充电桩的决定权后,还需要考虑怎么行使该权利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才能高效和便利行使该权利,才能更好地平衡和维护新能源车主和全体业主的权利?


一事一议
也就是说,当某一位新能源车主购买了新能源车,需要在小区自己车位或者公共场所(车位)安装充电桩时,根据实际需要一个一个地提出申请,然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同意权,或者单独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这样做从效率和便利而言,没有什么好处,而且还容易使之处于无序状态。

统一方案,有序管理
具体做法是:
首先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人的协助下,通过查阅资料或者走访电力部门,在搞清楚家底的情况下,根据剩余供配电额度,计算出可以增设充电桩的具体数量和位置;确定位置时,还需要考虑共有场地(车位)的使用和空余情况。
其次是将初步确定的方案,在充分保障消防等安全的前提下,对可以增设充电桩的具体数量和位置进行确定,并且拟订出切实可行的申请办法和审批办法,将总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再者,在方案通过以后,对于获得充电桩采取“先申请先取得、使用完为止”还是采用抽签的方式,是否有偿使用,是否可以多车共用一位(以及相应的共用办法)等,都要拟订实施规则。这样才能实现有序管理,并充分考虑时代发展的需要。
当然在新能源车持续不断发展的今天或者明天,老旧小区的供配电设施以及场地始终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发展的需要。发展新能源车是大的趋势,支持充电桩建设是大势所趋,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社区基层组织等,应当拓展思维,放眼社会,鼓励他人投资更多的供配电基础设施以及相应的增设充电桩,以满足不断增加的新能源车的需要。具体方案当然是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 新建小区要求配套一定比例的充电车位

多种模式共同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2035规划》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
实际上国家在该发展规划中已经充分预计到了老旧小区原有资源的不足,难以满足不断增加的需求。因此鼓励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比如业主大会提供场地、投资人提供资金、物业服务人提供管理等方式进行合作。
一辆新能源车不可能每天都一直在充电。如果是车主自行安装的充电桩,更多的时间都会处于空闲状态,因此要鼓励和车主交往好的能够合作的车主,实现多车一桩,节约新增充电桩资源。也可以采取附近几个车位共同使用一个充电桩,采取按用电量计费和分摊充电设备投资、维护费用。
何况居民用电都存在“峰谷平”期,为了充分利用小区供配电资源,还可以错峰充电,也就是利用居民用电的“谷”期对新能源车进行充电。如果申请安装的是分时计费电表,还可以节约一大笔费用。
当然更多要欢迎和引进专业的新能源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商进驻小区投资和经营,实现多方获利,共同发展。
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社区基层组织、街道以及供电公司等,应当充分认识到新能源车发展的趋势和潜力以及需求,实实在在地支持新能源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建立公共责任保险,减少相关风险

《2035规划》还指出“完善充电设施保险制度,降低企业运营和用户使用风险。”
鉴于新能源车动力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大功率电池充放电的属性,还有基础设施和供配电设施以及负荷等因素,需要对新能源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为了减小或者转嫁风险,应当鼓励车主、运营商等投保公众责任险或者特殊的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相关风险,以期防患于未然。
对于新鲜事物的发展,公众也许都会有争议,甚至带来纠纷。只要相关各方充分认识事物本质,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互谅互让、依法办事,这些纷争都会迎刃而解的。

本文作者:李刚

原文发表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2年5期/总第563期

图 / 成都建桩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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