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敏、胡润哲: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差异、竞争格局及中国应对

文摘   2024-12-22 07:48   黑龙江  


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差异、竞争格局及中国应对

张志敏 胡润哲



【内容提要】

数字服务贸易已迅速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新引擎和主要竞争领域。通过比较分析中国、美国及欧盟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差异及竞争格局,可以发现:第一,虽然美国和欧盟在规模上占据优势,但中国增长迅速;第二,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的占比有所下降,而中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和ICT服务出口均呈上升趋势;第三,美国的贸易限制水平相对较低,中国和欧盟在基础设施和连通性方面的限制水平上升明显;第四,欧盟在数字服务四大领域均保持领先,美国的金融服务表现突出,中国的ICT服务正逐步走向引领地位;第五,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仍存在领域间发展不均衡、面临较高的贸易壁垒、国际竞争能力不高以及经贸规则制定的参与度不足等问题。中国应持续扩大ICT服务等优势领域的比较优势,优化知识产权等劣势领域的发展模式,加强区域合作,在开放和保护中寻求精妙平衡。

【关键词】

数字服务贸易;贸易限制;国际竞争格局;显示性竞争优势

【作者简介】

张志敏,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润哲,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技术对中国制造业出口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机制与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1BJL103)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目前,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地缘政治冲突、贸易保护主义及局部战争的加剧不断推高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世界贸易增长放缓,甚至低于全球经济增速,世界步入了所谓的“慢全球化”时代。与此同时,人类社会正经历着数字革命和智能革命,数字和智能革命推动传统服务贸易模式向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特别是互联网和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显著提升了服务的可贸易性,催生了数字化服务贸易新模式。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的数据,2016年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在服务贸易总额中的占比已达到50.46%,至2022年这一比例进一步上升至55.31%。2022年美国和欧盟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占其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例分别高达55.75%和58.95%,显示数字服务贸易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世界大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和竞争激烈。

一方面,美国和欧盟是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推动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对全球竞争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的规则保证了数字服务提供的适用性,促进了贸易自由化,但不完全符合中国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方的贸易利益;欧盟则坚持“隐私保护”和“视听例外”原则,其《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和欧盟单一市场繁荣。

另一方面,在全球竞争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的差距仍在扩大。对比研究显示,中国与印度、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上各有特点,其中中国的出口规模年均增速最快。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网络中的核心地位虽提升明显,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在美、欧主导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下,中国如何发挥后发优势,追赶发展差距,进而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格局中占据一席之地,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基于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美、欧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差异和竞争格局,分析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并针对中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提出应对策略,以期对推动中国数字服务行业的创新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有所裨益。

二、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差异及其特征

关于什么是数字服务贸易,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认为,数字服务贸易是所有通过数字途径完成交付的服务贸易的总和。2023年,UNCTAD、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出版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二版),并且根据《2010年国际收支服务扩展分类》(EBOPS-2010)公布了世界及各国和地区2010年至2022年的数字服务贸易数据,本文以此为依据,对中国、美国和欧盟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进出口结构等特征事实进行统计性对比分析。

(一)贸易规模:美、欧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大于中国,但中国增速较快

1.进口规模:中国进口增速稳步提升,但总体规模仍落后于美、欧

2011—2022年中国、美国、欧盟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口规模,美国从2321.61亿美元增至3884.07亿美元,增长67.30%;欧盟从7444.52亿美元增至14373.19亿美元,增长93.07%;中国从859.03亿美元增至1589.35亿美元,增长85.02%(参见图1)。年均增长率方面,美国为4.38%,欧盟为5.64%,中国为5.26%。就绝对量而言,2011年美国和欧盟的数字服务进口分别是中国的2.70倍和8.67倍;到2022年这一比值分别为2.44倍和9.04倍。综上,尽管中国的增量和增速位居第二,但与美国和欧盟的差距依然显著。中国与美国的差距有所缩小,而与欧盟的差距有扩大趋势。中、美、欧数字服务进口的持续增长反映了对数字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张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根据龚新蜀和刘越的研究,数字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显著地阻碍了数字服务的进口活动。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进口规模相对较低,这一现象可归因于其较高的数字服务限制指数,这一观点在本文后续关于贸易壁垒的分析中得到进一步印证。特别是在金融服务出口领域,中国目前在国际市场上缺乏显著的竞争优势。另一点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尽管欧盟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高于美国(这一点在后续的贸易壁垒分析中也得到了体现),但其在数字服务进口方面无论是增量还是增速都超过了美国。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欧盟的数字服务对外依存度较高,目前超过80%的数字服务需求依赖进口。随着数字技术在全球技术竞争中占据核心地位,欧盟的新兴技术产业相对滞后,亟需通过数字服务进口的技术溢出效应,来重塑其在全球数字技术生态中的领导地位,实现“开放性战略自主”的目标。因此,尽管欧盟采取了较高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策略以防范过度依赖的风险,但为了维持其在全球数字服务领域的竞争力领先地位,不得不在短期内扩大进口规模。

2.出口规模:中国出口增速处于领先地位,追赶趋势明显,但绝对量与美、欧差距仍然较大

图2展示了2011—2022年中国、美国、欧盟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美国从3689.45亿美元增至6461.11亿美元,增长75.12%;欧盟从7759.58亿美元增至14658.73亿美元,增长88.91%;中国从727.78亿美元增至2052.84亿美元,增长1.82倍。年均增长率方面,美国为4.78%,欧盟为5.44%,中国为9.03%。中、美、欧的数字服务出口规模均在扩大,欧盟保持领先。2011年美国和欧盟的数字服务出口分别是中国的5.07倍和10.66倍;到2022年这一比值分别为3.15倍和7.14倍。中国以9.03%的年均增长率缩小了与美、欧的差距,但绝对量差距仍然较大。对比进口规模来看,美国自2011年持续处于贸易顺差地位且在2022年贸易顺差扩大;欧盟同样处于贸易顺差地位并且发展趋势稳定;中国则由贸易逆差转为贸易顺差,显示了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二)贸易结构:中、美、欧“四大”数字服务贸易领域进出口增速分化

1.进口结构:“四大”领域占比超半数,是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依据《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二版)的分类,2011—2022年中国、美国、欧盟数字服务进口结构如图3所示。

接下来,我们从“四大”领域在各国和地区数字服务进口中的比重变化进行分析:在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领域,中国从22.98%降至13.14%,美国从25.1%降至15.32%,欧盟从4.66%略降至4.12%。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中国从0.87%增至2.36%,美国从13.06%略增至14.86%,而欧盟从12.22%略降至10.91%。在知识产权使用费方面,中国从17.12%显著增至27.95%,欧盟从14.18%增至18.81%,美国则从14.18%略降至13.71%。在信息通信技术(ICT)服务方面,中国从5.86%显著增至23.93%;美欧保持稳定,分别约占14%和16%。“四大”领域占总数字服务贸易比重,中国从46.83%升至67.38%,欧盟从48.1%略升至50.3%,美国从66.48%降至57.7%,但美保持总占比超50%。这反映“四大”领域是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中的关键领域,也是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2.出口结构:金融服务是美国最重要的领域,ICT服务成为中、欧的关键领域

根据《数字贸易测度手册》(第二版)分类,2011—2022年中国、美国、欧盟数字服务出口结构见图4。

类似地,我们基于“四大”领域在各国和地区数字服务出口中的比重变化来进行分析:美国的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稳定在3.5%的水平,金融服务占比从27.4%降至25.96%,知识产权使用费占比则从29.02%显著降至19.72%,ICT服务占比从7.96%增至10.25%。欧盟的保险和养老金服务略降约1个百分点,降至4.01%;金融服务下降近4个百分点,占比降至13.62%;知识产权使用费则上升近2个百分点,升至10.6%;ICT服务显著增长,占比从25.4%增至31.43%。中国的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从4.15%下降至2.21%,金融服务占比从1.17%上升至2.52%,知识产权使用费占比从1.02%上升至6.6%,ICT服务占比从19.11%大幅上升至40.39%,ICT服务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综上,ICT服务成为中国和欧盟数字服务出口的核心领域,而美国的金融服务虽然呈现微弱下降,但仍然在其“四大”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中占据首位。

(三)贸易壁垒:美国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水平最低,欧盟和中国呈现上升趋势,各细分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1.总体限制水平:美国限制水平稳定,中、欧则呈现上升趋势

数字服务贸易和其他商品贸易一样,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不断遭遇竞争对手的贸易壁垒。本文使用OECD公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DSTRI)来分析中国、美国、欧盟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情况。由于OECD自2014年开始公布该数据,故我们选取2014—2022年的数据绘制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图,见图5。

根据图5,美国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水平持续稳定在0.0609的较低水平;欧盟从0.1051略微上升至0.1405;中国则从0.1843显著上升至0.3076,增幅达到66.90%。美国和欧盟的趋势基本反映了美国和欧盟的核心利益诉求,作为数字贸易的强国和地区,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开放、减少贸易限制更符合其自身利益。例如,美国强调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和数字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欧盟则是在强调开放、自由的同时,坚定维护“隐私保护”和“视听例外”的原则。中国限制水平升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掌握先进与核心技术的国外巨头企业大量地进入国内市场会加剧国内市场主体的生存风险,进而威胁幼稚型数字服务产业,阻碍中国数字服务行业的发展;二是数字服务贸易包含的一些领域,如个人娱乐文化服务等,由于其内在的政治与文化敏感性,往往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关注焦点,而为了捍卫国家安全,会采取非显性措施设置一定的贸易壁垒。

2.分类别限制水平:知识产权限制水平最低,基础设施和连通性最高

OECD将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具体划分为基础设施和连通性、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和其他影响数字化服务贸易的壁垒等五大细分类别。据此,本文绘制分类别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如图6所示。

根据图6显示:无论总体还是分类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水平,美国均是限制最为宽松的国家,欧盟次之,中国则是限制最为严格的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美、欧的限制水平均为0,说明中、美、欧在知识产权贸易和投资方面均采取完全开放的态度。此外,美国在支付系统和其他影响数字化服务贸易的壁垒两方面的限制水平均为0。这也表明了美国一直坚持自己的核心诉求,即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字服务贸易的开放自由化。欧盟在支付系统的限制水平保持稳定,为0.0040;对电子交易限制水平有所下降,从0.0295下降至0.0277;在基础设施和连通性、其他影响数字化服务贸易的壁垒限制性水平上有所上升,分别从0.0638、0.0076上升至0.0811、0.0276,这也是“欧式模板”中坚持“隐私保护”和“视听例外”核心诉求的外化体现。中国的电子交易和支付系统的限制水平保持稳定,分别稳定在0.0425和0.0184的水平,原因是中国的电子交易和支付系统发展较为成熟,具有国际相对优势;在基础设施和连通性、其他影响数字化服务贸易的限制水平则出现上升趋势,分别从0.0794、0.0439上升至0.1588、0.0879。可见,基础设施和连通性是当前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水平最高的领域,其中,中国的限制程度最高,主要原因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连通性涉及国家数据安全问题,各国对于该领域的开放持更为谨慎的态度。

三、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格局及中国的机遇和挑战

以上我们分析了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事实差异及特征,接下来将从国际市场占有率、显示性竞争优势和贸易竞争力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格局以及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

国际市场占有率即MS指数,最直接地反映了一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计算公式:MSij=Xij/Xwj,其中,Xij代表ij产品的出口额,Xwj代表世界j产品的总出口额,j产品为数字服务。MS指数越高,表明ij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越高,国际竞争力也就越强。2011年至2022年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如表1所示。

根据表1,相较于2011—2017年,美国2018—2022年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明显呈下降趋势,这与2018年美国发起的中美贸易战引发的贸易政策不确定性等因素密切相关。欧盟国际市场占有率在2011—2019年呈现波动上升趋势,随后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但总体仍然维持在36%—39%的水平区间。总的来看,美国和欧盟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之和超过了50%,说明二者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格局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尤其是欧盟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处于“领头羊”的地位。2011年以来,中国的数字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虽然较低,但整体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表明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在逐步增强,但与美欧之间差距仍然较大,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处于追赶方。

分领域看,截至2022年,欧盟“四大”领域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已全面超过美国,在竞争格局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美国的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两项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超过20%,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占据一定优势。中国的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占有率呈现波动趋势,说明竞争力水平仍不稳定;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占有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占有率已由2011年的0.26%上升至2022年的3.03%;ICT服务表现亮眼,其占有率在2020年反超美国0.49个百分点,截至2022年已和美国拉开1.72个百分点的差距。中国“四大”领域尽管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仍处于较低水平。

(二)显示性竞争优势

显示性竞争优势即RCA指数,相较于MS指数,它同时考虑了本国和世界的出口,能够较好地体现各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优势。计算公式:RCAij=(Xij/Xi)/(Xwj/Xw),其中,Xij代表ij产品的出口额,Xi代表i国的服务出口总额,Xwj代表世界j产品的出口额,Xw代表世界的服务出口总额,j产品为数字服务。根据一般标准,若RCA>2.5,则该国数字服务具备极强竞争力;若1.25≤RCA≤2.5,则是具备较强竞争力;若0.8≤RCA≤1.25,则是具备中等竞争力;若RCA<0.8,则代表竞争力较弱。2011—2022年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的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详见表2。

根据表2,自2011年以来,美国和欧盟每年的RCA指数均大于0.8,具有中等竞争力,但美国在2021年则达到1.25,达到了较强竞争力水平,而欧盟则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中国RCA指数呈现一定的波动,仅有2011、2012和2021年的数值低于0.8,2011—2022年的均值为0.86,低于美国的均值(1.19)和欧盟的均值(1.03),说明中国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具有中等竞争力,但竞争力水平不稳定。

分领域看,美国仅在ICT服务的RCA指数低于0.8,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部门的RCA指数超过1.25,在国际竞争格局中具备较强的竞争力,其中,金融服务的竞争力水平呈现不断增强的趋势,而知识产权使用费却从2011年超过2.5的极强竞争力水平下降到2022年的2.19的较强竞争力水平。欧盟各领域的RCA指数均超过0.8,其中仅有ICT服务的RCA值超过1.25,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水平,但是却呈现下降趋势,在2020—2022年间已经跌落到1.26。中国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部门的RCA指数整体呈现下降趋势,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和ICT服务等三个部门的RCA指数处于增长状态。金融服务竞争力极弱,2011年仅为0.04,且提升速度较慢。知识产权使用费的RCA指数上升速度较快,已从2011年的0.06上升至2022年的0.51。值得指出的是,中国ICT服务部门的RCA指数从2011年具有中等竞争力水平的0.82,到2022年已经增加到具有较强竞争力水平的1.44,超过了美国和欧盟,在国际竞争格局中成为“领头雁”。

(三)贸易竞争力

贸易竞争力即TC指数,相较于MS和RCA指数,TC指数同时考虑本国进口和出口的情况,能够综合反映一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计算公式:TCij=(Xij-Mij)/(Xij+Mij),其中,Xij代表ij产品的出口额,Mij代表ij产品的进口额,j产品为数字服务。TC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通常,当TC>0.6时被认为具有极强竞争力,在[0.3,0.6]区间被认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在[0,0.3]区间被认为具有微弱竞争优势;如果TC指数为负时则被认为居于竞争劣势。2011—2022年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的贸易竞争力变化情况如表3所示。

根据表3,自2011年以来,美国的TC指数值较为稳定,波动区间为[0.23,0.27],说明具备微弱的竞争优势,但仍然居于首位。欧盟的TC指数值围绕0点上下波动,整体上位于0点以上,表明具有极其微弱的竞争优势。中国的TC指数值则由负转正,从竞争劣势转变为具有微弱的竞争优势,尤其是从2018年开始中国超过欧盟,在中、美、欧的国际竞争格局中排名第二,侧面说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在不断增强,具有发展潜力。

分领域看,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仅有欧盟的TC值越过0点,具有微弱的竞争优势,但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在2022年下降到0.00的竞争优劣势分界值。金融服务,美国的TC值接近0.6,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欧盟和中国则具有微弱的竞争优势,且欧盟的竞争优势大于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仅有美国TC值为正,且超过0.3,说明美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欧盟则居于微弱的竞争劣势;中国则是逐渐从居于极大的竞争劣势转变为较大的竞争劣势。ICT服务,美国的TC值最低但为正,具有微弱的竞争优势;欧盟则从2020年起超过0.3,开始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中国的TC均值为0.35,高于美国的均值(0.05)和欧盟的均值(0.26),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该领域中、美、欧的国际竞争格局中位居第一,但呈现下降的趋势。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TC指数在考虑进口因素后,部分结论与MS和RCA指数有所区别,例如,在分析MS和RCA指数中,中国的ICT服务在中、美、欧国际竞争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居于首位,但在考虑到进口因素之后,尽管中国的ICT服务竞争力水平仍然位居第一,却出现了下降趋势,由此提醒我们不仅要关注中国ICT服务出口的竞争优势,同样还要注意进口的发展走向。

(四)中国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不仅取决于国内环境的改善,也受制于外部环境的变化;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还和政府的政策息息相关。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既有机遇也面临挑战。

从国际上来看:第一,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全球各行业应对经济疲软、推动经济稳健恢复与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其增长潜力和发展价值不容忽视。中国作为人口大国,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这种国际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需求大国的优势,以需养出,推动中国数字服务业的进出口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第二,近年来,尽管贸易政治化倾向明显,去中国化、贸易脱钩甚嚣尘上,但事实上,美国及其盟友却都不得不在“脱钩”和经济“依赖”中寻找平衡点。面对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数字服务业的比较优势,任何国家都无法实现贸易的“全面脱钩”,更多的是在重构和中国的贸易关系,这无疑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从国内来看:第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别在数字化转型与扩大开放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政府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关于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的指导意见》《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文件,为数字服务贸易的规范发展、加速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激发国内庞大的数字服务市场需求提供政策支持。另外,各级政府通过举办服贸会、数贸会等重要展会,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平台。随着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中国服务贸易的进口限制将进一步降低。2024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法国进行国事访问时提出中方将进一步扩大电信、医疗等服务开放,以及近期出台的《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等相关政策措施,都体现了政府推动服务贸易深化开放的积极态度和坚定决心。第二,中国已经具备数字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在全球数字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不容小觑,不仅ICT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在2020年超过美国,而且算力总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二。第三,面对国际市场的挑战,中国企业更加注重内在实力的提升,通过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服务质量等方式,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华为公司为例,其在ICT领域的深耕和技术创新,不仅提升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中国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第一,从全球竞争格局来看,中国虽已显著提升了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但与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竞争劣势依然显著。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使用费和金融服务等关键领域,中国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显得较为薄弱,这表明中国在这些高端服务业领域的深化和拓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第二,中国国际竞争力水平的表现呈现不稳定态势。特别在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领域,市场占有率的波动反映了中国在这些服务领域的竞争力尚未稳固。同时,尽管中国的ICT服务部门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但其TC指数的下降趋势意味着这种优势可能正在逐渐减弱。这不仅制约了中国在全球数字服务市场的地位提升,也使中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提升面临挑战。第三,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发达国家不断出台政策遏制中国的崛起,增加了中国服务贸易的外部风险,也对中国进一步开拓国际数字服务市场构成了障碍。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需要更加审慎地应对全球贸易政策的变化,积极寻求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合作共赢。

四、中国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竞争优势的对策

基于上述对中、美、欧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差异、特征以及竞争格局的分析,结合中国当前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提出中国提升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优势的对策如下:

(一)提质扩优:以ICT服务为核心,发挥大国优势驱动协同发展

所谓提质,就是要不断促进ICT服务的创新升级,持续提高ICT服务的质量;所谓扩优,就是要扩大ICT服务的国际比较优势,发挥ICT服务的“领头雁”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规模、产业链完整性、技术创新能力等大国优势,进一步巩固和增强ICT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ICT服务为核心,引领其他数字服务业协同发展。

实现ICT服务的“提质扩优”,需要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内资企业作为ICT服务“提质”的关键主体,应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高端技术人才,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共同推进核心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同时,内资企业还应积极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和技术经验,推动国内ICT服务与国际标准接轨。此外,还要密切关注国际数字服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和优化企业营销策略。

政府部门对ICT服务“扩优”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一是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财政手段,降低内资企业运营成本,鼓励其加大自主研发和创新力度。二是通过积极完善和优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为国内带来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和产品。三是要建立健全政策服务体系,为内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拓展和法律规制等多方面、全方位的支持,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总之,中国应通过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合力,实现以“核心驱动”模式促进各数字服务业的协同发展,从而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格局中占据更加有利的地位。

(二)扶弱上新:创新培育弱势数字服务新增长点,优化其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数字服务在国际竞争格局中仍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出口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差,知识产权使用费一直处于贸易逆差,国际竞争力较弱等方面。然而,中国在2022年的知识产权商标注册量和专利申请数量已高居世界首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也逐步积累了一些明显优势,这也从侧面说明中国知识产权资源在不断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因此,为了充分挖掘和利用这些潜力和资源,我们必须采取“扶弱上新”的策略,即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等弱势数字服务部门发展的扶持力度,同时鼓励企业创新和优化发展模式,共同促进这些弱势部门转型升级。

政府“扶弱”,一是要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完善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数字版权和数字知识产权执法效率,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二是要持续推动知识产权部门的产业化,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与实际产业的融合,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新质生产力,实现其广泛的经济价值。三是要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等国际合作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共识,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份额。

企业“上新”,一是要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知识产权培训等措施,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不断提高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三是要时刻关注国际市场需求,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加强国际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最后,对于其他国际竞争力不高的数字服务领域,可以积极借鉴知识产权部门在改革创新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以期通过“以点带面”式策略推动整体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突围合作:突破经济围堵,深化和拓展国际合作,巩固区域合作纽带

在美国及其盟友试图遏制围堵中国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面临着如何“突围”和“合作”两个重要课题。

首先,中国应充分利用自身的需求、市场和技术等优势突破美国及其盟友的经济围堵。一方面,中国有着世界上潜力最大的市场,明智的国家不会轻易放弃中国庞大的市场,我们要利用市场规模优势,扩大数字服务进口,与贸易伙伴国建立更为紧密的经贸关系;另一方面,中国在ICT服务领域具有显著的国际比较优势,特别是5G等技术位于世界领先水平,这种技术领先优势也使得各国保持对中国ICT服务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合作需求。

其次,中国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来深化和拓展国际合作,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策略,通过政治博弈和经济利益互换,寻求与发达经济体建立更加稳固的合作关系。具体而言,中国一方面应坚定执行对等限制原则,消除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应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合作,积极参与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确保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坚守国家安全底线不动摇。

最后,巩固区域合作纽带、开辟新合作地区也是当前重要的战略选择。一是巩固发展与东盟国家的区域合作,加快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二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三是积极扩大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加强南南合作。

(四)两轮并驱:寻求开放和保护的精妙平衡,以需求为导向深化高水准开放

前文分析表明,中国在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方面有着较高的管制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开放进程。鉴于新兴产业的特性及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中国政府需要在深化开放与必要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潜在需求为导向,推动高层次的开放与发展。

首先,对于那些已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数字服务行业,如电子交易和支付系统,政府应逐步放松管制,适度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引入国际竞争,激活国内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与运营效率的优化。同时,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入国内市场,加速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交流,为数字服务行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正向的外部动力。其次,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具有巨大发展潜力且尚处于成长阶段的新兴领域,政府在确保国家安全不受威胁的前提下,应采取灵活的保护与支持措施,例如通过设立政策引导基金、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国内外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同时,政府应着重分析并挖掘这些领域的潜在需求,以需求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确保供给与需求的精准匹配。最后,在实施差异化市场准入策略的同时,构建一个同质的监管框架至关重要。这一框架旨在确保无论市场准入条件如何差异化,监管的标准、程序和原则都能保持一致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创新活力。政府应积极与数字服务贸易伙伴国进行贸易洽谈,推动构建同质化的数字服务贸易监管框架,将有利于减少市场分割和贸易摩擦,降低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增强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商业互信,为数字服务贸易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 靳会新 刘阳)


来源:《俄罗斯学刊》2024年第6期


(《俄罗斯学刊》网站)


(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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